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错案及责任追究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浅析刑事错案及责任追究【摘要】刑事错案是随着犯罪的产生而同时存在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对其正视、认识、纠正和预防,体现出人类文明的进步,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本文试图从刑事错案的概念、特征,发生原因入手,特别是刑事错案中由于主观原因导致的刑事错案,提出对其责任追究的必要性等一些浅显观点和认识。一、刑事错案的概念㈠何为刑事错案目前对何为刑事错案的概念没有一个定论,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概念,笔者比较赞同的观点是:所谓刑事错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管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特征认定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的刑事案件的追诉、审判、执行出现错误的案件。㈡刑事错案的特点从它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它有如下特征:1.刑事错案只在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生。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有权受理刑事案件的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其它任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处理刑事案件,这就决定了刑事错案只能发生在刑事案件被公检法机关受理而进入刑事司法活动这一过程中。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刑事错案只能是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错误或执行错误,也即只能是在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重罪与轻罪,诉讼程序,执行判决等方面的错误,而不包括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有关失误。3.定罪量刑错误,是刑事错案最终和典型的结果。依罪行法定原则及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如果所犯的罪行和对他的处理结果不一致,很明显这便是一件错案。二、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客观司法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都有其产生的特定原因,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导致刑事错案发生的因素也多种多样。但具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客观原因:一类是主观原因.㈠客观原因刑事错案产生的客观原因是指导致刑事错案发生的纯外界客观存在的,而非人的意志所决定的因素。1.刑事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这无疑使司法机关工作量大幅度的增加,因而使刑事错案的产生可能性大大增加。2.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低。由于历史的原因从前进入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条件较低、较松、较宽,使得一大批没有接受过正规系统法律高等教育的人担任检察官、法官,有的甚至没有接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但是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这一现象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不过由于客观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变化太快,新事物不断涌现,知识更新换代周期短,而造成的司法工作人员本身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也是产生冤假错案的一个原因。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㈡主观原因刑事错案产生的主观原因是指导致刑事错案发生的那些人的意志所决定的人为因素。目前我国由于主观原因而导致的刑事错案在刑事错案发生的因素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1.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制造刑事错案。当前刑事错案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司法工作人员人员故意制造的。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贪赃枉法,或打击报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故意制造错案,出入人罪。2.有关人员故意制造伪证、诬告陷害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3.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其结果是必然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例如刑讯逼供。4.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非法操作也是一个原因。5.因公民自己本身故意的行为导致错案的发生,如代人受过、自愿代人受罚、私了等6.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我国司法与行政是互相独立的,但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受制于当地政府,并且我国司法区域管辖、级别管辖又与行政区域相重合,由此便在客观上导致司法机关易受当地政府的干涉。当然由于任何事物的发生是各种因素综合所产生的结果,但对于那些我们可以避免的,即人为的导致这种结果产生的行为我们却要引起相当大的关注。三、刑事错案的责任追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古往今来,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其它的国家,无不有刑事错案的发生,严重的刑事错案或者导致受害人终身冤狱,或者使其人头落地无可挽回或者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等,因此如何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便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人类自己也很自觉的认识到这一问题,并且比以前任何时候更有能力更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经过长期的常常是痛苦的经验,经历对历史材料的比较和分析,我们在这一领域中,也渐渐学会了认清我们的生产活动的间接的比较远的社会影响,因而我们就可能也去支配和调节这种影响”。于是怎样减少和避免错案的发生,将其消极的不良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便成为历代统治者考虑的一件重要的事情。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所措手足”。因此针对此现象,古今都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措施。其中的一项措施就是对刑事错案制造者的责任追究,即建立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制度。