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东北片区第十次农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交流材料1浅析种子市场管理长寿区农业执法大队樊健康种子市场管理是《种子法》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种子市场管理从时间跨度上看,大体是从种子收购到种子下地前这段时间。即从本年度10月初到次年的3月中旬。从季节上看分为春季和秋未冬初两个阶段,从监管对象和内容上看,涉及证照、品种、质量、生产、标签、档案、凭证、包装,广告等诸多领域。从监管任务上看分为16项具体工作:(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2)分支机构、委托代销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备案管理;(3)种子标签的监督管理;(4)种子广告的审定与管理;(5)品种的监督管理与品种权保护;(6)种子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7)种子案件查处;(8)种子质量监督抽查;(9)种子经营档案与销售凭证的规范与管理;(10)种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11)种子方面投诉与举报;(12)调解种子质量纠纷并对有问题的种子提前预警;(13)组织放心种子下乡进行村宣传活动;(14)培育种子龙头企业和连销经营大户;(15)推进种子诚信建设;(16)开展种子法律法规、品种、技术及种子信息等咨询服务。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种子市场发生的变化随着《种子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种子市场的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概括起来有以下变化:重庆市渝东北片区第十次农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交流材料2(一)从管理的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种子市场由过去的地区封销,条块分割,国营种子公司独家垄断经营变为统一、多元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新格局。(二)从管理机制上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以区县国营种子公司为统一单位统一供种的旧机制,变化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格准确入新机制,即只要具备合法的资质,谁都可以生产经营种子。(三)经营资本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经营种子的资本由过去单一的国有资本一统天下变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种子资本既有国内资本,又有外商资本,即有国有资本又有民营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发展迅猛,到目前为止占半壁江山。(四)种子市场主体发生了变化从《种子法》实施以来,有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种子,在四种情况下,无经营许可证也可以经营种子。种子经营者即有业内人员,又有业外人士,成份复杂,素质良秀又齐,管理难度加大。(五)品种数量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上营销的品种由过去的十几个主导品种变为现在的数百个品种,种子市场异常繁荣,即给农民选种带来了一些困惑又给种子的市场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同种异名,异名同种,老瓶装新酒装、新酒装老瓶的现象在种子市场上时有发生。(六)种子质量发生了重大变化重庆市渝东北片区第十次农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交流材料3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参承包责任制,特别是《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民有自主经营权,致使一些地区制种基地出现了落实难,制种地不稳定,制种生产条件差,制种农民难管理等问题,导致种子质量下降。(七)种子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竞争由过去主要靠价格低廉,垄断封锁,行政命令,地方保护等手段取胜,变为现在的主要靠品种、靠质量、靠信誉、靠品牌、靠服务取胜。优良的品种、知名的品牌、稳定的经营网络,优质的服务,雄厚的实力已成为赢得农民、赢得市场的重要力量。(八)农民购种的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选种由过去的理性选种、保守选种变为了盲目选种、追新选种、广告选种等求同高产,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急功近利,见利忘义夸大宣传,未审先推,越区域种植现象屡禁不止。(九)农民自我维权意识发生了重大变化通过几年种子法的培训,宣传,送法下乡进村到户,农民过去的凭经验种田,靠天吃饭的传统农民变为现在种田讲科学,维权靠法律的观念转变。农民的法律意识、科学种田的意识、依法维权的意识、有了很大提高,解决种子质量纠纷靠政府、靠吓唬、靠推拖、靠压制等做法已经行不通了,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十)市场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发生了变化农业部门由过去协同工商、技监、公安等部门管理的种子重庆市渝东北片区第十次农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交流材料4市场变为以农业部门为主体,工商,技监,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农业部门做好种子市场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农业部门已成为市场管理与行政执法的管理机关。与此同时,种子市场监管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过去的行政命令监管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监管。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许可、依法检查、依法鉴定、依法仲裁,依法处罚、依法调解、依法赔偿、依法审理等地方性法规农业部规章21部。国家已经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全部置于法律的监管之下。二、在市场经济下种子市场出现以下新特点种子市场发生了上述变化,给种子市场的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种子市场与过去相比有以下特点:(一)种子市场的启动时间比以前有所提前近年来,在一般情况下,种子市场比过去启动早2-3个月,这就要求种子市场管理部门对种子管理早研究,早分析,早部署,市场要早检查,早管理。(二)种子市场经营的时间有所延长根据各地种子市场不同的时间要求各执法部门对种子市场的监管打持久战巡回检查。(三)种子市场管理的工作量加大由于管理对象增多,管理的区域增多,(涉及品种、证照、生产、经营、质量、标签、经营档案、销售凭证、备案登记)致使种子市场管理的工作量比过去有明显增加,这就要求种子管理重庆市渝东北片区第十次农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交流材料5部门要加大管理的力度,树立权威,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素质。(四)种子市场管理难度加大随着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不法份子的造假水平在不断提高,反侦察能力也在不断增强,加之种子市场开放,经营者关系非常复杂,经营者的素质良莠不齐,种子市场管理的的难度就更大。这就要求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切实做到反应迅速,保障有力。(五)种子管理的标准要求越来越高为确保种子安全,加大种子市场监管力度,强化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从原头抓起,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种子市场,确保种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惯彻落实,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确保四者利益,保护为落脚点,以两证检查把好关。