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FE宪政研究浅析人权思想的历史沿革及宪法的人权保障学号:220090639专业:宪法与行政法学姓名:赵子钰教师评阅意见:论文成绩□95□90□85□80□75□70□65□60□60以下摘要:人权自从近代以来就成为人类社会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尊重和保护人权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已经逐渐成为公平的和充满人文关怀的文明社会的基础。本文通过对人权思想历史的回顾,探析人权理论的逻辑演进。同时,简要分析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及重要意义。关键词:人权宪政当今世界,人权作为人类社会的基础,人权内在价值的普世性已经等到了人们的一致认可。然而,人们人权的看法和理解却充满了歧见和争论,于是,追述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把握其本质特征,就对人权的实践提供了相当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人权的发展史充满了理想与现实、传统与变革、道德与法律等的冲突运动,而且文化类型、历史传统、政治理念、经济利益等的差异,致使人们对人权的看法和理解充满了歧见和争论。人权的概念和理论虽然产生于近代的欧洲,但人权思想的萌芽却是非常古老的,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人权是人类关于人的本质的认识不断发展以及寻求如何更好保护和实现人的价值的结果。从古希腊的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和古罗马时期基督教的创世平等观中,都可以看到人权发展的痕迹。之后,在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思潮和宗教改革的影响下,系统的天赋人权理念在近代由古典自然法学派所确立。从18世纪到20世纪,西方人权的内容和范围经历了深化、扩展和成长的过程。人权理论也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状态。因此,梳理西方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对我们了解当代西方人权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西方人权思想的起源人权概念及其学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在古希腊早期哲学中,盛行着生而不平等的“天赋特权”观念,根据“万物皆有定份”的自然秩序论,社会成员的不平等被赋予了自然的色彩。希腊城邦时代的社会结构严格区分本邦人和外邦人、自由人和奴隶、公民与无公民权的自由人、贵族和平民等各种身份。各种身份阶级之间的界限明晰,而且格外强调不同身份的人在精神层面上的不平等,强调这种不平等的自然性、本原性、先天性。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为不平等的奴隶制辩护,他认为世界上有些人天赋就有自由的本性,而另一些人天生应成为奴隶,这不仅对社会是有利的,而且是公正的。关于身份的偏见在那个时代根深蒂固,平等的思想在思潮中只是处于弱势地位。然而随着后城邦时代的来临,在地中海特有的地理和文化环境中,由于海上贸易的不断发展,不同民族开始了深层次的交流融合,种族之间和各种身份阶层之间的界限开始被打破,最初那些享有公民权的数量有限的城邦公民,也随着外邦人的大量涌入和自由人的增多,地位不断地蜕变,从而使得希腊城邦的政治基础逐渐瓦解。正是在这种条件下,斯多葛派开始从新的角度来审视人。他们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它是世界的主宰,个人只不过是神的整体中的一分子。它一方面突破城邦的狭隘眼界,从人与整个人类和宇宙的关系中来定义人。强调人首先是人类整体的一员,具有共同本性,其次才是某一具体国家、城市、族群的成员;另一方面,它突破社会身份地位的界限,由人的精神特征确定人的价值。从人都有理性和向善的能力等精神素质上,发现了人类的同质性和精神价值的平等。早期的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克里西波斯就指出:“没有任何一个人生来就是奴隶,人们应该把奴隶看成是“终生受雇的劳动者。”而另一位斯多葛学派的奠基人芝诺则认为:“整个宇宙是由一种实体组成的,这种实体就是理性。因此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类作为宇宙自然界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服从理性的命令,根据人自己的法则安排其生活。”斯多葛派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代表西塞罗指出,尽管人们在知识、财产、种族、国别等方面是不平等的,但是,所有的人都具有理性,能够进行学习和思考,都有一种共同的心理素质,使他们对光荣与耻辱、善与恶做出相同的判断。在这一点上,他们是非常相近相似的。这是人之超越于禽兽的地方,是人所具有的共同本性。“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他有力地申辨说:“没有任何一件事物同另一件相应的事物之间,像我们人相互之间那样的极其相似。”因此,他要求“我们给人下定义,应该是一个能适用于所有的人的定义”。因为,“在种类上,人与人没有区别”。这段话标志着西方思想史上人的观念的一个重要变革,它超越了城邦时代哲学在不同身份的人之间设立的界限,开始以一种普遍平等的眼光来看待所有的人。西方学者A.卡莱尔把亚里士多德作为城邦时代身份、等级和种族偏见的代表,他说:“就政治理论的整体性变革而言,任何变化都不像从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到西塞罗和塞涅卡所代表的哲学观念的转变那样突出。”斯多葛派的人类平等思想为近代人权概念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关键性的要素。“人权”概念由“人”和“权利”两个要素构成。其中“人”指一般的、抽象的人。人权概念形成的一个前提,就是从等级的、身份的人的观念中演化出“一般的人”的观念。这个前提最初是由斯多葛派提供的。斯多葛学派的主张已大体上具备了人权思想的一些重要因素,那就是人类不分种族、身份、国籍、财产等应一律平等。作为第一个推崇自然法思想的古典学派,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可以看作是人权理论的思想渊源。如果把斯多葛学派所主张的自然法思想中的平等观念作为近代人权理论的思想来源,那么还应提及的是基督教的创世平等观对人权理论的重要影响。基督教产生于罗马帝国后期,早期基督教的平等思想具体体现在耶稣的有关传说和事迹的记述中。它宣扬每个人的生命都来自一个共同的造物主——上帝,他们都是上帝的儿女,因此在生命价值和尊严上是绝对平等的。基督教的平等观比斯多葛学派更加深刻,斯多葛派平等博爱思想为基督教所吸收并借助于其信仰的力量产生了更为广泛深刻的影响。“它把人的自然平等上升到了更高的层次,即在生命创造意义上的平等”。它认为人的灵魂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人们能否进天国,只与人的灵魂有关。上帝创造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人的自然状态。中世纪典型的基督教政治哲学确认,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的,奴隶制度和强制性的政治制度(还有私有财产制度)都被归结为习惯的范畴,被解释为人的堕落的结果。因此,尽管中世纪基督教更多的是具有强性的神学基础,但人的意义并未完全消解,世俗生活的意义也未被彻底排斥,其思想中仍然蕴含了丰富的人文主义理念,这也为其后人权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埋下了伏笔。