因为无论古今,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故意制造刑事错案的现象是冤假错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㈠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在古代的发展中国古代对每一个案的审判,基本上采用两造审理主义,而且个别情况下也有诉师参与,但始终未能形成法官之外的法律职业集团,对法官形成制约。这就导致每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全部司法审判的水平,以致于整个法制的状况,都取决与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及司法水准,取决于法官的具体司法审判活动。基于以上原因,如何使法官公正的审理案件,严格恪守法律规范,就成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对此我国古代在制度设计上则主要是实行法官责任制度。它起源于西周,但最初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其后,有关法官责任制度就朝着具体化、规范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并逐渐形成了有关出入人罪的责任制度。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所谓出人入罪,是指司法审判官吏在审判时,判决结果偏轻或偏重的错误行为,包括出罪和入罪两个方面。其中出罪是指有罪被判无罪或重罪被判轻罪,入罪则是指无罪被判有罪或轻罪被判重罪。古代对于法官出入人罪的具体责任,根据法官在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而不同对待,即故意的责任,过失的责任和非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责任,这体现了一种司法的进步。当然对于故意出人入罪的法官也使以严厉的惩处,如明律规定:凡全出入者,以全罪论;增轻作重或减重作轻的,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封建时代通过这些制度的约束及打击,对刑事错案的减少曾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㈡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在当代的发展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些法律制度不太健全,使一些审判人员在行使审判权力的同时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等成为可能。一时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成为司法领域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曾经指出“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出现了问题,自然会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而合议庭与独任审判员权力的扩大有利于排除对审判活动的各种干预,有利于保证审判的公正。在这一背景下,吉林省的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试行“错案追究制”,随后浙江、福建、上海、山西等众多法院都相继建立了这一制度。企图通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用各种惩戒手段在系统内部对法官施加压力,促使法官公正司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之中当然包括了对刑事错案的责任追究。它自90年代初诞生以来,迅速在全国得到推广。实质上是法院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制约法官的随意裁判。这一制度的初衷对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和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然而,我们也承认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负面作用不可忽略,但却有人提出它没有从在的必要性而彻底否定它,却未免有点太绝对,以下我们来分析之。㈢刑事错案责任追究之必要性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定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力。笔者认为既然古今都出现了这一系列的规范和制度,就有其产生的绝对的必要性.⑴从人生命权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人命大于天”,从这一句话不难看出人们对于人得生命的一种朴素的但却极其深刻的概括,换做另一种说法就是人的生命是极其珍贵的,不容许外来的一切权利对其构成实质的伤害,毕竟每个人只有一条生命。死亡是每个人避免不了的结果,但他却会以不同的方式到来,有的人生老病死,自然死亡;有的人发生事故,意外死亡;有的人却含冤而去,死不瞑目。历史上著名的冤案“窦娥冤”想必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戏目,当“血溅百炼”,“六月飞雪”,“三年大旱”真正发生的时候,这便是天怒人怨的一个真实写照。人得生命是不可以随意剥夺的,所以一整套严格完整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对这种故意贪赃枉法草菅人命的行为必须于严惩。我们必须承认在法律被人制定出来之前在正义就已经存在了。如果人类社会要继续存在下去,就必须遵守法律,如果某些智能生命从另外的智能生命那里得到了利益,那么得到利益者就应该为表现出感激的心情;如果某个智能生命创造了某个智能生命,那么后者就应该继续保持其原来的依靠状态;如果一个智能生命伤害了另一个人智能生命,那么伤害者就应该得到相同伤害的报复。⑤⑵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分析之必要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法的价值目的,柏拉图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新自然法学前驱德国的拉得布鲁赫对法的价值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他认为“法律理念即价值首选在与正义,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即平等的平等对待,不平等的不平等对待”。法的产生是以人的需要为基础的,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是社会的创造者和构成者,法是人创造出来为人而存在的,因此法的价值的主体只能是人。作为个体的人,生存是人的第一需求,在存在之需求中生命的维持就成为了必然的需求,与之相伴的安全等也成为题中应有之义,人得生存需求直接决定了人的安全等价值期求,为达到此目的,于是法横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为人得生产方式服务,并由此继续或进一步满足人的需求。因此,法律的价值目的便可以总结为:自由、平等、人权、公正、正义以及整个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很明显刑事错案是与法律的价值目的相违背的,因此,为了保护人的生命、维护人的安全、追求人的幸福,就像拉得布鲁赫所说的“不平等的不平等对待”,对于那些故意制造刑事错案的所有人员应诉以严厉的责任追究,以维护法律的价值。⑶从权利约束角度分析之必要性任何国家的权利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让渡与公众的认可作为前提的,因此权利的获得与行使总是少部分人的事情,而独立存在的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独立思维和相对利益的,他们在总体上是一种背离集体和公众的倾向。马克思曾论述说,人类来自自然界必然具有属性,首先这种属性表现为人都有自然生命,其次人的自然属性还表现在人都有一定的物性,只是这种物性受到社会性和意识性的约束,或许表现的多些或许表现的少些而已。正如恩格斯所说:“人类源于动物界的这一事实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1 / 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