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保险偿付能力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目前欧盟所采取的保险监管模式为偿付能力Ⅰ,在其框架下,偿付能力资本需求根据业务的内容和类型来决定最低资本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之间的最大值。然而随着现在经济条件的变化,新的风险类型不断涌出,偿付能力Ⅰ已经不具有足够敏感的风险灵敏度,也无法掌控或是正确定位新的不断发展的风险。因此,一个在理论上和体系上更加完备而复杂的偿付能力Ⅱ应运而生。偿付能力Ⅱ的目的是在所有商业类型下制定一个持续的偿付能力框架,该框架将考虑到风险管理的质量和风险评估系统的准确性。偿付能力Ⅱ更为成熟精确且可以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所借鉴。关键词:偿付能力Ⅰ;偿付能力Ⅱ;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偿付能力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中期的英国,其理论基础是破产概率理论,然而随着保险市场不断向纵深发展,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演化和扩展。根据一般保险监管理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可以定义为一个保险公司支付其所有法律债务的能力。一个保险合同的负债就是预期索赔及其相关费用,所有这些债务的当前价值都在精算的基础上进行计算,当然这些都只能是估算。目前,国际上关于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模式主要有欧盟的偿付能力、美国的RBC模式、瑞士的SST及加拿大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其中,目前欧盟所采取的保险监管模式为偿付能力Ⅰ,在其框架下,偿付能力资本需求是根据业务的内容和类型来决定最低资本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之间的最大值。一、欧盟偿付能力改革背景欧盟偿付能力制度可追溯到最初的保险指令:1973年发布的和1979年发布的关于非寿险的保险指令便是现今偿付能力所参考的指标。当时偿付能力的主要目标便是保护保单持有人和确保欧盟保险公司间的公平竞争。欧盟从实施偿付能力以来,已有40多年。这一时期,欧洲的保险业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整个行业呈现出一种“粗放型”发展态势,保险公司层出不穷,为了打价格战而滥开发保险产品品种,形成了恶性循环,从而导致了整个保险市场的脱序发展。同时保险公司也面临着资本充足性不足、经营风险加大、准备金短缺等诸多问题,对整个社会的保险业健康发展带来了威胁,因而,欧洲各国保险监管部门开始着重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偿付能力监管已成为了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险公司加强对自身风险的管理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管的主要手段,实际上,建立一套高效率的偿付能力预警体系对于防范保险公司财务恶化所导致的偿付能力不足有显著的效果。欧盟的偿付能力Ⅰ也随着保险业不断纵深发展而不断调整其内部框架和监管标准。1997年欧盟成员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召开会议决定开始进行以偿付能力为主题的研究研究分析了在过去20年欧盟国家中保险产业存在问题的原因,与偿付能力相关的议题分为了两个子议题——最低担保金和偿付能力,并提出大幅度增加最低担保金的额度。2002年,第一个人寿险和普通险的指标——Solvency(偿付能力Ⅰ)在欧盟实行,并尝试在迅速发展的金融服务中实行更为灵活的立法。在偿付能力的框架下,保险监管部门通过评估保险公司的资产和债务及最低偿付能力要求来进行监管,具体如下:(1)资产可以通过历史成本或是市场价值来进行评估,具体由各个国家来决定;(2)非寿险的负债可通过未来预期现金流量来评估;(3)寿险的负债则可通过未来现金流的当前债券收益率的60%贴现,或是速度不超过较高收益率的资产来评估;(4)至于寿险公司在计算负债时是否可以使用摊额修正法来降低过高的收购成本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5)保险公司资产超过负债的最低限额(也就是所谓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是由固定比率所设置的。偿付能力资本需求(简称SCR)是根据业务的内容和类型来决定最低资本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之间的最大值(瑞士再保险,2006),它只反映了部分的理赔损失风险,而无法反映整个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所承受的全部风险。