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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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作者:陈莹时间:2007-11-2210:13:00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Google提供的广告婚姻法怎样处理离婚案例?通过面对面的咨询,为您解答与婚姻有关的法律问题,使您早日从困惑中摆脱出来金融危机,质量管理要求更高易腾企管-专业提供质量,环境,安卫,汽车,危害物质管理咨询Tel:021-62598870范贞医疗法律网范贞律师,医学硕士、法律硕士原301医院外科医生,专业医疗诉讼按照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使行政职权的过程当中,因为违法行政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而由国家进行赔偿的法律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行政机关及行政行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由于工作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由此而引发的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员在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完善行政赔偿的法律法规,并且对行政赔偿法律法规进行普及宣传,对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已经日趋完善,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赔偿的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计算标准.赔偿形式.国家赔偿费用来源等。在本文,仅对行政赔偿的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进行一些浅析。关键词:行政赔偿.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一:行政赔偿制度的建设行政赔偿是建设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必然产物。建设法制国家,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长远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就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行政相对人遵纪守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造成行政侵权,行政侵权主体就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负赔偿之责。我国一直致力于法制,行政赔偿已成为必然。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建设的历史就是最好的说明。一九八二年《宪法》第四十条:“由于国家机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一九八六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九八九年《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一九九四年《国家赔偿法》以第二章的篇幅就行政赔偿作了详细规定。一九九六年《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一九九九年《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00三年《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由此可知,在过去二十年先后颁布实施的上述法律,使我国在当代立法体系上逐步完成了我国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从法律理念到法律的初步规定直到在法律上具备可诉性和操作性的过渡,就目前而言,我国立法已经在实体上、程序上构建了相对完整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二:行政侵权主体根据性质所定,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应为政府机关或行政机关侵权主体,即只有政府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害他人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1.世界各国的行政侵权主体(1)严格限制类:原捷克斯洛伐克1969年《关于国家机关的决定和不当公务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家组织所设机构和国家委托执行公务的机构均可成为政府侵权责任的主体。根据该法内容,公务员也是侵权行为的主体,因为所有政府机关的行为必须通过自然人实施。公务员是参加并完成国家任务的职员。这里公务员范围非常宽,包括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军人、警察以及经济合作组织选举产生的负责人员。匈牙利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以国家机关行为作为前提条件。国家行政机关所有的行为都是国家行政权力范围内的行为,因此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必须负责赔偿。此外还包括国家法律授权的企业所作的管理行为,如国家银行行使部分行政权所造成的损害,由国家负责赔偿。英国法律对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作了明确限制。根据《王权诉讼法》第2条6款规定,实施侵权行为而又由国家承担责任的官员限于以下三种情况:一种是由英王直接或间接任命的,作为国王政府的官员执行职务期间的薪金完全来源于统一基金、议会拨付的款项或财政部认定的基金的。依此标准,对警官的侵权行为及公法人的侵权行为,国家均不负赔偿责任,因为它们的经费来自独立的地方公法人而不是议会。第二种是依照制定和普通法规定行使权力而该权力又被视为是国王独立合法授予他的。如果法律直接授予权力的对象是有独立法律人格并通常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的独立机构,英王则对他们的侵权行为不负责任。第三种是作为国王仆人或代理人如果违反普通法义务,作为雇主的国王必须负责。如国营工厂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工作条件致职工伤害的,国家作为雇主必须负责。新加坡行政诉讼法则将构成国家侵权行为限制在其行为系依法执行职务或以忠实执行职务的意思所为的行为,应视为政府的代理人及在政府指挥下所为的行为。国家亦只对此类行为负赔偿之责。(2)相对限制类:奥地利国家赔偿法将侵权主体界定在联邦、各邦、县市(区)乡镇及其他公法上团体及社会保险机构,简称官署范围内。凡是以这些官署的成员执行法令故意或过失违法侵害他人的财产、人格权时,依民法规定由官署负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国,侵权者必须是为国家服务的人。公共雇员可以是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合同雇员或自愿服务人员。此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主体。公务人员在行使职务时,只能是行政机关的代表人。行政机关应当对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负责。凡是侵权者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均属公务行为,国家必须对此负责。德国更强调行使职权的性质,而不是主体,所以对公务员的概念倾向扩大解释。虽然魏玛宪法131条公务员仅限于官吏,但其后的判例对此作了扩充解释,即凡实质上执行公务或形式上就任公职者,均属公务员。被委任执行公务的被雇用人(官员、雇用人、劳动者),均构成行政侵权主体。