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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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C批准CSN-06-38版本号03修订002009/11/30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0.0-1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0.0总则0.0.1主要内容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是为确保国际航班的旅客、行李在航站的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的有效运行,主要由如下内容组成:0.0.1.1定义0.0.1.2适用范围0.0.1.3客票0.0.1.4票价和费用0.0.1.5定座0.0.1.6购票0.0.1.7乘机0.0.1.8行李运输0.0.1.9班期时刻和航班取消及变更0.0.1.10客票变更0.0.1.11退票0.0.1.12飞机上的行为0.0.1.13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0.0-2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2009/11/300.0.1.14附加服务安排0.0.1.15行政手续0.0.1.16旅客服务0.0.1.17损失责任0.0.1.18生效和修改0.0.2制定的依据0.0.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订本条件。0.0.3实施0.0.3.1作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旅客、行李运输的客票销售、地面服务等各环节工作人员及地面服务代理人,在航站运行时依据的宗旨和准则。各个与国际旅客、行李运输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包括分、子公司、营业部、办事处及地面服务代理人必须贯彻执行。0.0.3.2总条件的颁发实施,将对国际旅客、行李运输中的客票销售、值机服务、行李运输等各个方面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起到完善作用,从而实现安全第一、飞行正常、优质服务。CAAC批准CSN-06-38版本号03修订002009/11/30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1.0-11.0定义1.1在《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1.1.1“南航”是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1.1.2“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及1999年9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1.3“南航规定”是指除本条件外,南航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1.1.4“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1.1.5“承运人”指填开客票、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1.1.6“缔约承运人”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旅客的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人。1.1.7“实际承运人”指根据缔约承运人授权,履行全部或部分运输合同的人。1.0-2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2009/11/301.1.8“南航授权销售代理人”是指已被南航授权并代表南航,为其航班或经授权后为其它航空承运人的航班销售航空旅客运输的销售代理人。1.1.9“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南航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1.1.10“儿童”是指在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二周岁但未满十二周岁的人。1.1.11“婴儿”是指在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未满二周岁的人。1.1.12“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1.1.13“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及时刻飞行。1.1.14“客票”是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纸质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1.1.15“连续客票”是指使用同一承运人的两本或两本以上票号连续的客票填开,并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1.1.16“乘机联”是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电子乘机联,表示旅客有权搭乘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1.1.17“旅客联”或“旅客收据”是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客票中标明“旅客联”或“旅客收据”,并始终由旅客持有的部分。CAAC批准CSN-06-38版本号03修订002009/11/30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1.0-31.1.18“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在我国境内购买空运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1.1.19“日”是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当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不计算在内。1.1.20“运价”是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相关的运输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1.1.21“普通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中成人的最高票价,也包括与之相适应的儿童和婴儿票价。1.1.22“特种票价”是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它票价。1.1.23“约定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停留的地点。1.1.24“中途分程”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1.1.25“超售”是指航班在办理乘机手续前,其实际定座人数大于该航班执行机型可利用座位数。因此,航班由于机械、飞机调配等原因引发的机型更改、航班合并,最终造成的航班旅客“溢出”不属于“超售”的范畴,而统称为“超编”。1.1.26“代码共享航班”指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通过协议在另一航空公司的航班上使用各自代码的航班。1.1.27“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是指由航空公司规定的,旅客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和领取登机牌的时间。1.0-4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2009/11/301.1.28“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适量的物品和其它个人财物。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1.1.29“行李票”是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1.1.30“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1.1.31“非托运行李”是指除旅客托运行李以外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包括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1.1.32“行李牌识别联”是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1.1.33“损失”是指在承运人提供运输或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损失或其它损坏。1.1.34“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CAAC批准CSN-06-38版本号03修订002009/11/30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2.0-12.0适用范围2.1适用范围2.1.1一般规定2.1.1.1除本条2.1.2、2.1.3、2.1.4款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南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2.1.1.2除免费和特种票价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和特种票价运输。2.1.1.3除政府法规及有关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特殊管理的国际及地区航线。2.1.2根据南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涉及的范围。2.1.3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现行适用的国际公约、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2.1.4除另有约定外,在南航的规定中,如果含有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条件为准。CAAC批准CSN-06-38版本号03修订002009/11/30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3.0-13.0客票3.1一般规定3.1.1南航客票是南航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南航只向持有南航或与南航签有联运协议的航空公司票证的旅客提供运输。南航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南航运输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3.1.2客票不得转让。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南航按规定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南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3.1.3某些以特种票价销售的客票,可以退还部分票款或不得退票。旅客应选择最适合自身需要的票价进行购买。3.1.4客票使用要求3.1.4.1对于纸质客票,旅客未能出示根据南航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无权要求乘机。旅客出示残损客票或非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3.1.4.2客票上的旅客姓名应与旅客提供的身份信息相符,否则南航有权拒绝登机。3.1.4.3对于电子客票,如果旅客不能出示有效的行程单或旅客要求乘坐的航段电子票联状态已经是最终状态或不能使用状态的,南航有权拒绝承运。3.1.4.4客票的纸质乘机联或电子客票联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否则,南航有权不予接受。3.1.4.5每张纸质乘机联或电子客票联应按照其所列明的座位CAAC批准CSN-06-38版本号03修订002009/11/30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3.0-2等级和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及日期由南航接受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纸质乘机联或电子客票联,南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应按旅客申请,根据适用票价和所申请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定座。3.2客票的有效期3.2.1一般规定3.2.1.1普通票价的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的,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3.2.1.2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照南航规定的该特种票价的有效期计算。3.2.1.3客票有效期的计算,自旅行开始或者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3.3客票有效期的延长3.3.1一般规定3.3.1.1南航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南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最早航班为止:1、南航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2、南航未在航班经停地点降停,而该经停地点是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3、南航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4、南航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5、南航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6、南航未能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3.3.1.2开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内因病使旅行CAAC批准CSN-06-38版本号03修订002009/11/30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3.0-3受阻时,应最迟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前提出并出示南航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生诊断证明,南航可按旅客所付票价的规定,决定是否适当延长该旅客及其陪伴人员的客票有效期。3.3.1.3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伴人员的客票可用延长有效期的原则予以变更。客票变更应在提供死亡证明后办理,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四十五日。3.4客票遗失3.4.1一般规定旅客遗失未使用的纸质客票或乘机联、旅费证或换取服务联以及其它运输凭证,应由其本人负责;如因此影响行程,南航不承担责任。南航可根据情况,按照本节规定和票价使用条件办理。旅客无权要求南航对遗失票证必须退还票款或补开票证。3.4.2遗失客票的报失3.4.2.1旅客的纸质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在客票有效期内尽快向南航或南航授权的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并填写《遗失票证报失申请书》。遗失的团体客票的报失手续必须在停止办理乘机手续前办理。包机客票不能办理遗失客票。3.4.2.2旅客申请挂失,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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