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北京医院,各直属医学院校: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我部委托黑龙江、江苏、陕西、新疆四省、区卫生局,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并在全国医政处长座谈会上讨论修订,经国家计委和国家劳动总局会签上报,国务院已于十二月二日正式批准。现发给你们,请在县以上综合医院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贯彻“精兵简政”,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按照新的编制,超编的要精简;编制不满的从大学、中专毕业生中逐年补充,急需的护理员、卫生员、配餐员由劳动部门逐年安排解决。在职医院人员的调整,由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办理。补充调整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不准拉关系,走后门,安插人员。一九五六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我部联合发布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同时废止。《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2草案》与此有抵触者,按这个新编制执行。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一、基本任务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3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在担负上述基本任务的同时,要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担当一定的诊疗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病症的任务。二、机构设置医院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行政体制应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两级制。业务科室的设置,应按照医院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医学发展情况确定。五百床位的医院机构设置可参照表一。|-营养室|-供应室|-预防保健科|-病理科|-药械科|-检验科-血库|-放射科|-理疗科院|-同位素科长|-内科-----------|-外科-手术室副||||-妇产科院||||-小儿科长||||-麻醉科院|||-中医科办|||-传染科公|||-结核科|-急诊室室|||-皮肤科|-注射室|||-眼科|-换药室|||-耳鼻喉科|-治疗室|||-口腔科|-挂号室4||-收款室||-门诊部……||-计划生育指导室||-护理部……|--------||||-门诊临床医技各科|||-医务科……||-图书室|-人事科……|--------|-病案室|-总务科……||-统计室注:(1)在院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院长负责全院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别负责人事、医疗、护理、门诊和总务工作。(2)三百至五百床位的医院设院办公室,人事、医务、总务科,护理部;三百床位以下的医院设院办公室,医务、总务科(组),人事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3)院办公室是院长的办事机构,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配秘书、干事。人事、医务、总务科(组),护理部,门诊部都设正、副主任,正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不设护理部的医院设总护士长。(4)党委(总支、支部)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群众团体、统战、武装和保卫等项工作。(5)临床、医技各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设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5(6)为加强肿瘤和职业病的防治研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在指定的医院设肿瘤和职业病科。三、病床的分配比例综合医院病床的分配,应根据床位总数、当地医疗需要、各科技术力量和仪器装备、专科重点建设以及本地区有无专科医院等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一般综合医院病床分配可参照表二。表二综合医院病床分配比例适用范围(床)计算基数(床)内科外科妇产科小儿科传染科结核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分科数80~150151~251100~2003030101010557251~350351~451300~40030251010525551.51.511451以上5003025151033532.51.5211注:(1)床位较少的医院,可将业务相近的科室合并。(2)妇产科的床位包括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床位;婴儿床单独计算。6(3)大、中城市设有多个综合医院的,可按专科重点技术建设规划的要求,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适当调整各医院病床分配的比例。四、人员编制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根据各医院的规模和担负的任务,分为三类:300床位以下的按1∶1.30—1.40计算;300—500床位的按1∶1.40—1.50计算;500床位以上的按1∶1.60—1.70计算。各类人员的比例: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占总编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总编的8—10%;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的70—72%,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中医师占25%,护理人员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人员占4.4%,其它卫技人员占8%。具体编制可参照表三。表三综合医院编制表适用范围(床)计算基数(床)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工作人员总数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中行政工勤人员数医师中医师护理人员药剂人员检验人员放射人员其它卫生技术人员80-1501001∶1.30-1.40130-14091-9823-2446-497-84-547-839-42151-2502001:1.30-1.40260-280182-19645-4991-9715-168-98-915-1678-847251-3503001:1.40-1.50420-450298-32074-80149-16024-261413-1424-26122-130351-4504001∶1.40-1.50560-600403-432101-108201-21632-351918-1932-35157-168451以上5001∶1.60-1.70800-850576-612144-153288-30646-4927-2825-2746-49224-238注:(1)综合医院病床数与门诊量之比按1∶3计算,不符合1∶3时,按每增减门诊100人次,增减5—7人。