并且,偿付能力Ⅰ没有在欧盟层面上建立一个适当的、统一的关于财务要求、资本和规定的定义。因此,在很多城市,国家监管机构考虑到风险管理的不断进步,在偿付能力Ⅰ最低资本要求之外还规定了附加规则,导致了保险公司在不同国家所遭遇的保险监管和规则的分歧,并且也阻碍了欧盟单一的保险市场的形成。偿付能力Ⅰ的另一弱点是无法激励企业使用现代风险管理的方法。自从1976年引进了偿付能力框架,风险管理技术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然而随着现在经济条件的变化,新的风险类型不断涌出,偿付能力Ⅰ已经不具有足够敏感的风险灵敏度,也无法掌控或是正确定位新的不断发展的风险。于是,一个在理论上和体系上更加完备而复杂的偿付能力Ⅱ应运而生。偿付能力Ⅱ的目的是在所有商业类型下制定一个持续的偿付能力框架,该框架将考虑到风险管理的质量和风险评估系统的准确性。偿付能力Ⅱ根据每家保险公司的数据来建立随机模型,属于第三代的偿付能力评估系统。这些模型是该领域的最新发展且因为独特的优势得到了监管当局的大力支持。二、欧盟偿付能力改革的情况及评估(一)欧盟偿付能力改革的实施情况2000年初,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发起了一个基本和覆盖率广的审查保险事业总体财务情况的项目,也就是所谓的偿付能力Ⅱ。这个项目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个更适合保险行业所面临的真正风险的偿付能力系统,并且还可以激励保险公司提高内部的风险管理和通过评估程序来正确地定价保险产品。总体来说,偿付能力Ⅱ的终极目标就是:保护投保人;确保在欧盟层面的规则统一;确保保险部门和金融部门的公平竞争的环境。偿付能力Ⅱ项目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涉及到系统的总体设计,第二个阶段是技术细则的定向。偿付能力Ⅱ对于保险公司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新的偿付能力要求有可能导致过高的资本需求和通过较高的绝对资本成本而导致过高的保费。另外,公司为了达到新的偿付能力要求而去增加低风险投资的比例,此时就会导致平均资产收益率的回落。在第一阶段结束时,欧盟委员会确定了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可运用在偿付能力Ⅱ中以此来建立一个全面的结构框架。1.偿付能力Ⅱ支柱一:金融要求支柱一包括技术规定的审慎原则、投资和资本需求。偿付能力Ⅱ旨在协调计算技术规则和不断发展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称IFRS),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委员会则建议保险负债的评估应该基于预期的现金流的现值和明确的风险边际。支柱一包括两个层次的资本需求:第一,偿付能力资本需求(简称SCR):SCR反映了保险公司在承受重大不可预见的损失或是其他金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运行风险)时仍可保证投保人和受益人利益的资本水平。在欧盟委员会看来,SCR的参数应可以根据保险公司可分散投资组合的可量化的风险暴露来进行矫正,并可基于对应破产概率0.5%(也就是VAR99.5%Ⅱ的1年期范围内的经济资本的数量。如果认可资产的数量低于技术规定的数量,那么保险公司就会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第二,最低资本需求(简称MCR):MCR则是反映出了如果最低资本水平低于技术规定,那么最终的监管行动将会触发。它的计算较之SCR来说更为简单和直接。该方法通过VAR模型来计算80%-90%的显著性水平。这种资本需求可以通过ESA或是已受到监管当局批准的保险公司的内部模型来计算,ESA的基本思路就是用一个简单的标准化的方法去分别评估和测量每一个风险组成,例如市场风险、承包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它们各自所对应的子风险,而内部模型则是使用Logit和Probit模型来计算的保险公司投资组合的风险,属于公司的内部信用评级模式。总体来说,支柱一包括金融要求涉及到了:(1)适当的技术规定(2)适当的可支持负债的资本规定(3)每一个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数量。它将对应到IIA13(2003)的风险分类,包括承销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当然,此列表不是详尽的,并可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整。此外,如果这些风险是可以量化的,那么它们就属于支柱一,如果不可量化,则属于支柱二。2.偿付能力Ⅱ支柱二:监管行为除提供个人风险和资本评估外,支柱二还包括针对鉴定金融机构在组织和其他特性可产生的高风险暴露时所提供的监管行为。各国监管机构可要求保险公司持有更高的偿付能力资本,以防止SCR不够涵盖到所有的风险或是采取行为以减少风险的发生。