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教材)习题答案第七章国际贸易术语【试一试】单项选择题(P96)1、下列术语中卖方不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及支付相关相关费用的是()。A、FCAB、FASC、FOBD、EXW2、象征性交货指卖方的交货义务是()。A、不交货B、即交单又实际性交货C、凭单交货D、实际性交货3、CIFExShip’sHold属于()。A、内陆交货类B、装运港船上交货类C、目的港交货类D、目的地交货4、我出口大宗商品,按CIF新加坡术语成交,合同规定采用租船运输,如我方不想负担卸货费用,我方应采用的贸易术语变形是()。A、CIFLinerTermsSingaporeB、CIFLandedSingaporeC、CIFExShip’sHoldSingaporeD、CIFEXTackleSingapore5、在以CIF和CFR术语成交的条件下,货物运输保险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运输途中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A、前者由卖方承担,后者由买方承担B、均由卖方承担C、均由买方承担D、前者由买方承担,后者由卖方承担6、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以FOBST贸易术语的变形成交,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A、货交承运人B、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C、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D、装运港码头7、《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合同而制定的。A、FOBB、CFRC、CIFD、FCA8、CIFExShip’sHold与DES相比,买方承担的风险()。A、前者大B、两者相同C、后者大D、买方不承担任何风险9、在交货地点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对()的解释与《2000年通则》中对FOB的解释相同。A、FOBUnderTackleB、FOBC、FOBVesselD、FOBLinerTerms10、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CFR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如果卖方先将货物交到货站或使用滚装与集装箱运输时,应采用()为宜。A、FCAB、CIPC、CPTD、DDP参考答案:1、D2、C3、B4、C5、C6、B7、C8、A9、C10、C课堂讨论7-1:比较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P112)参考答案: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主要有:(1)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的船上。(2)风险转移都以装运港船舷为界。(3)运输方式都适于海运或内河航运。(4)进、出口清关手续都由买方、卖方各自办理。(5)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这三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及费用的不同。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FR和CIF术语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IF术语下,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三种术语的价格构成也不同,CIF属于的价格最高,CFR术语次之,FOB最低。课堂讨论7-2:FOB、CFR、CIF和FCA、CPT、CIP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是什么?(P112)参考答案:复习参考题参考答案:二、简答题1.《2000通则》将贸易术语划分为哪几组?每组贸易术语有何特点?2.请举例说明装运合同与到达合同的区别。3.试比较装运港交货与向承运人交货的两组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4.试比较CIF与DES的异同点。5.试比较CFR与CPT的异同点。6.试比较CFR与FOB的异同点。7.试比较CIF与CIP的异同点。8.试比较DEQ与DES的异同点。9.试比较FOB与FCA的异同点。10.在实际业务中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参考答案:1-3题答案参考教材。4.(1)交货地点不同:CIF术语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的船上,而DES的交货地点却在目的港的船上;(2)风险划分界限不同: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DES以目的港船上为界;(3)交货方式不同:CIF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即凭单交第九章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试一试】单项选择题(P134)1.下列条件中,()不是构成发盘的必备条件。A.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B.主要交易条件必须十分完整齐全C.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D.表明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意旨2.我国某企业6月10日向国外某客户发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6月13日接到对方复电称“你10日电接受,以获得进口许可证为准”。该接受()。A.相当于还盘B.在我方缄默的情况下,则视为有效接受C.属于有效的接受D.属于一份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3.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在尚未送达受盘人之前,是可以阻止其生效的,这叫发盘的()。A.撤回B.撤销C.还盘D.接受4.我方公司星期一对外发盘,限星期五复到有效,客户于星期二回电还盘并邀我电复。此时,国际市场价格上涨,故我未予答复。客户又于星期三来电表示接受我方公司星期一的发盘,在上述情况下()。A.接受有效B.接受无效C.如我方未提出异议,则合同成立D.属于有条件的接受5.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骤。A.询盘和发盘B.发盘和还盘C.发盘和接受D.询盘和接受6.我方某出口公司于5月5日以电报对德商发盘,限8日复到有效。对方于7日以电报发出接受通知,由于电信部门的延误,出口公司于11日才收到德商的接受通知,事后该出口公司亦未表态。此时,()。A.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异议,该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效力。B.该逾期接受丧失接受效力,合同未成立C.只有发盘人好不延迟的表示接受,该逾期接受才具有接受效力,否则,合同未成立D.由电信部门承担责任7.某公司向欧洲某客户出口一批食品,该公司于3月16日发盘,限3月20日复到有效。3月18日接对方来电称:“你方16日电接受,希望在5月装船。”我方未提出异议,于是()。A.这笔交易达成B.需经该公司确认后交易才达成C.