复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判断各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1、依法对工程发包的责任2、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3、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4、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任5、对建设工程的是施工质量负责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7、返修保修的责任8、确认质量和应付工程款的责任模块三合同法律制度单元一合同法概述单元一学习要点合同的概念、种类、形式及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引例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某设计单位达成口头协议,由设计单位在3个月之内提供全套施工图纸。之后又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半个月后,设计单位以设计费过低为由要求提高设计费,并提出,如果建设单位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设计单位将不能按期提供图纸。建设单位表示反对,并声称,如果设计单位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问题: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思考:1、什么是合同?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合同的分类?4、合同的形式?5、合同的订立程序?6、合同的内容?哪些属于合同关系?物资学院和建筑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张**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高老师由学院向税务局代缴个人所得税小张去商店购买电视机一部小李在网上商店购买VCD光盘一套小王开车在小区内压死邻居的宠物狗小王与小张在球场发生冲撞受伤一、合同的概念、种类、形式及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三)合同的分类1、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分担方式: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如:赠予合同)如买卖、互易、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等为双务合同。102、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予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3、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如:雇佣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实践合同(要物合同)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来划分要式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如: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而书面合同又分为一般书面合同和特殊书面合同,一般书面合同指当事人之间自行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特殊书面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经批准、登记等程序方发生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5、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将合同分为主合同(独立存在、独立发生效力的合同)从合同(如:保证合同)6、根据法律是否为某种合同确定了一个特定的名称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7、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根据条款是否事先拟定格式条款订立规则:(1)应按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义务(3)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正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四)合同形式1、口头形式:内容简单、标的额小、即时结清的合同。2、书面形式:内容复杂、标的额大、分期履行的合同。3、其它形式:交易习惯许可或要约表明时。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合同订立条件:一是订约主体需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而是经过要约与承诺;三是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具备条件:一是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二是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五)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要约要约,在贸易实践中又称发盘、发价,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者要约相对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二)要约邀请定义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形式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不同:二者的目的和功能。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唤起别人的注意;二者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要约内容是明确具体的,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则不然;二者的效力。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即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件时装,上前询问售货员乙:“这件衣服多少钱可以卖?”乙回答道:“你愿意出多少钱买?”甲回答:“400元,你卖不卖?”乙回答:“至少500元,少了不卖”。请问本案例中,甲、乙的哪些行为是要约,哪些行为是要约邀请?【案例分析3-1】提示:要约需要明确具体,需要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案例中甲的询问和乙的反问均是要约邀请,而甲、乙各自的回答均为要约。某商场搞促销,广告内容如下:2016年2月6日,本商场进行10周年店庆,为答谢新老顾客,推出一元某款冰箱10台,售完为止。该6日凌晨就有顾客排队在商场门口等候,9点营业时间,商场开门。前几位顾客直冲冰箱卖场,不问价格就占住该款冰箱,要求买家兑现一元承诺。买家以“一元冰箱已被顾客电话订购”为由拒绝执行广告中的承诺。请分析该商场广告的性质。【案例分析3-2】提示:该商场的广告,内容具体明确,可以构成要约。(三)要约的形式要约的形式与合同的形式要约属意思表示,有其外在表现形式,一般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要约人还可以通过实施某种特定行为发出要约,如出租车司机在马路上将“空车”牌挂起,公交车进站,都可以视为要约。另外,超市里标价商品的成列、公共场所自动售货机的设置等,均可以要约对待。(四)要约的效力1.《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要约的不同形式而有所不同。①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所谓“对话形式”,指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形式。②非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③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要约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者改变该要约。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一经承诺,合同生效。4、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人受要约拘束的期间。——有效期(五)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是要注意撤回的时间限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在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取消生效要约,从而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意思表示。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是指生效之前还是生效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以接受。请问,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分析3-3】提示: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因到达生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的作废函件,虽然董事长没有看到该信函,但是已经符合“到达”甲公司的要件,所以不妨碍该信函生效,也即要约被有效撤销(不是撤回),甲乙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六)、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即告成立。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新要约)甲建筑公司向乙、丙、丁、戊水泥厂各发函,称,“急需X号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300元,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件后立即回函“函收到,即日发出”;丙水泥厂收到函件后,未直接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该型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过去;丁收到函件后,立即回函“同意发货,款到即发”;戊收到函件后,立即回函“同意发货,价格为300.01元\吨。”请分析上述上述乙、丙、丁、戊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案例分析3-4】提示:甲的函件内容具体明确为要约,该要约到达生效;乙是以通知的方式表示完全同意,为承诺;丙是以实际行动的方式表示承诺;丁更改了要约的实质内容,是一份新的要约;戊的回函总体上与甲的要约内容一致,并无实质性改变,原则上也是一份合格的承诺;如果甲收到戊的信函后,及时表示反对,戊的行为就不是承诺,而是一份新的要约了。【案例分析3-4】甲、乙公司磋商一普通商品贸易合同,甲发来要约,乙公司表示全部同意,但是承诺函件上又加上一句“贵方应该提供商品原产地证明”,甲公司收到该函件后未予回复。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分析3-5】提示:乙公司完全同意甲的要约,仅仅增加一个条件“要甲方提供商品原产地证明”,而提供商品原产地是甲方应有的义务,即使乙方不增加该条款,甲也有义务提供商品原产地证明,加上该条款仅仅是更加明确的强调;再者,甲方收到该信件后并无及时反对,所以该承诺合法有效,合同成立。承诺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到达是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即可使承诺生效。承诺的生效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不能再撤回承诺。承诺的撤回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要约—承诺规则可撤回可撤消可撤回要约邀请要约发出要约到达承诺发出承诺到达两个例外(合同成立)要点:1.由于a.“承诺是对全部要约条款的无条件同意”,b.“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可以推断出要约必定包含了合同必需的全部主要条款。2..要约与承诺的生效均采到达主义。即到达才生效。3.要约可以撤消,承诺不得撤消。因为承诺生效后合同已经成立。要约与承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