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昆山市卫生局昆山市科技局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监察局昆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昆山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昆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昆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昆卫〔2009〕49号关于印发《昆山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昆政发〔2009〕23号)的精2神,根据省、苏州市等相关部门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卫生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定了《昆山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通力合作,精心组织,认真落实。联系人:戴小琴,联系电话:57352681。昆山市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昆山市卫生局昆山市科技局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监察局昆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昆山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昆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昆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3抄报:苏州市卫生局,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送:昆山开发区城乡事业局,花桥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镇人民政府。4昆山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是维护医疗卫生服务正常秩序,确保城乡居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卫生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加快推进,大量外来人员涌入我市,部分区域范围内非法行医现象屡禁不止,对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了威胁,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为进一步维护安全、有序的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城乡居民健康,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制定《昆山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在全市城乡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各种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形成健康发展和平安稳定的医疗服务秩序,切实提高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管和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活动,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分子,震慑非法行医人员。(二)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三)积极探索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建立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管理5体制。二、工作重点(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等旗号误导和欺骗患者的行为。(二)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三)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三、工作步骤在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卫生、公安、城管、人口和计生、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针对非法行医场所和行为的集中打击。同时,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行医的市、镇层级管理新机制,形成非法行医监测体系和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10日~10月30日)1.加强舆论宣传。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文广局协助,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网络、发放宣传单、引用典型案例、宣传医学常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让群众了解非法行医的危害性。重点加强对建筑工地、打工楼、城郊结合部、新建小区等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区域6进行宣传,发放打击非法行医告知书,倡导市民在合法医疗机构就医。设置举报咨询电话(57352685)。2.加强部门沟通。由卫生局、市公安局牵头,在建立两部门打击非法行医联动工作机制基础上,针对“黑诊所”流动性强、行政处罚难等特点,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打击合力,启动“无证行医快速处罚程序”,快速及时地打击非法行医行为。3.加强人员培训。由市卫生局牵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执法人员的培训,掌握非法行医的特点,明确专项行动的目标和工作任务,明确执法程序,掌握执法技巧,为专项整治奠定基础。(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4.调查摸底。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公安、城管等部门配合。具体由各区镇预防保健所、卫监分所会同当地公安、城管等部门,对本辖区内非法行医现状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突出重点,全面掌握“黑诊所”的地点、人员、药品器械仓库等相关情况,与公安、综合整治部门平台网络进行有效联系,建立“黑诊所”信息库。5.联合执法。11月中旬,由市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市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突出加强非法行医现象较为严重的玉山镇、周市镇、开发区、张浦、陆家、花桥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各区镇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行属地管理,11月30日前,结合实际,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优势力量,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12月30日)76.分析汇总。由市打非办、卫生局负责,各区镇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汇总分析相关数据、资料。7.提高完善。由市打非办、卫生局、公安局负责,专项行动结束后,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在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行医长效机制等工作。各区镇应在各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区域范围内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专项行动的打击成果。四、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一)建立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综治办、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人口和计生委、科技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城管局、文广局等10个部门组成的“昆山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计划安排和督导检查。成员如下:组长:金乃冰副组长:蔡坤泉赵坤元成员:王云生徐文学张峻孙天舒金凤珍陆冠峰杨小东费文隽杨杰吴忠朱士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如下:主任:徐文学协调员:姜金华8成员:蔡莉娟唐伟良杨茹张惠新王海陈强韩承峰刘长春金伟王安张阿大戴小琴戴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联系电话:57352685、57352681。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和事务协调,负责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和整理,编发工作简报,开展宣传报道,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等。(二)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综治办: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各区镇、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成效。卫生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科技局:负责协助查处科技机构非法从事医疗行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和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公安局:负责查处非法行医构成犯罪的案件,负责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行医窝点、提供给非法行医者的出租屋(铺)进行检查和处理,保障相关部门打击非法行医的执法活动。工商局:组织查处非法医疗广告,协助查处无证(照)非法行医窝点,协助卫生、食药监、公安等部门进行专项检查。食药监局:查处和鉴定非法流通环节、非法行医点违法使用9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监察局:依法依纪追究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在专项行动中存在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城管局:协助有关部门对非法医疗窝点、给非法行医者的提供出租屋(铺)的执法检查;加强户外违规广告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对户外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牌进行查处。文广局:负责通过电视、电台等媒介,宣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行医查处的曝光力度。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的管理。各区镇:在各区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综治、卫生、公安部门牵头,工商、城管、宣传等部门协调配合,按照上级对口部门的职责,组织专项打击行动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五、工作要求一是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各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克服畏难、松懈情绪,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做到思想上不麻痹,工作上不松劲,持之以恒打击非法行医,促进城乡医疗服务环境的明显好转。二是要突出重点,联合执法。各部门、各区镇要围绕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地域的整治力度,不断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切实做到“全面清理整顿,规范许可一批,严厉处罚一批,坚决取缔一批”。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和配合,相互10支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工作合力,着力解决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问题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要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依法、及时查办案件,提高办案效率,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置,形成打击非法行医由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介入的有效衔接,决不以罚代刑。三是要注重实效,完善机制。要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的原则,把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结合起来,市打非办每年要组织二次以上市级层面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部门各区镇要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取缔非法无证行医窝点。要从源头把关,合理规划、设置医疗机构,规范审批行为,清理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依法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