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山案——106特大金融诈骗案“1.06”特大金融诈骗案--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支行行长高山案内外勾结1、案件始末2、高山其人3、10亿资金人间蒸发过程违规背书转让,转移资金伪造存款证明及对账单,维持资金仍在账假象假冒业务人员,偷梁换柱借道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资金4、案件意义:高管人员素质何其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素质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该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所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当局在审批商业银行时必须要考察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品质、能力、经验、信誉。高山案发暴露出的漏洞及原因内控严重缺失:“人治”高于制度,业务人员唯行长指令是听,违规操作。账户管理混乱:多个账户无任何开户资料,开户审查制度形同虚设。印鉴卡管理不严:为偷换印鉴卡提供机会。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善:为虚假账户转移资金和盗用客户资金提供可能。没有执行上门服务的内控制度。对账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外部监督不到位,案件长期未被发现。资金异常流动未引起足够警觉。高山案引发的启示思考及相应对策建立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是对金融从业人员的选择、使用和培养的方法和措施。具体包括人员使用、职工培训、职工考核与轮换等方面。1.打破“官本位”,建立起多元化的职位体系,拓宽各类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2.打破“终身制”,建立竞争性的聘用制度和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3.打破“大锅饭”,以岗位价值为核心,建立起市场化的薪酬体系与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4.改变传统的“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考核方法,建立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1.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不仅要对全行的业务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制约机制以及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而且要对这些制度、流程、机制职责本身的科学性、有效性进行审核。2.外部监管外部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的管理制度、体系和流程进行定期评估,严格监管,对操作风险监管的主要力量、精力重点放在提高操作风险管理制度、控制体系、防范机制等方面的合理性、完整性、有效性上。同时还应制定统一的操作风险监管标准或业务指引。制定规范的内控评价操作规则理想型简单易行与接大多数银行现有的内部控制系统尽可能相一致尽可能避免扭曲银行的管理行为以银行所有资产组合为基础,考虑各项目之间的相关性和抵补性包容新产品和新市场适应不同规模及不同业务的银行所具有的结构有助于鼓励银行改进其内部控制系统相应对策完善内控制度,特别是人员较少的基层网点各主要业务操作环节的内控制约机制。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加强账户管理,严格执行开销户规章制度。加强印鉴卡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定并落实上门服务的内控制度。完善对账制度,加强对账管理。加大对基层网点的检查力度,特别是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密切关注基层行非正常的业务波动。二、BCCI世界金融史上最大的丑闻-----BCCI(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倒闭英央行监管不力导致世纪丑闻面临10亿英镑索赔英国伦敦高等法院2004年1月13日开庭审理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被控知情不举,任由BCCI(国际信贷商业银行)从事洗钱、财务诈骗等犯罪活动,导致该行最终被关闭,造成6000多名英国储户血本无归的百年大案,这是英格兰银行成立300年来首次成为伦敦高等法院的被告.直接诱因是1991年被关闭的国际信贷商业银行。这一事件被国际金融界称为“世界金融史上最大的丑闻”。直接导火线:BCCI的倒闭——主角:阿贝迪(银行创始人)1、成立概况(1972年注册成立)2、结构BCCI--BCCIS,A(卢森堡注册)--BCCIoverseas(开曼群岛注册)--总部:英国伦敦3、倒闭的原因:1)母国的缺位和并表监管不力2)犯罪行为硕果累累4、倒闭过程(1991年7月宣布倒闭)原因和教训:1.高级经理经营战略冒进和缺乏基本职业道德是该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该行成立之初,就热衷于机构扩张,制定了不符合实际的宏伟目标。其后果是分支机构良莠不齐,管理失控,非法交易盛行。2.部分国家监管当局监管无力,给国商银行以可乘之机。国商银行在成立之初,选择监管不严、注册容易的卢森堡和开曼群岛作为总公司的注册地。这两个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都没有对在此注册的金融机构进行认真监督。3.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对跨国银行监管方面合作不够,使问题长时间没被发现。国商银行组织结构复杂,它的业务受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管理,各国的监管制度、监管质量、监管尺度相差甚远,任何一个监管当局都无法了解该银行业务的全貌。因此,国商银行可以从容地在世界各地调动资产,应付各国检查,将问题长期掩盖起来。4.部分国家审计报告标准过松,导致外部审计机构没有及时发现和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1987年以后,一家会计公司担任国商集团的外部审计机构。在接受英格兰银行调查委托之前,审计师就已经发现该行在贷款和管理方面存在致命的缺陷,并多次私下提醒该行注意,但都仍然为该行的财务报告开了绿灯。事后,有人认为会计公司的行为应当受到起诉,但是由于英国的审计标准比较松,它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这起银行倒闭事件使我们认识到,一个成功的金融企业应当树立稳健经营的思想,在选拔人员尤其是选拔高级管理人员方面要慎之又慎。对于金融监管当局的启示是:一方面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在银行的注册资格方面要严加审查,不具备条件就不能批准。国商银行在全球69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支机构,但却未能在新加坡开设分行。1973年起,国商银行曾5次试图在新加坡开设营业机构,但是新加坡监管当局经过仔细审查之后都予以拒绝,认为该行经营作风不稳健,不宜在新加坡开业。二是要加强跨境银行业务监管的国际合作。在此次事件过程中,各国监管当局在国商银行尚能正常经营的时候果断采取行动,联手同时关闭了国商银行的业务,防止了事态进一步扩大。如果缺乏这一行动,损失将更加严重。