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培训教材浙分客服中心车险理赔部2006年5月内容概览保险概要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概要保险的含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概要-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保险的要素一、可保风险的存在必须是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没有获利可能)、具有不确定性、必须使大量标的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接近。◇大数法则:个别事物的发生,可能是不规则的,但若集合众多的事物来观察,又具相当的规律性。保险概要--保险的要素与特征2三、保险费率的厘定◇厘定的基本原则--适度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平性原则◇以完备的统计资料为基础,进行科学测算◇接受保险监督机关的审核或备案四、保险基金的建立◇用于补偿或给付保险责任的专项货币基金◇主要来源:开业基金、保险费五、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的特征经济性、商品性、互助性、法律性、科学性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及特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是有偿合同;是双务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是射幸合同;是附合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件。◇附合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是否表示同意的一种合同。保险合同的种类:其中:定值合同和不定值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载明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主体和客体、内容和形式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他们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2、投保人3、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般是指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内容的构成:从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看保险合同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主体部分: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住所2、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违约责任等。3、客体部分: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人身保险为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4、其他声明部分。法律规定应记载的事项和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2、保险单3、保险凭证4、暂保单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1、成立与生效: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合同,以缴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2、有效与无效:有效是指保险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无效是指当事人虽订立合同,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无效合同按无效程度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无效合同按无效的性质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保险合同-变更变更: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1、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即变更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即保险合同转让。2、保险合同客体变更:原因主要是保险标的的价值发生变化。3、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指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变更。如缩短保险期限、变更保险金额。: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解除解除:分为法定解除与协议解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义务;4、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真实年龄不符合投保要求的;5、分期付款合同,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未按约定交纳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6、有保险欺诈行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限制: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2、保险合同中对投保人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的。保险合同-终止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1、直接原因不同。终止是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如合同期满、履行完毕等)。解除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终止一般是合同期满或履行完毕,保险合同也自然终止。解除是正在生效的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3、法律后果不同。终止不存在追溯以往,解除是提前终止,存在是否追溯以往的问题。保险合同终止与效力中止的区别:1、两者发生原因不同。终止(除解除)一般是合同自然灭失,效力中止是应投保人违约。2、两者产生的后果不同。终止不存在恢复,效力中止口可根据达成协议恢复或解除。保险合同履行-投保人义务保险合同履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投保人义务的履行:1、如实告知:投保人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费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是投保人基本义务,也是保险人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2、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最基本义务,通常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3、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4、危险增加通知5、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6、出险施救7、提供单证8、协助追偿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解释、争议处理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⑴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⑵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限:赔付时效、金额⑶索赔时效:人寿保险5年,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2年。2、条款说明:免责条款在订立保险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人合同的解释、争议处理解释:是指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解释原则为:1、文义解释原则:对条款所使使用的文句按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等从文义上对保险合同解释。2、意图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即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所做的解释。其具体做法是: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时,以书面约定为准;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投保单及其他合同文件不一致时,以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合同内容为准;特约条款与基本条款不一致时,以特约条款为准;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和记载前后不一致时,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注,手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规则解释。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人合同的解释、争议处理3、专业解释原则:对被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解释。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争议处理:协商、仲裁或诉讼。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即权利人在规定的时效期限内不行驶权利,其享受的权利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丧失了胜诉权。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2、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3、应为确定的利益4、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1、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3、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一般有以下情况: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在保险实务中的告知一般是指狭义的告知,即投保方对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出险的告知,一般称为通知。告知内容:1、对投保方要求将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2、对保险人:合同订立时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合同约定条件满足后或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者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上公认的被保险人应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在保险合同中。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2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经放弃了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告知与保证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告知违反及其法律后果:表现形式主要有漏报、误报、明知而有意故意不报、欺诈法律后果:要注意区分动机是否有意、违反事项是否属于重要事实不同性质分别对待。◇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无论任何保证均属重要事项,违反保证保险合同均属失效或保险人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险费。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含义:近因原则是判定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认定近因的基本办法: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近因。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从后往前追诉最初事件,中间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近因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1)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责赔偿;(2)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3)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1、补偿是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2、补充是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坚持损失补充原则的意义: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利益2、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1、人身保险的例外2、定值保险的例外3、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代为追偿原则◆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保险金额的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分摊方法:1、比例责任分摊方法(按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比)2、限额责任分摊方法(按各自承保的赔偿责任限额占比)3、顺序责任分摊(按出单时间)◇代为追偿原则含义: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追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