根据欧盟委员会要求,监管行为不仅有助于促进监管措施、工具、开发统一标准和方法之间的协调,也可加强监管者之间与同行之间的合作。这种合作的范围将会超过巴塞尔协议所定义的监管审查程序。总体来说,支柱二为监管程序和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供总的原则,旨在欧盟层面上协调监管程序和风险危机、明确监管当局的责任和义务、透明监管当局的监管程序和问责制度及同行评审程序。同时支柱二还制定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的原则,关键要素包括内部风险模型控制、压力测试的运用、监管程序、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风险消减的质量。然而,支柱二涉及的很多问题还在审核当中,例如,集团范围内和个人事业的资本附加;关于再保险的识别问题;集团范围内的资本分布;附属集团偿付能力的监管水平;与第三国的合作(例如母公司和子公司)等。这些问题都亟待欧盟委员会的解决,以期构建一个更为完善的支柱二。3.偿付能力Ⅱ支柱三: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监管报告以巴塞尔协议Ⅱ和IASB的会计准则为基础,它将超越财务报告规则,包含不同类型的信息,而监管者将会通过这些信息进行相应的监管行为。当然,这些信息将不会公开。而信息披露则可以加强市场机制和风险基础上的监管,其目标是为保单持有人、投资者、评级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一个全面的反映保险公司风险的报告。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支柱一和支柱二的实现。同时将来的披露制度还需要平衡公众利益和保险公司竞争利益。与巴塞尔协议稍有不同的是,支柱三只将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统一到一个优先的程度。值得提出的是,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监管机构的行政负担,但是关于保密和信息披露方面仍需要进一步仔细考虑。总而言之,决定偿付能力的应该是业务的性质和风险,而非公司的地理位置。为了反映其一致性,支柱一的资本需求需要充分量化资产负债表上的风险,支柱二在补充支柱一的同时促进良好的企业风险管理,而支柱三通过发展市场规则和风险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来完善其框架。总体来说,三支柱的主要目标是改进保险监管的技术水平标准,使得各项资本水平都能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框架下的监管模式使得监管机构更加有效地监管保险公司的同时也可以避免过高的资本需求,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又考虑到了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需求,从而促进整个欧盟保险业市场的良序发展并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二)欧盟偿付能力改革的亟待解决之处1.偿付能力Ⅱ没有将运行风险、业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考虑在内在偿付能力Ⅱ框架下,关于运行风险的标准法公式就相当简单——基于保费和技术条款,所有的因素仅仅是公司大小的指标而非运行风险预测,而其他指标例如内部控制环境是很难用定量资本需求来表达的。因而偿付能力Ⅱ是否充分地反映了运行风险至今仍无定数。流动性风险也被排除在了支柱一之外,第一是因为对于如何正确测量流动性风险至今仍无定论;第二是偿付能力Ⅱ关注的是偿付能力情况,这和流动性情况完全不一样,即使是一个偿付能力充足的保险公司仍有可能面对流动性的问题,反之亦然;第三是保险公司的金融业务模型并不是建立在流动性上,因而流动性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并不像对银行的影响那么大。除此之外,业务(策略风险)也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公司运行的风险类型。虽然现在还没有对业务风险有明确的定义,监管者也不太注重业务风险,但是很多人都认为一个错误的策略决定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破产,这些影响通常都不会在短期内显示出来,而存在一个长期的潜在影响。因而支柱二可以将业务风险考虑进来从而研究策略决定所带来的长期持续的影响。总体来说,偿付能力Ⅱ的资本需求囊括了大多数重要的风险类型(除了非寿险和健康险外),资本需求的公式都能充分地反应风险灵敏度。但是,对于框架未来的发展仍有很大的空间和很多的工作要做,例如测量以上所说的现在并没有涉及的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和业务风险,希望支柱二和支柱三能在不久的将来把这一空白补齐。2.风险资本的计算较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