此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市场的了解,随时跟踪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国商银行倒闭以后,很多经验丰富的金融机构并没有受到多大冲击,国商银行始终无法获得国际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就是很好的证明。三、中行纽约分行被罚案“王雪冰事件”2002年1月18日,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联合消息,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违规行为做出处罚。在王雪冰一审判决前两天,12月8日,中国银监会宣布与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达成监管信息交换协议。由此,与中国银监当局交换监管信息的海外银行监管当局扩至美国、英国、新加坡、韩国、香港。OCC负责美国2200家全国性银行和外国银行在美的52家分行的现场检查。该机构宣称,其使命是“确保支持着美国公民、社区和经济的全国银行体系安全可靠并具有竞争力。两年前,正是OCC与中国银行监管当局联合宣布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自1991年至1999年间的给单个客户风险暴露过高、协助一桩信用证诈骗案和一桩贷款诈骗案、未经许可提前放弃抵押品并隐瞒不报,以及其他可疑活动和潜在的诈骗行为(据OCC向中行发的《认可令》)”。中国银行被判罚款2000万美元,是为美国财政部对银行所作的最大一笔违规罚金。中国银行业的问题显然不在于银行家多寡好差,而在于充分竞争环境能否形成。只有竞争的市场,才能形成有效率的内部与外部监管机制,孕育出优质的商业银行和银行家,而继续维护国有垄断的局面只会使现有银行改革走进死胡同,银行家连独善其身也很难实现。----已有的教训相当沉痛,足以使我们认识到加快开放促进改革才是更顺应规律的做法。银行业开放与其守住承诺时间,不如尽可能提前;与其先对外后对内;不如同步放开或先内后外。这关乎中国金融业的命运。----金融界现在主要还是实行传统的政府管理体制,主要人事任免由组织部门循旧例进行,激励约束机制非常薄弱,这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与国有工业企业的管理体制相比也明显落后。因此,当前所进行的银行改革,必须包括突破组织部门管理“金融干部”传统模式,在市场上选拔人才,以市场方式对待人才。从这个意义上看,现有国有金融企业的组织制度创新,会是将来的一篇大文章。面对“认可令”中国银行在美分行的事件,对中国的银行监管制度也是一次严重的挑战----从某种意义上说,“认可令”实际上质疑了中国银行在美分行的全部风险控制程序,包括信贷、贸易结算、开户、内审等等,甚至对中国银行总行独立公正地任命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聘请外部审计师、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的能力也大有怀疑。一纸“认可令”不仅把中国银行在美分行置于特别监控之下,同时也使中国银行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状况暴露在世人面前。----中国银行在美分行的问题,持续长达10年之久。美国监管当局到了2000年才发现并开始调查,说明即使再先进的银行监管制度,也会有漏洞。更何况长期以来中国在美分行一直对外宣称,对国有外贸公司的贷款,有国家信誉作保证。当然,这次中行在美分行的做法太出格,乃至超过了正常的银行监管官员的想象力和正常的检查程序所能覆盖的地步,可能也是原因之一。----任何监管制度都不能代替银行的内部控制。因此银行监管在本质上是促进银行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审慎经营。然而,一旦银行滥用了监管者的信任,弄虚作假、违规经营,那就要被罚得倾家荡产。中国国内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监管环境和监管力度。长期以来,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基本上把国内的一套带到了国外。无论是官本位的意识、人情关系、还是落后的经营理念和信贷文化,都能在海外分行找到例证。在美分行的问题,应该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国有银行重组的战略和指导思想。倘若不是通过产权改革、促进竞争,而仅仅是寄希望于所谓的选“好人”,这种事情注定会重演。----中国银行在美分行的事件,对中国的银行监管制度也是一次严重的挑战。仅以法规框架为例,中国法律对银行违规定处罚,法律依据既不充分,处罚的威慑力也远远不够。在美分行受到的高额罚款,是按照作案非法所得乘以天数计算出来的,很多情况下,足可以罚得银行立即破产。而中国除了法律不够健全之外,银行监管当局全面监控和预防银行风险和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能力都远不尽如人意。需要采取的措施固然千头万绪。而认真阅读和勇敢面对“认可令”,也许不失为一个正确的开端。本案给我们另一个警示就是要加强对我国海外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事件的影响是极为恶劣的,对此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前管理层也得到了处理,但造成的损失是难以弥补的,同时我国银行在国际上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败坏。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事件反映出“体制性问题”。我国的金融机构应该从一味扩张规模(包括海外建立分行)转移到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上。当然仅靠商业银行自身内部控制监督是不够的,与之配合的外部监管更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双管齐下、内外合力。随着我国银行国际化程度的加快,海外分支机构也会增加。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对境外分行的监管力量还很薄弱,有必耍设置专门的海外中资银行的监管机构。因此设立专门的监管司局并相应设立派出机构,定期、不定期派出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从而加强监管力度。另外,要加强多重监管的独立与协调。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专业性,实行违规审计和主要负责人离职审计。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加强与所在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交流。四、大和银行案大和银行亏损案的原因分析大和银行的亏损虽深受投资产品价格巨额波动的影响,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员工井口俊英内部违规操作,因此大和银行的巨额亏损可以从操作风险角度来分析。这实际上也是内部控制和治理机制失效,以及外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大和银行未能实现“前台”和“后台”的分离,前台交易,后线结算和债券保管的分离在商业银行的金融交易中,“前后台”没有主次之分,是相辅相成的。但在本案例中,前台交易,后线结算和债券保管的职能都归于井口俊英一身,混淆了“前后台”职能的区分。当“前台”的交易出现巨额亏损时,井口俊英为了隐瞒并挽回亏损,可逃避有效的监管并等待转机,而未履行其“后台”的监管职能,最终酿成了悲剧。(二)大和银行的巨额亏损暴露了银行高层对工作人员的过度信任大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