也就是说,只要以国家名义行事的人员,不管他是在国家机关任职,还是在公共团体服务,即使没有得到国家正式任命,国家仍要对他的侵权行为负责。二战以后德国基本法将官吏修改为任何人。法院认为,国家不能由于将公务或职权委任于某一个人而逃避其责任。当然,1910年的联邦公职责任法对公职人员责任也作了限制,如对于收取费用的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即公证人、执行人,以治疗行为收费的医生、兽医,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另外从事外交事务或依内阁总理在政策上或国际上作出声明的公务员也不属于侵权行为主体。日本则将侵权行为主体局限在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公权力的公务员。这里公共团体是指除国家以外的公法人,包括都、道、府、县、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团体、公共组合和营造物法人。公共组合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成员组成的社团法人,如土地改革区组合、水污染预防组合。公共营造物法人,即为实现国家目的,由国家提供财产、设备以及人员构成的公共团体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法上财团法人,如公团、公库、基金会、港务局、国有铁路、电信电话公司等。公务员可以是被授予行使公权力的任何人,即使是监时代理和雇佣人,同样也可以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瑞士联邦责任法规定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国家负责赔偿。公务员是指为联邦服务的人员,即他与联邦的关系,无论是公法上的还是私法上的关系[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lunwentianxia.com][1][2][3][4]下一页,均不影响他的公务员地位。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则规定,政府侵权主体是在职务范围内活动的政府雇员,包括联邦机关的官员和雇员、合众国陆海军官兵,还包括以联邦机关名义暂时或永久地在合众国的工作部门中根据官方职权活动的人员,而不考虑其是否领取报偿。所谓联邦机关,包括行政各部、各独立机构,主要为实现合众国的服务或作为合众国机关活动的各种公司,但不包括与合众国进行交易的合同人。可见,侵权主体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官员,而不包括国会议员和法官。2.我国的行政侵权主体我国的行政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是依法成立并依法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在行政赔偿法律制度里,只有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产生行政赔偿法律义务。我国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行政”,首先是一种管理国家的行为,这就与其他公司或单位的内部管理区别开来;其次,行政是法律的执行,是依照已经公开颁布实施的法律或规章、规定来实现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所以,行政在国家管理中,其内容和范围与立法是不一样的;再次,行政作为法律的执行(实施),与司法也有区别,司法虽然也是法律的执行,但司法往往是解决法律纠纷的,而行政的主要内容不是解决法律纠纷,行政主要是依照法律和规定来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所以,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中的侵权主体,就是在上述“行政”概念的范围内依法成立并依照法律和规定来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管理社会事务的组织。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在我国有法律.法规授权而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的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亦可成为行政侵权主体.在这里,国家对接受委托者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负赔偿责任.如国家机关司机在加油站抽烟引起了爆炸酿成火灾,国家机关应负责任。因为执行特种职务,通常会导致损害完全是可以预见的,应视为雇佣关系在执行职务范围内行为。如果受托人凭自己意愿从事与职务无任何关联的行为造成损害,国家不负责任,例如治安联防队员在休假期间,粗暴殴打他人均可视为是被委托人实施非职权范围的行为,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三.构成行政赔偿的要件1.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产生行政赔偿法律义务,也就是说,合法行政行为不构成行政赔偿。因此行政机关和依法从事行政管理的其他组织承担行政赔偿法律义务的必要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之所以把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赔偿法律义务的必要条件,是因为:第一,立法者认为,中国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组织及职能体系的法制化已经基本完成,特别是立法程序比较完善和谨慎,由此,法律法规的制定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也就是说,按照立法程序通过的法律法规不会对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构成危害,因此,合法的行政行为不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合法的行政行为就不会产生行政赔偿法律义务。第二,建立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本意,就是为了监督和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制裁违法行政行为。当行政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实施行政行为,就会产生侵害事实,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违法的行政行为就必须承担违法的后果,也就是产生行政赔偿法律义务。行政赔偿法律制度在制裁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也是在教育和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需要说明的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为产生行政赔偿的必要条件,并不是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有过错作为标志。这就是说,不管行政主体在主观上有没有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故意或过错,只要产生侵害事实的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就构成行政赔偿法律义务。这样做的意义在于,避免了行政主体借口没有侵害的故意或过错来逃避行政赔偿法律义务,另外,由于证明行政主体存在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对行政相对人来说程序难度很大,因此,将行政主体存在主观过错排除在构成行政赔偿法律义务的必要条件之外,既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法律救济的权利,又有利于法律加强对行政权力实施的监督力度。2.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是产生行政赔偿法律义务的另一个必要条件。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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