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顺论文网摘要随现代科技与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加上驾驶员的法制意识淡漠,也埋下了诸多隐患。在我国已经迈入了“汽车时代”的背景下,近些年来出现了诸如飙车案、醉驾案,直接向社会公共安全发起了挑战。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及时对之予以回应,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但由于刑法规范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较为概括和笼统,最高司法机关尚未制定出具体使用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使得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一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诸多争议。如何科学与合理地界定危险驾驶罪,是当前摆在广大刑法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面前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为此,笔者将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构成和认定入手,深入的研究危险驾驶罪。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醉驾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宜顺论文网目录摘要…………………………………………………………………2引言…………………………………………………………………4一、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法的比较研究……………………………5(一)域外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5(二)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6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7(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要件………………………………7(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观方面………………………………8(三)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要件………………………………9(四)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观方面………………………………10三、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10(一)对醉酒驾驶的宣传力度不够………………………………10(二)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10(三)打击力度不够,尚未形成配合机制………………………11四、危险驾驶罪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11(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11(二)加大打击力度,增加行为人醉驾的投入成本…………11(三)完善相关的社会管理机制………………………………12五、结束语…………………………………………………………12六、参考文献………………………………………………………14宜顺论文网浅析危险驾驶罪引言随着我国交通业的迅猛发展,我国已经迈入了“汽车时代”。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诸多的隐患。在这些隐患中,危险驾驶是最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尤其是近些年来,在我国许多地方相继出现了许多诸如飙车、醉酒驾驶等现象,其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危害。从实践来看,各地对于危险驾驶的界定仍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而在刑法学理论上,对于危险驾驶入罪的规定,亦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醉酒驾车本身就构成犯罪行为,不存在适用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况。其主要理由为:立法把一种行为入罪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犯罪,就是立法认为,醉酒驾车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1据此,作为危险驾驶罪行为之一的醉酒驾车行为,本身没有适用但书的规定,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只是立法在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的一个标尺,当刑法将某一行为入罪之时,就无须再依照但书的规定来认定犯罪。至此,对于醉驾行为的认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此外,对于追逐竞驶的认定、危险驾驶的类型等方面,亦有争议,甚至对于危险驾驶是否应当入罪的争论仍有余波。但从务实的角度看,既然危险驾驶已经入罪,那么当务之急便是对立法的规定作出合理的解释。2对此,笔者认为,学理争论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在学理争论中,才可能找到司法适用的正确理论。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亦是可以理解的,在《刑法修正案(八)》刚通过不久,最为紧要的问题则是如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从而尽可能在理论上最大限度地达成共识,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标准。有鉴于此,无论从现实来看,还是从长远考虑,深入研究危险驾驶罪,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内涵和外延、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危险驾驶罪的性质、犯罪形态、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之间的界限等问1戴玉忠:《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检察日报》2011年6月20日。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宜顺论文网题,对于丰富和完善刑法理论,以及对于刑事司法实践,均有着不可以低估的意义。一、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法的比较研究(一)域外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并不罕见,但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和地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并非千篇一律,而是各有其自身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刑法典模式和附属刑法模式等立法例。1、刑法典模式所谓刑法典模式即明确地在刑法典中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代表性的有如德国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刑法典等。德国刑法典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之一,在立法形式上比较接近我国的做法,即刑法典中只规定危害较大,适用刑罚处罚的危险驾驶情节。德国刑罚将一切交通或运输方式中存在的危险行为都列入惩罚范围,冰不局限于机动车。