二、西方人权学说的形成与发展近代的天赋人权思想起源于文艺复兴运动,资产阶级的哲学家和法学家试图通过对古希腊、古罗马文化的复兴从而获得和实现更多的政治上的权利。通过文艺创作,宣扬人文精神,彰显人的价值。而人权这一理念则被欧洲的思想家们很好的继承下来并发扬光大。致力于这场运动的思想家们倡导要研究人的自身,把目光从神转向人,宣扬人的自然本性,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作家薄伽丘、政治思想家马基雅弗利、布丹等都强调人的自然本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自由意志,提倡个性解放和个性发展,以人权代替神权。这些人文主义的主张为西方人权理论的形成打下的坚实的思想基础。经过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西方人权理论已初见端倪,自然法是人权的基础,因而,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了更为系统、全面的人权理论体系,这主要表现为“天赋人权论”。天赋人权论主张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人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自由和平等合乎人的本性,是自然权利,是由人的本性所赋予人的权利。首先提出“天赋人权”的是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他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专章论述了“人的普遍权利”的问题,他指出,自然权利包括人的生命、躯体、自由、平等之类,这些都是天生的和不可侵犯的。随后,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等人都从自然权利的角度对天赋人权思想作了进一步的阐述。进入18世纪,天赋人权思想在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那里得到了进一步阐述,他们继承了洛克等人的自然权利学说,认为人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不仅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权利,而且是不可转让的权利。因为,人的基本权利源于自然法,人们在与国家订立契约时只是把自己执行自然法的权利和自我管辖权转让给了立宪国家,而对自己的基本权利是从来没有也不可能转让出去的。如卢梭就说:“人类主要的天然禀赋,生命和自由——这些天赋人人可以享有,至于是否有权抛弃,这至少是值得怀疑的。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抛弃了生命,便完全消灭了自由的存在。所以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生命和自由,都是既违反自然也违反理性的。”卢梭的人权理论对西方后来的人权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相结合,代表人的理性和本性,维护人的权利。古典自然法学是当时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旗帜。西方人权学说正是在那时兴起和鼎盛的。根据洛克等人的学说,人权即指自然法所维护的自然权利,是人生而俱有的,因而在我国早期译文中译为“天赋人权”。直到现在有的西方思想家还将自然权利和人权两词并称或通用,并认为“人权是自然权利的现代用语”三、当代西方人权学说的现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人民对法西斯暴行的忿恨以及对民主与和平的向往,推动了人权理论的又一次繁荣。这首先表现在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之中。参与过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法国的马里旦,就是二战后西方人权思想的倡导者之一。马里旦在《人权与自然法》一书中说:人权的哲学基础或理性基础是自然法,人权如果不是根植于自然法,就不会有生命力。他还把人权划分为“自然法人权”和“实在法人权”。自然法人权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轻视或取消的权利,它包括人的生存权、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道德完善等权利,这些权利属于绝对不能让与的人权;实在法人权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规定或改变的权利,它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权利,这些权利属于基本不能让与的人权。可以看到,马里旦的人权思想既不同于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权利说,也不同于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的法律权利说,而是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上承认法律权利的存在。在西方新自然法学派中还有一位对人权学说有重要贡献的法学家,那就是被誉为在权利论上开辟了一个新时代的德沃金。德沃金批判了法律功利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权利是法律之子”的错误观点,认为权利并非仅仅存在于法律规则之中,权利也存在于历史和传统之中,它们是个人对抗某种集体目标或政府的理由和掌握在个人手中的护身符,是每个人要求保护的道德主张。这种权利既可以是道德权利,也可以是政治权利或法律权利,而且在这些权利中还有一个基本的、甚至是不言自明的权利。随着社会发展与经济进步,西方人权思想也在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最主要的表现是人权理论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状态。尤其是在西方人权理论影响下所形成的一系列人权国际立法,使西方文明以外的其他文明方式难以接受和认同这些西方背景下的人权标准。因此,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便成为人权理论中颇有分歧的问题。针对是否存在一种普遍的、适应全人类的人权,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确立的人权观似乎赞成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这些权利体现了西方社会的价值与制度,而忽视了人类的大多数没有生活在这样的社会里,结果导致这种人权的理想标准在第三世界国家无可避免地成为乌托邦。西方人权思想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从古希腊、古罗马的萌芽到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时期的鼎盛,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低落到二战后的再次繁荣。在此过程,西方人权思想也经历了从自然权利到法律权利,从道德权利到人权多样化、国际化的进程。从西方人权问题的种种观点可以看出,人权问题既是一个学术问题和法律问题,同时又是一个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相关的社会问题和国际问题。因此,了解西方人权的历史发展,有助于更好地把握世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