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制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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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的议会制度公共外交与文化传播马维康王昊马飞麟王晓昆欧洲政治与外交parliamentarism议会制度的定义狭义:议会制,政体的一种,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一种组织形式•议会制,也称议会民主制或内阁制,具有行政和立法互相依存特性的政府体制,通常有个空衔的国家元首,而行政实权却赋予内阁,内阁由议员组成,他们各自地和集体地对议会负责。广义:代议制,西方主要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议会制度是通过选举,选出居民利益代表,参与国家决策和监督行政的政治制度。作为西方主要政治制度(议会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文官制度等)之一,是代议制(间接民主)的具体实践形式,是西方民主制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欧洲代议制机制的传统与渊源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西方文明的要素:社会多元主义与代议机构(一)社会多元主义:协会的多元性:修道院、修士会、行会阶级的多元性:君主、贵族、农民、手工业者、商人于中国不同,不是基于血缘和婚姻关系的,与家族关系不大,一般由于共同信仰、地缘和业缘而形成。各种社会群体同时存在、互有交集,形成一定均势;与非西方社会往往君主处于绝对权威不同,西欧社会尤其是宗教、贵族以及后来商人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王权;欧洲代议制机制的传统与渊源;代议机构“社会的多元性最初导致了等级、议会和其他代表贵族、教士、商人和其他利益集团的机构。这些机构提供了在现代化过程中演变为现代民主体制的代议制形式。”中央的代议机构、地方的城市自治运动互为补充英国的议会、法国的三级会议制度社会不同集团利益的代表沟通妥协的机构延续近千年的代议制传统议会制度的研究角度结构和功能共时和历时制度与国别议会的结构一、宏观结构:一院制或两院制;两院制是否平衡;二、该国议会的内部组成要素:(1)议会的领导机构,个人性质(议长)/集体性质(主席团);(2)议会的服务和咨询机构,如办公厅、秘书长等;(3)议会的主体:议员,议员的选举制度、资格、权利责任和任期等;(4)议会中的委员会;(5)议会中的党派;(三、其他规定:议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和议事规则、议员的薪金和待遇等。)议会的功能一、议会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蒋劲松)无条件的议会至上、有限制的议会至上、否定议会至上二、议会在国家政治活动中的功能(蒋劲松)(一)为选民办事是各国议会的基本职能之一,其作用是反映民意,发挥议会对社会矛盾的整合职能和政治凝聚力。(二)充当国家论坛是议会另一职能,即由代议机关扮演对时事国计的制度性辩论场。其作用是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使政府及时感知社会动静并做出灵敏反应。三、议会的权力(一)立法权;(二)财政权;(三)监督权,质询权、倒阁权和调查权等;(四)人事权;(五)其他权力,如司法权、特别行政权、批准条约权等;英国议会THEPARLIAMENTOFUNITEDKINGDOM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英国议会的起源和发展英国现代议会的真正形成是17世纪40年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1215年,签订《自有大宪章》时,成立的25人委员会,被认为是英国议会的开端。•1265年,“孟福尔议会”的召开,通常被作为是英国现代议会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费,再次召集国会,此后议会经常召开。•1297年,议会获得了批准赋税的权力,14世纪,议会又获得了立法权。•从1343年开始,议会逐渐由内部的两种代表不同阶级的势力,发展成了两院:贵族院和平民垸。•从15世纪开始,议会职能由征税转为立法;议员也从作为纳税者的代表转为监督政府的选民代表。•17世纪40年代,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克伦威尔专政。•1660年,王朝复辟,查理二世重新执政。•1688年,“光荣革命”。•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权力法案》,1701年,通过《王位继承法》,从而使议会在形式上成为英国唯一的立法机关。英国议会的地位与结构英国议会君主上院(贵族院)HouseofLords下院(平民院)HouseofCommons英国奉行彻底的议会至上。这一信条有两重含义。其一:法制含义,即惟议会有权制定、修正和废除法律,议会的立法权不受限制,甚至不受宪法限制。其二:政体含义,即议会高于政府和法院;政府和法院必须服从和执行议会立法,而不得对抗议会,不得否定议会立法。英国议会的结构君主•名义上的国家元首,英王徒具有行使法律上的权力的虚名,没有实际行使政治统治的权力。•为议会和内阁事务和决策提供咨询。上院•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神职人员、世袭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离任首相组成,无任期限制。上院人数大体在1000人左右。•主要权力:对财政法的讨论权、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最高司法权等。下院•由议长、议员、各个专门委员会组成,议员由直接普选产生,主要分为执政党与反对党,下议院大约650人。•职权:国民代议、立法、行政审查、政府组建、政治批评与辩论等。下院内部组织一、领导机构: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两人,由议员选举产生;议长由执政党议员担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议长必须保持完全中立和公正,主持下院会议进程,但不能在辩论时发表言论,也不参加表决投票。副议长主要职责是在议长缺席期间代理议长职位,同时是议会行为与方式委员会主席,主持议会有关预算的辩论。二、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三、服务机构: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四、党派:从革命时期的“托利党”和“辉格党”,19世纪30年代演变为“保守党”和“自由党”。进入20世纪后,自由党衰落,工党和保守党成为议会两大党派。英国议会的权力一、上院的主要权力:对财政法案的讨论、在立法程序中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二、下院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包括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等。(二)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上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三)议会作为最高的权力机关,有权监督政府。