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一章第一节风险与风险管理一、风险的含义1、风险的定义对于风险的定义,理论界有以下几种学说:损害可能说与损害不确定说、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变动说、风险主观说与风险客观说我们认为,风险是指在特定环境下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并给人造成利益损失的不确定性,其中,不确定性是风险的本质。2、风险的三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二、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的定义所谓风险管理是经济单位通过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1)风险识别(2)风险评估(3)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回避、风险抑制、风险自留、风险集合、风险转移3、风险管理的范围个人、企业、国家的风险管理范围各有不同4、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3)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4)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5)保险与风险管理还存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第二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广义的保险,一般包括由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和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自保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等。狭义的保险一般指商业保险,即指通过合同形式,运用商业化经营原则,由专门机构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作对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对人身伤亡以及年老丧失劳动力者的经济损失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二、保险的要素1、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2、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3、费率的合理厘定4、保险基金的建立5、订立保险合同三、保险的特征经济性:保险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保险活动的性质、保障对象、保障手段、保障目的等方面。互助性:保险的意义在于通过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法律性:保险的法律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上。科学性:保险的经营管理都以科学为依据。四、保险的分类1、按照保险实施的方式分类自愿保险强制保险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损失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3、按照承保形式分类原保险:原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转移风险,通过签订保险合同,与保险人建立权利义务关系,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直接风险责任的保险。再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保险业务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分担的保险。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加起来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共同保险又称为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或同一风险而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五、保险的职能保险保障职能包括有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和人身保险保险金给付职能。资金融通职能是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主要体现在筹资职能和通过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等投资方式实现的投资职能。社会管理职能第三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一、保险的历史沿革1、古代的保险思想2、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3、火灾保险的起源与发展4、其他保险业的产生与发展二、我国保险发展的历史沿革1、我国古代保险思想的萌芽2、国外保险势力的侵入3、新中国成立之前保险业的发展4、人民保险事业的创立和发展某工厂于2006年7月投保于A保险公司,是保期2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7亿元人民币。事后,A保险公司将其中的一部分分保于B保险公司。该工厂为了保险起见,又于2006年9月投保于C保险公司,也是保期2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也是7亿元人民币。该工厂将在A保险公司保险之事告之C保险公司。事后,C保险公司将其中的一部分分保于D保险公司。在C保险公司投保以后,工厂厂又将此事告之A保险公司。2007年2月,该工厂发生重大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结合以上案例:1、请解释什么是再保险?2、请解释什么是重复保险?3、在4个保险公司中,工厂可以向哪个保险公司索赔?第二章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特点1.保险合同是特殊的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三、保险合同的种类1、以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为标准,划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2、按照保险标的价值的确定与否,划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3、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4、以保险人的承保方式为标准,划分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合同5、根据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状况的不同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和一切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投保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有关保险主体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4、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二)附加条款(三)保证条款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二、年龄误告条款我国《保险法》第54条第二、三款规定:“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井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三、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我国《保险法》第58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四、中止、复效条款我国《保险法》第59条规定:“依照前条(第58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五、自杀条款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该条第二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订立保险合同产生的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保险人一般都把这种现金价值列在保险单上,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交纳保险费时,投保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笔现金价值。七、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单作质押向保险人贷款,贷款数额按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1、要约要约亦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人可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约人。而受约人可提出新的要约。构成要约的条件有以下几点:(1)要约人有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3)要约应当是要约人对于合同主要内容的完整的意思表示;(4)要约应当有要求另一方作出答复的期限。2.承诺承诺亦称接受提议,是指受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人可称为承诺人,承诺人一定是受约人,但受约人不一定是承诺人。承诺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本人或有订立合同的代理权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4)承诺必须以要约要求的形式予以承诺。二、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无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二)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三)合同的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如实告知、缴纳保险费、维护保险标的安全、通知义务、出险施救、提供单证、协助追偿(二)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保险责任、条款说明、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四、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变更属于保险标的的变更,是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一部分,—般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用新的保险合同加以替代,特别是在个人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不允许变更.因为人与人之间健康状况、年龄状况、职业状况等均不相同,所应交纳的保险费也不相同。当投保人队为确有必要继续保险合同,须与保险人协商,就合同有关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并办理变更手续。(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一)协商(二)仲裁(三)诉讼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1、王某为丈夫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终身保险,保险合同规定,如果王某的丈夫身故,则保险公司向王某给付身故保险金。请指出这一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分别是谁?保险合同标的与客体是什么?2、某年,6月1日,邹先生为其女投保人寿保险,保险金3万元,保险费30元。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的最低年龄为16周岁。邹先生女儿于某年11月出生,时年尚不满16周岁。为了投保,邹先生将其女儿的生日填写为某年3月。这样满足了保险合同的要求。次年,其女在放学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邹先生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第三章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概述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一、保险利益原则概述(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而丧失或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的额度。(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与赌博划清了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四)保险利益的立法形式1、定义式2、列举式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有保险利益。2、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