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双方忠诚协议之效力和意义罗霜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摘要】家庭是社会组成的最小单元,每一个家庭的和睦都反应也影响着社会大家庭的发展。而婚姻,作为一切家庭亲属关系的源泉,维系这家庭关系的基础,它内涵复杂,深刻,在当今社会起着相当大的作用其中,婚姻主体的丈夫和妻子,更是肩负着组织家庭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重任。特别是对于在长期强烈的社会舆论约束和道德规约下运作的中国式家庭来说,夫妻双方理解、信任以及忠诚是维持稳定谐的家庭关系的关键性因素。所以,许多夫妇为了婚后生活的顺利和长久,便将主观性很强、可控性很弱忠诚义务写入了婚前协议,其法律效力如何?是否真的能够发挥理想的作用?有待各方的讨论和司法实践的运用。【关键词】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忠诚协议离婚赔偿我国《婚姻法》在第四条中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条款是我国在2001年修正旧婚姻法时新列的规定,是家庭道德规范法律化的一个体现和倡导。必然地,婚姻在本质上是一个伦理实体,伦理道德长期以来都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规范,社会道德和舆论都在时刻监督和改正这一领域,婚姻家庭关系注定是受法治和德治的共同调整。人们彼此在准备设立“婚姻”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时,会因其本质属性,而互相遵循着必要的道德规范和原则,以便建立长期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其中,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的理念,是道德规范一直强调的重中之重,我国法律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呈现出来,上升到法律高度,体现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而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们将这一原则契约化,约定以夫妻婚前忠诚协议的形式,任一方若在婚姻期间有感情欺骗或背叛等不忠行为,无过错方可否据此主张赔偿,目的就是为了督促夫妻双方彼此忠诚。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遵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协议,或者是协议双方不得离婚或以其他限制人身行为的约定来预防某一方出现此类“不忠”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还有以保证书、认罪书、“空床费”协议等协议等形式存在。这样的约定或者协议虽然在形式与内容都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社会夫妻间权利与义务的明确性与各自法律意识的提高,但究其法律效力的存在性和约束性,在法学界争议颇多。本人理解的理论和实践界所争议的“忠诚协议”共有一下几种:1.约定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惩罚赔偿条款,如某一方提出离婚,则要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赔偿;或者是婚前约定以后不能离婚的。2.有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要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赔偿或精神补偿金。3.有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缺失优势。当然,形式的表现不从一而足,协议的条款也有可能以上三种都有囊括。但是三种条款的法律效力,是值得探讨的。第一条协议是缺乏法律渊源的,由于它违背了法律“人身自由的原则”,侵犯了人身权中的“婚姻自由权”而无效,无法对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同理,第二条以惩罚财产的形式制约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权”,另外法律对过错方的赔偿责任有明文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即使夫妻之间无此约定也应对无过错方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对法定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如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等,因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即使夫妻双方有协议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要考虑具体情况慎重对待,而不能单凭双方约定裁定判决。对于第三种情况的,本人认为是只要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此种协议,赔偿的数额在对方能够负担的合理范围内,这种婚内的协议应该得到支持,符合法律规制范围,也符合大众对于婚姻纠纷的解决评价。在法理基础上来看,该类协议是可以在法律中找到根源的,《婚姻法》第四条提出了对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关系的倡导性规定,其中强调了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规定。即便“,《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从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而非直接处理和解决纠纷的依据,因为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惩罚性后果,实际上它所起到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道德上的指引作用。但是既然婚姻法将其规定在法律中,这就说明法律认为需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加大对夫妻忠实义务调整的力度,从而使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从道德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也使得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实现了有机的结合。所以在这一点上夫妻忠实的道德义务同时也就成为一项法律义务。以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从合同法上来看,也符合行为人合同订立自由原则,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签订或者不签订合同。在协议的内容方面,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处分。当然,事先为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婚后协议合同自然地产生效力,而此处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符合法律规定,必然纳入协议财产划分的范围。所以,在发生纠纷需要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事前的协议在没有违背法律规范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就成为了解决纠纷的标杆。综上所述,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法律的规定,婚前双方的“忠诚协议”只有在不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便会因为违反法基本原则而无效。司法实践中,根据协议的内容不同,在其法律效力的认定上也各不相同,大部分情况下,由于合同要件成立的瑕疵和判定事实的不完整,该类协议目前还是欠缺了法律认可的。即便“忠诚协议”认定问题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他的提出还是为我国婚姻法的完整和促进夫妻双方和睦相处提供了一个建设性的图景,给那些婚姻中的夫妇和尚未缔结连理的男女朋友提供了司法警示和借鉴,在对社会和谐建立美满家庭上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中国人大网.[2]《从法理上分析“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