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人民法庭的历史1953年12月15日,昌平县人民法院在二区(沙河镇)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四区(小汤山镇)和五区(平西府镇)各设立审判站。1954年9月20日在三区(南口镇)设立第二巡回法庭、一区(昌平镇)、六区(阳坊镇)各设立审判站。巡回法庭由4人组成,定期到各庭、站巡回审理案件,便利人民群众诉讼。1955年4月7日撤销小汤山和平西府审判站设立小汤山人民法庭,有审判人员3人,管辖四、五区的民事案件和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下刑事案件的审判、指导调解委员会和选举人民陪审员的工作。1958年1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区人民法院撤销小汤山人民法庭和其他巡回法庭、审判站。1979年后,县人民法院在县域内设基层人民法庭6个:1979年11月复设小汤山人民法庭,有人员11人,负责小汤山、大东流、北七家、兴寿、崔村、上苑、上庄7个乡镇的案件审理。1981年1月设立沙河人民法庭,有人员11人,负责沙河、百善、阳坊、七里渠和史各庄5个乡镇的案件审理。1983年6月设立南口人民法庭,有人员12人,负责南口、桃洼、北小营、流村、高崖口、老峪沟6个乡镇和南口农场的案件审理。1985年1月设立城关人民法庭,有人员10人,负责昌平、马池口、南邵3个乡镇的案件审理,后并入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1986年4月设立长陵人民法庭,有人员4人,负责长陵、黑山寨乡和十三陵农场的案件审理,1990年12月迁回县人民法院与民事审判庭合署办公,审判人员仍负责原管辖范围的案件审理。1987年10月设立回龙观人民法庭,有人员9人,负责回龙观、平西府、燕丹、霍营和东小口5个乡镇的案件审理。2009年9月成立东小口人民法庭。昌平法院现有基层人民法庭5个,即南口人民法庭、沙河人民法庭、回龙观人民法庭、小汤山人民法庭、东小口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