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环境标准工作讨论之十一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已经制定排放标准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国家没有制定排放标准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同时,排放标准体系是由国家排放标准体系和地方排放标准体系构成。这两类排放标准也是各级环保部门在环境管理、环境执法活动中最基本的依据和武器。目前,我国环境排放标准体系建设中,国家制定的排放标准相对较多,地方制定的排放标准相对较少,无法满足各地因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管理水平差异而对排污的不同需要。无论什么复杂多变的情况,各地都纷纷向国家寻求相应的排放标准来解决。长期积累的结果是,地方排放标准建设越来越弱,国家排放标准建设任务越来越重,却仍满足不了各地的需要。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过去对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互关系研究不够,两者间的相互定位也不甚明确,使许多人都产生了一种模糊认识,认为国家标准是最权威的,只要执行国家标准就没错。因此,在环境管理中,一些地方不管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硬搬国家标准,即使国家标准不符合它的实际情况,仍要求国家出台标准来满足各地不同情况的需要。另一原因是一些地方环境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按环境保护法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办事,不注重地方环境标准体系的建设,既没有专职环境标准管理人员,也没有研究单位研究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有的省级环境管理部门虽然有极少的环境标准管理人员,但主要精力也并没有完全集中在环境标准的建设和管理上。地方环境标准管理队伍不健全,力量十分薄弱,一些行政领导又不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是造成地方环境标准体系不完善的根本原因。对此,充分发挥国家标准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完善地方环境标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关系不顺、主次不分、定位不准的问题。要理顺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必须为两者定好位。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制定的原则和起点不一样,即国家环境标准是定位在一定的经济、技术和管理条件下,一定时期内,全国范围内的排污企业都应该达到的最基本的环境要求,是一个基准线,任何单位和企业经过一定努力都可以达到。而地方环境标准应该是各地根据本地的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地域特点所确定的,这个要求必须比国家环境标准的要求高,但不同地方的环境标准要求的高低不同。国家环境标准只能依行业划分来制定,体现环境要求的行业差异,而不能体现环境要求的地域差异。地方环境标准不但要体现环境要求的行业差异,还要体现环境要求的地域差异,这样才能发挥地方环境标准对地域的分类指导作用,具有可操作性。要理顺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必须要明确两者之间的主次关系。对环境排放标准来说,在相互关系上应该是以地方环境标准为主,国家环境标准为辅。在数量上也应是地方环境标准多于国家环境标准,在执行上也应优先执行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环境标准仅仅是基本要求。环境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就体现了上述原则,且也符合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理顺两者的关系,有利于明确地方建立和完善环境标准体系的责任,改变主要依赖国家环境排放标准进行环境管理的被动局面,促进地方环境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减轻国家在制定环境标准方面的负担。理顺两者的关系,必须加强对地方环保部门建立和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的督促和检查。对制定地方环境标准不积极,被动依靠国家制定环境标准进行环境管理的单位要给予批评,对地方环境标准工作做得好的给予表扬。应当建立地方环境标准制定情况的年度通报制度,即按年度对当年各省制定地方环境标准的情况,按优劣排名次进行公布,通报全国各省,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以促进地方环境标准的建设,更好地为保护环境发挥作用。《科技日报》2001-6-12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