监督权包括质询权、倒阁权和调查权等。议会是英国最高权力机关,奉行“无条件的议会至上”。英国中央的一切宪政权力皆由选民赋予了议会,然后议会再将行政权授予政府,将司法权授予法院,而自己直接行使立法权。议会集三权于一身,高于政府和法院。它通过掌握立法权来体现自己的地位,同时也是借助于立法来实现对政府和法院的约束。法国议会TheFrenchparliament半总统共和制法国议会的起源和发展•14世纪初,国王腓力四世为了同罗马天主教廷抗争,召开了由僧侣、封建主、骑士和市民代表参加的等级代表会议。•1789年,为了缓和当时出现的农业、财政和政治危机,国王路易十六不得不重开被废弃了175年的三级会议。•1789年6月17日,第三等级的代表宣布三级会议为国民议会,僧侣和贵族中的自由派人士也加入了国民议会,宣告了法国现代议会制度的开端。•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1789年8夜26日,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91年制定了法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建立了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一院制议会。•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正式规定议会实行两院制。•第四共和国时期(1946—1958年),法国议会的权力达到巅峰。议会拥有选举总统、决定政府组成、任免总理和批准政府施政纲领等权力。•第五共和国(1958年至今)宪法制定者吸取了以前的经验教训,有意识地对第五共和国议会的权力、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限制,权力中心逐渐由议会转移到总统,法国遂成为一个半总统半议会制的共和制国家。法国议会的地位与结构法国议会参议院国民议会发达国家各政体中,法国议会的地位最为低下。在法国的双层政体下,总统独处第一层,至高无上;其他国家机关共处第二层;在这第二层中,政府位居第一,议会次之,宪法委员会和司法机关再次之。法国国家机构中,总统构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议会不仅失去了她曾拥有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而被排挤到第二层,就是在第二层中,议会也不再是领衔者。法国议会的结构在法国议会史上,多采用两院制,两院相互牵制,又互为补充,实现孟德斯鸠的均衡理论。第五共和国时期:参议院与国民议会法国参议院有大约1050官员,国民议院大约有1200名官员。国民议会议员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参议院议员由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议会两院拥有立法、监督政府、审批国家预算等项权力,但其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制约。在一部法案生效前两个议院必须批准。政府决定哪个议院首先批准该法案。两院更多的是协力关系。假如两院无法达成共识的话政府可以设立一个调解委员会。国民议会的权力大于参议院。财政法案只能由国民议会提出。在两院对法案的审议发生意见分歧时,国民议会有权最后裁决。国民议会还拥有对政府的弹劾权。参议院更多起到的是代表地方和顾问的作用。法国议会的内部组织议长执行局委员会党团法国议会的内部组织•议长:法国议长分为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国民议会议长任期五年,参议院议长任期三年。总统解散议会、或行使紧急命令权均须征求两院议长的意见。参议院议长在议会内的职权与国民议会议长相去无几,不同在于:在总统因故缺席时,参议院议长得代行总统职务。•执行局:两院均设有执行局。执行局享有所有控制议会程序以及组织和指导议会的各项日常事务所必要的权力。国民议会执行局由22名成员组成,包括国民议会议长,6个副议长,3个总务主任和12位书记。参议院执行局由16名成员组成,包括参议长,4个副议长,3个总务主任和8位书记。每三年选举一次。•党团:国民议会党团构成:人民运动联盟党,社会、激进、公民和各左派党团,民主与共和左派,另有8名独立议员。参议院党团构成:人民运动联盟党团,社会党党团、中间联盟党团、共产党、共和、公民和左派参议员党团、民主和欧洲社会联盟党团,另有7名独立议员。•委员会:1、宪法、立法和共和国总行政委员会;2、财经和计划委员会;3、文化、家庭和社会事务委员会;4、生产和贸易委员会;5、外交委员会;6、国防和武装力量委员会。法国议会的权力立法权•宪法规定“法律均由议会通过”,但同时又限制了议会的立法范围。政府总理有立法创意权,总统对法案有复决权,还可以直接绕过议会直接提交公民投票公决。议会很难独立立法。财政权•议会的财政权也很有限。预算案由政府负责编制,议会只有对财政法案的表决权。政府提出的预算案,如国民议会在40天内不通过,政府可直接提交参议院,要求在154天内通过,如仍不能通过,70天后自动生效。监督权•一是对政府提出质询。议会例会期间,每周可有一次(每周三下午)由议员向政府提出质询,政府需作出答复。二是投不信任票,即弹劾权。但从1958年到1979年21年中,议会提出的24次不信任案,只有1次被通过。德国议会GermanParliament议会共和制德国议会起源与发展一、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帝国立法机关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二、1919年的“魏玛宪法”,规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实行两院制,下院的基本功能是制定法律,国会上院在立法方面拥有较多的权力。三、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魏玛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遭到全面摧毁。国会在纳粹党的控制下,立法权名存实亡。四、1949年,根据德意志联邦基本法,联邦德国公民选举产生了最高立法机构——国会。国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1950年,根据民主德国宪法,东德经过普选产生了第一届人民议院。五、1990年两德合并后,对原《基本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基本法》规定德国实行联邦与各州的分权体制,给予各州较多的自治权力;吸取魏玛宪法的教训,削弱总统权力,把实权总统变为虚位元首。德国议会的地位与结构帝国议会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有限的议会至上:德国奉行政府对议会负责制。这应表明议会的地位高于政府。然而,从下述两方面看,德国议会远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先,德国总统有权审查议会已通过的法案是否符合基本法,并可否决他认为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案。其次,宪法法院亦有权审查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并否定与之相抵触者。如果说,德国基本法并未明确否认立法权高于其他权力,那么,她就把立法权的地位与立法机关的地位区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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