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20x20=400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内容摘要: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的年龄造成他们在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侵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数增多,涉及面广,犯罪比例最高,“问题少年”一再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保护青少年、是我们法律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第2页共15页20x20=400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的年龄结构造成他们在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侵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数增多,涉及面广,犯罪比例最高,“问题少年”一再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保护青少年、是我们法律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一、未成年人犯罪概述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呈现出手段成人化、类型多样化、案犯低龄化等特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为一个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是个人、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等诸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现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社会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既关系到我国刑事政策、法律的统一实施,又关系到他们今后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是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怎第3页共15页20x20=400样从轻、减轻处罚或作不起诉,或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如何适用法律,在法学理论界、司法界已经成为了研究的焦点。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物质和文化不断提高的同时,各种不健康的文化及思想也随之潜入人们的生活。未成年人受其生理、教育、家庭、周边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面对不健康的文化及思想的影响其受害的程度越来越突出,未成年人在犯罪方面更表现出如下特点:(一)暴力犯罪突出,着重表现为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案件数量较大,甚至还有故意杀人案件,数量虽少,但影响极大。(二)侵犯财产权犯罪居多,集中表现为抢劫、盗窃案件居高不下,在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直位于前列。(三)未成年人犯罪结伙作案居多。(四)未成年人犯罪有低龄化和趋势,由于社会的发展进步,现代的未成年人较之过去第4页共15页20x20=400接受了广泛的信息,其实施犯罪往往经过周密策划时充分准备,事后又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作案手段也非常老练。许多结伙抢劫案件的犯罪主体,竟是14岁的少年,甚至还有更低龄的少年参与。(五)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着多发性。血气方刚,逞能斗气,有时竟为小事而引发恶性事件,甚至酿成故意杀人案件。未成年人独特的年龄特点,形成了恶性案件多发。纠其原因,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内在因数影响:1、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具有极大的可塑性;2、其性格特点活泼、好动、易冲动,缺乏自我控制能力;3、14岁至18岁的少年处于青春萌动期,好奇、逞能、逆反心理重;4、有许多未成年人从小养成极端自私和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缺乏宽容心,心里素质极为脆弱;5、由于所接受正面的知识还比较欠缺,往往不能识别自己的行为性质,缺乏第5页共15页20x20=400辨别是非的能力。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未成年人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学好不易,学坏却不难,未成年人很难抵制消极社会因数的影响,很难抗拒外界的不良影响和不良诱惑,克服自己的内心冲动,故而成为走向犯罪的内在动因。二是未成年人受到外因影响:一是由于社会不良因数的影响;二是由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教育缺失,对未成年人未能足够负责地正面引导、教育、沟通、疏导、控制和保护。以上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行阶段的主要成因。不难看出,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其自身、家庭、学校或社会等诸多方面的诱因。所以,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是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第6页共15页20x20=400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三、未成年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中的冲突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以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本身尚不够健全,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冲突也日益凸显出来,这些冲突的存在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一道屏障。主要表现为: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产生的冲突。由于未成年人法律适用中部分条款的不健全造成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不完善、操作性差,具体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等因素具有很大的关系,所以要解决未成年人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在立法中注重其可操作性等问题。四、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应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年龄,是刑法确立的特殊的刑罚标准,我国刑法第7页共15页20x20=400第17条把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所以说,我国的刑事法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体现的是特殊保护原则。(二)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以教育为主,体现法律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宽容与保护,我国刑法特别重视刑罚的教育性,它通过对犯罪的谴责,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在思想上受到深刻教育。因此,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文化的发展,刑罚教育属性将在我国刑法中占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预防教育方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保第8页共15页20x20=400护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提出的。未成年人最显著的特点是处于成长阶段、知识不多、是非模糊、可塑性大。未成年人这一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是一个自我抑制能力薄弱的时期,是真、善、美与假、丑、恶的争夺期,是一个需要塑造、教育、保护的时期。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除了自身主观原因外,客观外界环境的好坏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也是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家庭、学校、社会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理应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性和宽容性。在审理案件中,《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少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注意缓和法庭气氛,做到因案审理,因人施教。庭审时,不得对少年被告人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禁止诉讼参与人使用过激言词。审判人员应将法与情交融,亲情与爱心交融,耐心教育疏导,达到教育、矫治第9页共15页20x20=400、挽救的目的。在庭审中,应严格遵守无罪推定原则,避免在未成年被告人被法庭定罪之前就便得带有“有罪推定”的倾向。在定罪量刑上,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实践中应正确适用非罪。一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的犯罪。二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被告人定罪处罚的;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律规定,均可不认定为犯罪。第10页共15页20x20=400(三)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从轻量刑。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具体量刑时,要正确理解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严肃执法,认真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基本原则,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还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况,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使判处的刑罚有利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根据刑法及最高法院有关解释,对未成年人量刑时要注意以下情节:一是一般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外的,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是因为未成人第11页共15页20x20=400年龄小,政治权利的不少内容本来就无权行使,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他们本身尚不是政治权利主体,对其剥夺政治权利无实际意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慎用罚金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适用罚金的对象有三类:1、经济犯罪是适用罚金的主要对象;2、以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3、其它轻刑。罚金是一种轻刑,判处一般适用于轻微犯罪,只有较重的罪,才可以在判处主刑后并处罚金,因此,对罚金刑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恰当适用。作为财产刑的罚金,意味着对犯罪人经济权益的剥夺,让被告人承担金钱物质损失,从而达到惩罚犯罪,抑制犯罪理念及其行为,实现功能刑法。审判实践中,对未成年犯适用的罚金刑,常常因未成年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难以实际执行,即或执行也多是未成年犯的法定代理人代其缴纳。此举并未达到惩罚犯罪分子,产生特殊预防的效果,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用原则相第12页共15页20x20=400冲突,也与我们一贯主张的对未成年犯实行宽大与惩罚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大相径庭,也有悖于刑法中罪责自负的原则。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承担监护人的除外。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是一种附加。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一般应当由罪犯本人承担。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三是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原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应当”的含义是法定指令性,“减轻”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从轻”是在法定刑以内轻判。同时应注意到对未成年人罪犯不能适用死刑,包括不能适用死缓。在审判实践中,可实施“案件比照法”而对未成年被告裁量刑罚时,对初犯、偶犯的比照主观恶习较深的;罪行较轻的比照罪行第13页共15页20x20=400较重的;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比照已满16岁的不满18岁的;一般案件比照重大案件,对前者处罚从轻、减轻的幅度较后者更大一些,能适用缓刑、免刑的,尽量不适用实体刑。同时要认真探索对未满16周岁的被告人,大胆扩大减轻处罚的幅度,能缓不实,能短不长,能有期不无期。对偶尔失足,主观恶习不深,虽然犯罪性质较严重,但情节一般的,且具有悔罪表现,并有监管条件的,可大胆尝试适用缓刑。从而减少关押,防止“近墨者黑”。对未成年犯应尽量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上改造,对于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法定)的未成年罪犯,只要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的,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以免造成劳改场所交叉感染。同时充分发挥家庭及社会教育、感化、挽救的作用,为未成人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美与丑,人性中的第14页共15页20x20=400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因此,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