属于还盘,交易未达成D.属于有条件接受,交易未达成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A.投邮生效原则B.签订书面合约原则C.口头协商原则D.到达生效原则9.英国某商人3月15日向国外某客商用口头发盘,若英商与国外客商无特别约定,国外客商()。A.任何时间表示接受可使合同成立B.应立即接受方可使合同成立C.当天表示接受即可使合同成立D.在两三天内表示接受可使合同成立10.A公司5月18日向B公司发盘,限5月25日复到有效。A公司向B公司发盘的第二天,A公司收到B公司5月17日发出的、内容与A公司发盘内容完全相同的交叉发盘,此时()。A.合同即告成立B.合同无效C.A公司向B公司或B公司向A公司表示接受,当接受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成立D.必须是A公司向B公司表示接受,当接受通知送达B公司时,合同成立参考答案1、B2、A3、A4、B5、A6、A7、A8、D9、B10、C课堂讨论9-1:在法律上,撤销与撤回的概念有什么区别?(P138)参考答案:在法律上,撤销与撤回属于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经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的形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课堂讨论9-2:还盘有什么法律后果?(P139)参考答案: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其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其二是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复习参考题(P144)一、简答题1.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2.简述《公约》关于一项发盘能否撤销的规定。3.导致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有哪些?4.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哪些条件?5.试述《公约》关于逾期接受的规定。’’6.简述一项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二、案例讨论题1.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交货,限3日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youroffer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予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以合同并未达成为由拒绝交货,并立即将信用证退回,于是双方发生争议。2.某月20日,我方F公司向老客户G公司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定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G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装,内加一层塑料袋。”由于F公司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回电后,G未予答复,F便着手备货。之后在F公司去电催请G公司开立信用证时,G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为由拒绝,于是发生争议。3.我方对外发盘轴承800套,分别为:10l号/200套;102号/100套;103号/200套;104号/300套,限9月20日复到有效。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订单内表明的规格是:10l号/200套;102号/200套;103号/300套;104号/100套。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asperourorderNo.1080。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业发票上注明asperorderNo.1080。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参考答案:1.2.以上两则案例,都是我方向外商发盘,外商表示“接受”,但都在“接受”中变更了发盘的条件,且我方或外商对于这种变更又都未予答复,以致一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开立信用证或着手备货,另一方则认为合同并未成立而最终引发争议。所不同的只是对发盘变更的具体内容,一则变更的是发盘中的装运期,另一则变更的却是包装条件。那么,这两则案例中,我方与外商的合同究竟是否成立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具备两个法律步骤——即要约和承诺。要约在贸易中又称发盘,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约为目的,向特定受盘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表明交易条件并表示受其约束;承诺在实务中又称接受,是受盘人按照发盘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对发盘条件所作出的同意表示。一项发盘,只有被受盘人作出接受,交易才能达成,合同也可成立。在外贸业务中,接受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是否在电文中有了“接受”两字,就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有效的接受呢?譬如以上两例。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法律意义上的接受是重实质而非只看形式的。接受必须是对发盘内容完全的、无保留的同意,而不能对发盘条件有所添加或更改,这一点是很严格的。那么,是否对发盘做了添加或更改的“接受”,就一定不能构成有效的接受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1)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处罚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中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根据该条的三款规定,我们可以分别得出认定载有对发盘更改之接受的法律后果的一般原则、例外情况及其条件和实质性变更的判定标准。该条第(1)款指出,原则上,这种接受应视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第(2)款指出,但存在例外情况,即这种接受仍可构成有效接受,然而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这种接受对发盘的更改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二是发盘人不过分迟延的通知其反对,并指出在差异问题上,合同条件将以接受中的更改为准;第(3)款则指出,判定接受中所载变更的性质的标准,即何为实质性变更。根据以上《公约》的规定,对于前面问题中所谈的对发盘做了添加或更改的“接受”,我们应先判定其变更的性质,而后再认定其法律后果。若该项变更属实质性变更,则其构成还盘;若该项变更属非实质性变更,应再看发盘人的态度,如发盘人以通知表示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