对于精神麻痹情形下运营的和过失造成危险的,专门规定,明确说明,仍需要受到刑罚的处罚,不过量刑方面要视情况而定,其中,最高量刑可处五年自由刑。3由此可见,在德国刑法典中,所谓的危害公共道路安全罪实际上不仅仅包括危险驾驶,而且还包括其他形式的交通肇事行为。台湾:就台湾刑法典的规定来看,关于非法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的规定,不仅包括了诸如我国刑法中的醉酒、德国刑法典中的麻醉药品、而且还包括了与毒品、麻醉药品、酒类相类之物,按照体系解释的规则,此处的其他相类之物,应当是与毒品、麻醉药品、酒类等具有同种属性,并且能够导致行为人不能安全驾驶的物品。因此,其犯罪圈相对较广。澳门:与其他国家相比,澳门刑法典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具有如下特点:对本罪主观方面即处罚故意也处罚过失,对危险犯和实害犯分别作出处罚,还将行为犯纳入刑罚的控制范围,而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也为对此作出规定,这说明其处罚的范围较宽。2、附属刑法模式所谓附属刑法模式,是指未在刑法典中规定危险驾驶罪,而是将其规定在其他附属刑法中的立法模式。即虽然未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但却在其他诸如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中对危险驾驶予以了规定。代表性的有英国、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根据1972年英国《道路交通法》第5条第1款之规定,如果一个人由于饮酒或服药而不适宜于驾驶的人在公路上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是犯罪行为,应当判处监禁二年或罚金,或由简易审判判处罚金一百英镑和监禁四个3《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宜顺论文网月。这里所谓的饮酒是指饮用酒精饮料,所谓服药是指服用任何医治病人、减轻病人痛苦或者有助于治疗病人伤情的药品,包括胰岛素在内等。9此后1988年修订的《道路交通法》,对危险驾驶行为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根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当行为人的驾驶方式远未达到一个令人满意、谨慎的司机所被期望的程度,以及对于一个令人满意的、谨慎的司机而言,很明显地,以此种方式驾驶是危险的。而所谓危险的,是指对任何人造成伤害的危险或者严重损害财产的危险,在具体案例中,为确定何为一个令人满意的、谨慎的司机所被期待的内容,或者何为对其是明显的,不仅应当考虑他能够被期待所明知的情况,也应当考虑被证明是被告人只是范围内的任何情况。同时,在确定汽车的状态时,也要充分考虑加于其上或者其车内所成员的任何物品,也要充分考虑其所附加或承运的方式等具体情况。4(二)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危险驾驶罪在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的过程。危险驾驶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之前不具有独立性,而是散布于其他犯罪之中。这一点也可以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中看的出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首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化具有严密刑事法网的意义和功能。具体而言,交通肇事肇事罪的构成,不仅要受到行为人违章及其程度的影响,而且还要受到客观后果的影响。就行为人的违章及其程度而言,当行为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造成了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了公私,并且无力赔偿的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并具有诸如酒后、吸毒后驾车、没有驾驶资格驾车、明知车辆的性能等车况不具有驾驶的条件而驾驶、明知车辆系无牌证件、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以及逃逸的等特定情形下,亦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当行为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以上时,死亡3人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次,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相比,危险驾驶罪实质上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对此,可以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看的出来。《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刑法第114条、115条的规定,以危险4赵秉志主编:《英美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6-337页。宜顺论文网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要件根据通说,犯罪客体是指为犯罪所侵害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5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必备要件。“犯罪客体比任何其他因素都更能够判断社会行为的性质,判断它们的本质,犯罪客体能够将犯罪行为同不是犯罪的行为区别开来,因为只有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才是刑法保护的客体。”6由此可见,犯罪客体在刑法理论以及认定犯罪中的重要性。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揭示。首先,从最为宏观的角度来看,由于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因此,其犯罪客体与诸如交通肇事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样,具有相似性,它们系同类客体,即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这个角度来界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可以为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提供了一个轮廓或者宏观性的标准。但仅此尚不足以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界限。因此,需要引入犯罪的直接客体的概念。“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同类客体中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即每一种犯罪所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都是同类客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危险驾驶罪而言,其直接的犯罪客体即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安全驾驶义务,以及由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义务所产生的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的一种现实危险。换言之,在危险驾驶罪中,作为犯罪结果的表现形式是一种现实的危险,而不包括造成了严重的实害结果。并且,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义务和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的现实危险,二者之间构成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