三、加强种子市场的监管是我们执法部门应有的职责种子市场监管检查,对大要案件及时查处,对种子市场的经营形势早作调查、早作研究、早作分析、早出监管措施,在管理上突出一个重字,即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场镇、重点经营户、重点品种、重点季节、对重点问题要做到重点突破,在监管执法中要突出一个“公”字,对种子市场管理的对象要做到一视同仁,对违法案件的处理上要公开、公平。对诚信守法经营户的评定上要公开,在市场检查和办理违法案件中要做到一个“法”字,做重庆市渝东北片区第十次农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交流材料6到依法立案、依法取证、依法定性、依法处罚,依法执法,同时要保护农民利益与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相结合,市场检查与质量监管监督抽检相结合,明查暗访相结合,正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正面教育与依法兼处相结合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几日重庆市渝东北片区第十次农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交流材料7建立完善农资纠纷调解机制的思考开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廖玉林(二00九年八月)当前,农民维权难?农资纠纷调解难?已成为不争的实事。我们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监管来看,产前:农资生产过程中有质监、农业部门监管,流通环节有工商、农业等部门监管;产后:作为农产品安全管理环节,随着近年来国家对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也随之加大,且逐渐到位;而产中环节,最为重要的是农民在生产过程中权益的保护问题,往往被忽视了,为此,调解农资纠纷,维护农民的权益,如何取信于民?如何化解矛盾?如何有效维护好农民的权益?给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一、我县开展农资纠纷调解工作基本做法近年来,我县农资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仅2007年至2009年3月份,就达20多起。其原因一是随着“送法下乡”等普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农民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了;二是一些地方销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特别远离城镇的农村,由于监管不到位,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予得到保障;三是随着各地土地流转步伐的加快,种植大户的增多,各级政府和部门对保护种植大户的合法权益越来越重视。为此,我们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把仅从“产前”农资市场监管,分出一部分精力做好“产中”农资纠重庆市渝东北片区第十次农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交流材料8纷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其基本做法是:第一、要尽心竭力维护好农民的权益。农资纠纷调解能及时、彻底地解决农资纠纷,修复双方人际关系,维护诉求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和睦,构建社会和谐、农村稳定。一般情况下,请求我们调解纠纷,维护权益的农民,都是多次找经营者索赔无门,自身合法权益难予保障的前提下,才求助于执法部门出面,维护其权益,加之,受损害农民大多是相对弱势的群体,从我县两年来调解的20多起农资纠纷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是受害农民主动上门诉求。作为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代表的是政府,农民对我们的期望值往往很高,所以,我们坚持把维护农民的权益作为调解纠纷的宗旨,尽心竭力服好务。一是要主动受理他们的诉求,不能拒之门外;二是主动出击,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因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如果错过了最佳农时季节,不能获取第一手证据,就会影响调解的质量进程,爱害农民的权益难予得到保障;三是尽量减少损失程度,在基本摸清情况后,及时划清责任,可采取边调解,边弥补损失,化解矛盾,尽量减轻赔偿数额,使纠纷调解不至陷于背动局面。第二、要依法平等公正。搞好农资纠纷事故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维护农民自身利益,是保护农民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作为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农业法》、《种子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是我们应尽的工作职责。所以,我县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了“两个原则”,即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和坚持重庆市渝东北片区第十次农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交流材料9公平调解,不偏不倚。现实生活中,农业执法工作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还考验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事人觉得已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其自尊会受到伤害,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抵触情绪。最近,我队在调解一起农资纠纷案件中,由于一位调解人员随口一句话,有偏向另一方的嫌疑,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公平,给我们工作造成被动,使调解很难进行下去。所以说,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调解之大敌,一旦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衡,坚持公平调解,才能维护公正。第三、要做好调解前证据资料收集的充分准备。两年来,我县农资纠纷调解成功率均保持在80%以上,农民满意度也及高,就其原因:一是收集好证据,做到心中有效,“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前,必须收集好有关案件证据,了解纠纷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二是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工作体系。我县在实践中总结了一套“三位一体”的调解工作体系,即以农业执法机构为依托,农技推广体系协作配合,检验机构为支撑的工作体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邀请农技、土肥、植保、经作、气象等部门专家参与,开展现场鉴定活动,形重庆市渝东北片区第十次农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交流材料10成现场鉴定意见。同时,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尽快得出检测结果,对我们调解工作是否成功提供了有力保证。如2008年3月份我县长沙镇锦橙社区部分农民购买的“维鲜”牌防腐保鲜药,造成近10万斤柑桔腐烂,我队经过调查并邀请果品、植保方面的专家现场鉴定,作出现场鉴定意见,并及时抽取样品送检,检验结果显示没有防腐功效,为以后调解成功提供了准确的证据资料,使受害农民的损失及时得到巨额赔偿。二、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从实践来看,农资纠纷调解工作,对我们农业综合执法自身发展,即有机遇又面临挑战,机遇是拓宽了执法领域,调解好了,农民的权益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