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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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小四号字、黑体)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姓名孙军学号0941001255795学校济源电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杨立壮写作时间2011年10月目录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4(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4(二)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5(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5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5(二)注重酌定情节的应用........................................6(三)扩大适用缓刑的原则........................................6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刑罚种类上的思考...................7(一)不适应剥夺政治权利........................................8(二)不适用没收财产............................................8(三)未成年人的前科制度........................................8国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9(一)英美法系的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大陆法系的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刑罚执行上的思考..............10(一)修改完善未成年犯罪种类....................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完善未成年犯量刑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扩大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不仅危害社会安定,而且给家庭造成巨大的创伤,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其自身的健康成长。我国对触犯刑法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不是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更重要地是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各种正确原则和措施,把他们教育挽救过来,使之成为遵守法律的正常公民,避免其重新犯罪。结合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应对其实行与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的刑罚。尽管新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原则上作了特殊规定,但具体操作上尚需进一步完善。关键词:未成年犯罪;刑法;刑事责任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培养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已成为新世纪一个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年龄更趋于低龄化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不仅危害社会安定,而且给家庭造成巨大的创伤,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其自身的健康成长。我国对触犯刑法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不是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更重要地是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各种正确原则和措施,把他们教育挽救过来,使之成为遵守法律的正常公民,避免其重新犯罪。结合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应对其实行与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的刑罚。尽管新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原则上作了特殊规定,但具体操作上尚需进一步完善。所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将是整个社会应该关注的课题。本文就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刑法适用谈谈个人的看法。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根据国家队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二)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人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达到这个阶段的人们已经具备了一定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新词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事实的严总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对所有的犯罪都应负有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我国刑事立法上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考虑到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处罚不应该完全以犯多大罪,判多少刑,单纯的为惩罚而惩罚的罪行报应。对未成年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未成年罪犯一辈子的前途,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远远超出处罚犯罪未成年人本身。因此,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正确地裁量刑罚,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刑罚的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异。在所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统领性的、提纲挈领的大原则。教育与惩罚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教育必须以一定的强制为前提,惩罚必须体现出教育理念。而且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着眼点主要在教育,通过刑罚的适用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其最终能够复归社会。以上是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基本原则内容的表述,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正确适用法定情节首先,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是“应当”情节,即是对量刑结果具有肯定影响的量刑情节,法律不允许审判人员有任何自由斟酌的余地,而要求其无可选择地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应当”就意味着必须,而非“可以”。“应当”、“可以”情节的区分,明确了不同量刑情节的法律效力或作用程度,体现了刑罚裁量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正确适用这二类情节不仅要注意情节是否为应当或者可以适用,它要求:一是对未成年犯量刑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内裁量最高刑;二是在具有从宽和从严情节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从宽处罚的情节。其次,该条款规定的还是多幅度情节,即法律规定的具有两个以上从宽处罚幅度的量刑情节,一个从宽处罚幅度是从轻处罚,另一个从宽处罚幅度则是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大体相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该条款精神,对指导未成年刑罚适用情节的掌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注重酌定情节的应用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定罪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少年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时的环境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少年一贯表现,犯罪后态度、人身危险性、少年犯罪的起因、促成少年犯罪的多种客观因素等等均属于酌定情节范畴。酌定情节在少年刑罚适用中的功能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影响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功能。二是酌情减轻处罚的功能。酌定情节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刑罚适用的过程中应得到充分重视。酌定情节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具有普遍性。一件少年犯罪案件可以不具备除年龄外的法定情节,但缺少不了酌定情节。依据酌定情节,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少年适用刑罚从轻、减轻判处,能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充分体现预防少年犯罪和矫治失足少年之目的。(三)扩大适用缓刑的原则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对判处轻刑者有条件的不实际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从宽的刑罚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缓刑应当成为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从宽处罚的一种手段。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在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多适用缓刑。审判实践中,我们适用缓刑的指导思想是:能够适用缓刑的就不要适用实刑,其含义是,对罪行较轻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的未成年人,首先要考虑适用缓刑,确实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况下再适用实刑。而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有利于教育改造少年犯。首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少年犯适用缓刑,使其既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无私又体会到国家的宽大为怀,有利于少年犯消除对社会和司法机关的对抗情绪,促使其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其次,由于缓刑对刑罚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会促使少年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敢恣意妄为,只能老实的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接受监督管教,以避免再犯新罪。其三,可以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帮教少年犯有利于少年犯早日改恶从善,重新做人。最后,将少年犯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可以避免因关押带来的交叉感染。第二,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达到预防犯罪与消灭犯罪的目的。对少年犯适当多适用缓刑,有力地显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威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揭发,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从而收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功效。对未成年被告人而言,扩大缓刑的适用是现代国际社会的普遍倾向。笔者认为,在设有专门的缓刑执行机关,具备完善、有效的缓刑监督机制的条件下,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少年犯均可以适用缓刑,在法律上不设置硬性的限制条件,而由少年法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实行判前考察制度,对拟适用缓刑的少年犯暂不宣判,准许其在社会中继续学习、生活,接受定期帮教和考察。根据帮教考察意见和少年被告人的具体悔罪,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处缓刑。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刑罚种类上的思考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从宽处理的原则,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在刑罚种类的应用上也应与成年人不同。(一)不适应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我国刑法并没有排除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在实务上对未成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并不存在争议。按照我国刑法第54条和宪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宣传、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未成年人实际上只能享有上述权利的第2项权利。刑法设立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是针对与政治权利滥用有关的犯罪,而对未成年人而言,其实施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时,由于其责任能力不完备,也就不享有完整的政治权利,往往不像成年人那样明显是出于对政治权利有意滥用,有可以宽容的一面。且剥夺政治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非难性,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这种刑罚,与我们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的政策不吻合。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而对于未成年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已经成年的情况,因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以教育、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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