(2)医师、中医师名额内包括医士。放射医师包括在放射人员内;理疗医师、病理医师、营养医师、麻醉医师包括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内。(3)护理人员内包括助产士名额。(4)病产假预备额已计入总编数内。(5)病床较少的医院,由于相近科室可以合并,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兼任。(6)综合医院承担的医药科研和教学任务所需要的人员,已于总编数内增5—7%;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另增12—15%。8(7)新仪器、新设备。如心电、脑电、超声、各种窥镜、同位素、激光等工作人员按3—5%配备,已计入总编数内,包括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中。(8)担当院外任务,如组织医疗队下农村、下厂矿、下基层、出国医疗以及外出体检、会诊、抢救等临时医疗任务所抽调的脱产人员,按10%配备,已计在总编数内。(9)县医院编制比例与城市医院采用同一标准,是考虑到县医院在帮助公社卫生院提高业务,培训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和赤脚医生等方面任务较重,需要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加强,以便在今后十年左右使其成为全县医、教、研的技术指导中心。五、工作量及人员配备(一)医师和护理人员的工作量1.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门诊工作量:科别各科平均外科皮肤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传染科结核科内科小儿科中医科口腔科门诊人次57653注:(1)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门诊工作量各科平均为4名。9(2)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工作量,外科包括门诊小手术在内;眼、耳鼻喉科包括内眼检查、验光和门诊小手术在内。(3)以上工作量是对一般门诊的要求,遇有疑难、重症和复杂的检查,不受此限。2.每名住院医师和护理人员担当病床工作量:科别每名住院医师担当病床数每名护理人员担当病床数日班小夜班大夜班内、外科15~2012~1418~2234~36妇产科结核科传染科10~1514~1624~2638~42眼、耳鼻15~20喉、口腔科皮肤科中医科小儿科10~158~1014~1624~26注:(1)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每名住院医师担当病床工作量各科平均为8—12床。(2)设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胸内科、胸外科、骨科和烧伤病房的住院医师和护理人员应适当增加,可在本科人员中调配。(二)临床科室负责人的配备101.科主任:25床以上的科设科主任,超过40床可增设副主任。门诊任务较多的科,病床虽少于25床亦可设科主任。门诊及病床任务均较少的科,可由其它有关科的科主任兼任。2.主治医师:25床以上的科设主治医师。病床虽少于25床,而门诊任务较多的科亦可设主治医师。主治医师与住院医师按1∶3—4配备;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按1∶2—3配备。3.科护士长:各科设护士长(助产士长),病床多时可设副职。(三)护理人员和助产士的配备1.护理人员包括护士和护理员。护士和护理员之比以3∶1为宜。2.病房护理人员担当工作量不包括发药及治疗工作在内,发药及治疗工作每40—50床设护士3—4人。3.门诊护理人员与门诊医师之比为1∶2。4.住院处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2∶100。5.急诊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100。6.婴儿室护理人员与婴儿病床之比为1∶3—6。7.注射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2—1.4∶100。118.供应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2—2.5∶100。9.设有观察床的护理人员与观察床之比为1∶2—3。10.手术室护理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2—3∶1。11.助产士与妇产科病床之比为1∶8—10。12.病房、门诊、住院处、急诊室、观察室、婴儿室、注射室、手术室、供应室等单位,每6名护理人员(助产士)增加替班1名。(四)医技人员的配备1.检验人员:检验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20,其它检验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30—40。血库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20—150。2.药剂人员:药剂师与病床之比为1∶80—100,其它药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18,中药炮制、制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60—80。3.放射人员:放射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50—60,技术人员与机器台数之比为1.3—1.5∶1。4.理疗人员:理疗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50,其它理疗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50—100。125.营养人员:营养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30。6.病理人员:病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30。7.麻醉人员:麻醉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1—1.5∶1。8.口腔科技术员: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数内进行调配。(五)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配备1.书记、院长:100—200床的医院,设2—3人。300—400床的医院,设3—5人。500床以上的医院,设4—6人。2.其它行政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根据医院科室设置和实际需要确定。3.病人厨工:按每人担当25—30床计算。4.配餐员:按每人担当40—50床计算。5.病房卫生员:按每人担当20—25床计算。6.洗衣工:按每人担当25—40床计算。7.其他工勤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工勤人员编制内调配。13(六)医院的附属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药厂农场等),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另计编制。附件:关于修订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的说明1956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发布试行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对于发展人民医疗卫生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医院,保护人民健康,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