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培训讲义-InsurerSol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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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讲稿深圳保监局中介监管处刘世举UsethiscoverpageforexternalpresentationsClientlogoshouldbealignedbottomwiththisguideClientlogoshouldgonohigherthanthisguideDateshouldbealignedtopwiththisguideTitleshouldbealignedtopwiththisguide©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Notes:提纲第一部分法律法规讲解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修订讲解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制度第二部分市场运行情况通报一、业务情况介绍二、问题分析©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2Notes:第一部分法律法规讲解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修订讲解(一)三个专业中介监管规定的框架介绍(二)修订的背景(三)专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变化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制度......©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3Notes:(一)三个专业中介监管规定的框架介绍保险市场的主体监管机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保险消费者调整的对象:主要调整监管机关和中介机构之间的行政关系立法体例:总则、市场准入(机构设立、任职资格)、经营原则(一般规定、禁止行为)监管框架机构监管、人员监管、行为监管©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4Notes:(二)修订的背景1、保险中介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3、新的保险法对保险中介法规制度提出新的要求4、新旧保险法关于保险公估的对比©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5Notes:保险中介监管法规沿革1992年人民银行颁布我国第一个规范管理保险代理的专门法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1996年颁布实施《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颁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2月颁布实施《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2001年1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对《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作出修订。2009年新《保险法》颁布后,启动对“三个规定”的修订工作,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与《保险法》同步施行。©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6Notes:新旧保险法关于保险公估的对比新保险法旧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7Notes:新旧保险法关于保险法的对比1、肯定了保险公估机构的地位2、法律定位仍有待进一步强化如在三个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新保险法》篇幅占比较大,保险公估由于上位法原因在新《保险法》中笔墨较轻。©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8Notes:(三)专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变化1、立法体例调整。为更好体现监管思路,将三个规定的名称明确为“监管规定”,并按照市场行为的逻辑将章节结构调整为:总则;市场准入监管(第一节机构监管,第二节任职资格监管);业务经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删除了重复或者别的规章已经规定的条文,将管理规定分别从原来的151、142、81条更改为98、96、85条。2、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如取消了保险公估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等审批,改为报告制;取消了中介机构重大投资报告的规定等。©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9Notes:(三)专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变化3、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一是明确保险中介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例如,完善保证金与职业责任险制度、强化中介机构的告知义务等;二是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细化了关于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不得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其中,资格证书情况见2010年二季度深圳保险中介机构持证情况。©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0Notes:(三)专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变化4、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强化了对机构高管及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保险中介交易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加大了对保险中介机构虚构业务、套取费用、销售假保单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业务、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手段。©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1Notes:(三)专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变化5、市场准入标准适当提高。一是将经纪机构、全国性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1000万元,将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提高到200万元;二是对股东的投资资质提出要求,要求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三是提高了高管任职的资格条件。6、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业务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二是允许成立以“保险销售”为名称的专业代理机构;三是允许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咨询业务;四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2Notes:第一部分法律法规讲解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修订讲解......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制度(一)市场准入制度(二)市场退出制度(三)市场经营原则(四)监督管理制度(五)行政处罚力度(六)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3Notes:(一)市场准入制度1、法人机构设立制度2、分支机构设立制度3、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4、许可证管理制度©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4Notes:1、法人机构设立制度1)组织形式2)设立条件:详见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8条,如股东、注册资本、高管、职场、财务和业务软件等。3)新旧规定的不同:如注册资本,股东、发起人资质,员工持证,凡是开展业务均须持证。此外,规定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4)程序:材料受理→材料初审→高管谈话、测试→现场验收→深圳保监局初审→中国保监会复审©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5Notes:反面案例:2006年,刘培辉、刘世湖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深圳市通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材料的过程中,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虚假验资报告,被深圳保监局处以不予行政许可及一年内不能再申请设立专业中介机构的处罚。2006年,温晓东、毛之价、温晓斌在申报设立保险中介机构的过程中,提交虚假高管材料和验资报告,被保险会撤销行政许可,并处以在三年内不能再设立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处罚。©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6Notes:2、分支机构设立制度1)存在形式?2)设立条件?3)新旧规定的不同:取消了第一年只能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的限制设立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4)程序:材料受理分支机构与资本金挂钩。以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后,设立分支机构→材料初审→(询证分支机构情况)→高管谈话、测试(→现场验收)→批复©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7Notes:3、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高管范围?2)资格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3)新旧规定的不同:a)将不受“持有资格证书”限制的条件由“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修改为“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b)扩大了“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范围。c)放开了高管兼职限制。依据《公司法》精神,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可以兼职。4)程序:法人机构高管由深圳保监局审核,中国保监会复审。分支机构高管由深圳保监局核准。©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8Notes:反面案例1:2009年,深圳市大同兴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高管余文在向深圳保监局上报深圳市泰平保险经纪执行董事的申请材料时,隐瞒了其曾经在南京美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大同兴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担任主要高管人员的有关经历情况。经保险监管机关核实,余文先后在深圳致信代理、南京美臣代理和深圳大同兴业公估公司担任高管人员。余文在担任深圳致信代理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致信代理被深圳局于2005年7月予以责令整改的处罚。在担任南京美臣代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期间,美臣代理被江苏保监局于2008年11月作出不予换发许可证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的规定,深圳保监局决定不予核准余文深圳市泰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并给予深圳市泰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19Notes:反面案例2:2009年,北京天诺佳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过3个月,且一直未向深圳保监局报批,被深圳保监局处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的处罚。©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20Notes:4、许可证管理制度1)分支机构许可证不设有效期。2)规定了不予换发许可证的五种情况: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不再符合本规定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21Notes:反面案例:2009年,吉林中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几家中介机构许可证到期未换证,被深圳保监局直接注销业务许可证。©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22Notes:第一部分法律法规讲解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修订讲解......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制度(一)市场准入制度(二)市场退出制度(三)市场经营原则(四)监督管理制度(五)行政处罚力度(六)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23Notes:(二)市场退出制度市场退出制度是保险中介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本次修订专门一章建立和完善了市场退出制度,为提高保险市场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市场退出的4种情形:(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2)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3)保险公估机构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24Notes:案例:2009年,吉林中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大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等多家中介机构因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长期未开展业务等被注销业务许可证。©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25Notes:第一部分法律法规讲解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修订讲解......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制度(一)市场准入制度(二)市场退出制度(三)市场经营原则(四)监督管理制度(五)行政处罚力度(六)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26Notes:(三)市场经营原则1、信息披露制度(四个层次)(1)第一层次是保险公估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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