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本原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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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损失赔偿原则第二节近因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三、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四、代位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现状,但不能使其因损失而额外受益。补偿原则包含三层意思:1、无损失则无补偿,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2、保险人所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3、保险赔偿以补偿实际损失为限。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二)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偿7万元。1、以实际损失为限。(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某一车辆投保时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2、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某企业以价值60万元的车辆作抵押贷款3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30万元。若贷款已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二)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施的补偿行为主要有三种方式:赔偿方式支付现金修复换置三、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一)损失补偿的范围:是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其他费用。财产保险的补偿责任的确定通常采用实际现金价值(ActualCashValue)法,即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标准方法是建立在财产损失时承保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的基础上的。(二)损失补偿方式1、第一损失补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其计算公式是:(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五、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一)代位求偿(二)物上代位(一)代位求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事故,且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保险人须已先行赔付保险金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时间根据我国及国外保险法的规定: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应以保险人的赔付为先决条件,即保险人在没有赔付以前无权行使代位追偿权,只有在赔付之后才可享有代位追偿。一般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都要求被保险人签具“收款及权益转让书”代位追偿权限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仅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可以享有的权益,但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追偿到的金额若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全归保险人;若追回金额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的惩罚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之前,被保险人豁免了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也无权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二)物上代位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二)物上代位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物上代位权的取得---委付取得(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的一种赔偿制度。当保险船舶或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自愿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的行为即为委付。)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已支付全部保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受损的保险标的全部归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得的利益如果>赔偿金额,则归保险人。第四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PrincipleofProximateCause)二、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近因的含义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例:如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暴风电线杆倒塌火花房屋燃烧财产损失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一)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二)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1、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2、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二、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3、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间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没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保险人对各个原因所致损失均负责赔偿。•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若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发行在承保风险前,保险人的责任自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开始负责;若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发生在承保风险之后,保险人对损失的责任只负责到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介入之前。案例分析案情简介2007年2月18日17时,某市运输公司甲乙两台吊车在货运处共同吊装一件水库发电站设备。甲吊车吊装吨位为25吨,乙吊车为16吨,被吊设备重约30吨。当货物被吊离地面约60cm时,乙吊车的吊绳突然崩断,货物失去平衡,造成甲吊车负重侧翻。甲吊车及货物俱受损。甲乙吊车均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案情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是是否构成倾覆责任?从本案的发生状况来看,甲吊车的损失已构成车损险的倾覆责任。货车因未投保,则不赔。但仔细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倾覆并不是事故发生和造成损失的直接、有效原因。该起事故是由乙车吊绳崩断——货物失衡——甲车超负荷——甲车倾覆——货车坠落这一连串发生的环节链构成,风险由乙车逐步转移到甲车。甲车发生倾覆是事故的结果而不是起因。根据近因原则,如前因不属保险责任,后因属于保险责任,但后因事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倾覆由吊绳断裂所致,虽然倾覆属于车损险承保风险,但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乙车吊绳断裂,这种意外事故不属车损险的列明保险责任范围。如果吊绳是由甲车倾覆引起的,则不应归结为除外风险。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二是是否构成第三者责任,再从乙车来分析此案。适用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吊车进行吊、卸作业属车辆“使用过程”,事故的起因是乙吊车的吊绳崩断,即乙吊车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了甲吊车的损失,货物因属共同吊装,因根据甲乙吊车的吊装吨位进行比例分摊,根据乙吊车分摊的那部分货物乙吊车的货物损失,因未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不予赔付;根据甲吊车分摊的那部分货物属甲吊车的货物。那么,此案是否能在乙车的第三者责任项下赔付呢?适用条款除外责任规定:“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甲乙吊车同属一家运输公司,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的财产,因此,根据条款不属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2案例分析:1998年9月7日,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标的物为一辆宝马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为人民币900000元,保险期自1998年9月12日零时起至1999年9月11日24时止。保险公司按照承保险别,依照该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的约定,承担杨某投保车辆的保险责任。签约后杨某依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有关保费。1999年7月27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日上午9时,杨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轮胎一半受水淹,则上车点火启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死火,尔后则无法起动。杨某即将车辆拖至某修理厂,经检查认为系发动机故障。杨某考虑该修理厂设备不齐全,又将车拖至某汽车维修公司,经该公司检查认为故障原因系发动机进气系统入水吸进燃烧室,活塞运转与水不可压缩之后作用力导致连杆折断,缸体破损。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因争议太大,保险公司没有赔偿损失,杨某遂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期间,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车辆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认为:1.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进气口浸泡在水中或空气隔有余水,启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2.事发时的可能:当天晚上下了大雨,该车停放的地方涨过水,使该车被雨水严重浸泡,进气管空气隔进水,当水退至车身地台以下,驾驶员启动汽车时,未先检查汽车进气管空气隔有无进水,使空气隔余水被吸入发动机气缸,造成连杆折断,缸体破损。杨某和保险公司对质监所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这起保险纠纷案在证据的采信和事实认定上均无异议,只是对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车损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在暴雨积水导致保险车辆遭受泡浸后,没有进行修理、清洗,而继续使用导致发动机受损,属于操作不当,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条关于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导致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车辆发动机气缸被击穿的费用不予偿付,只需赔偿合理的清洗费用。第二种意见认为,造成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是由于进气管空气隔有余水,启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而进气管空气隔有余水,则是由暴雨所造成。暴雨和启动发动机这两个危险事故先后出现,前因与后因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后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延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后因是完全独立于前因之外的一个原因。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启动发动机是直接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故为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近因。暴雨为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远因。而启动发动机属除外风险,由启动发动机这一除外风险所致发动机缸损坏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需赔偿因暴雨造成汽车浸水后进行清洗的费用。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在车辆受浸低于车身地台的情况下,不可预见进气管空气隔进水,此时启动车辆属正常操作;另外,从危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本案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的情形,其中暴雨是前因,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相对于暴雨是后因,而相对于启动发动机是前因,启动发动机是后因,正是由于暴雨的发生,才导致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才使启动发动机这一开动汽车必不可少的条件发生作用,导致发动机缸体损坏,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暴雨才是近因,因此保险公司应向杨某赔偿车辆的实际损失。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认定本案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搞清车损是否属于操作不当引起的。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杨某在启动汽车时,车辆受浸已低于车身地台,不可预见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启动车辆属正常操作。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我国的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上述规定,对车损是否属于操作不当引起,应作出有利于杨某的解释,即应将车辆发动机气缸被击穿解释为不属于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导致损失扩大部分”。根据以上两点理由应认定车损非杨某操作不当引起。认定保险公司应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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