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规范与设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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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规范与设计的关系国家工程技术规范对规划设计有诸多限制条件,这在一定概率上是事实,但就本质而言,设计创意与技术规范一定不是背道而驰的,因为它们共同的意志是确保品质,改善生活。设计创意要有打破陈规的自我放飞,但同时需要技术规范制约,有张有弛,才不会离经叛道。另一方面,技术规范并不是死的,它由人制定,也将会在不断被否定后得到完善。所以我认为,技术规范是原则,原则在关键时刻就对设计创意具有指导作用,而有了原则的自由才能飞得更高,符合规范的创意才会走得更远。概括来说设计创意与技术规范的微妙关系在于既相互制约,有相互促进。对我们而言,相对较熟悉的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公园设计规范”。下面就一些具有争议性的规范条例来谈谈设计创意与技术规范的关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对建筑采光有硬性时间要求。而建筑的日照采光被遮挡的情况与其规划设计有一定联系。例如建筑单体自身遮挡采光和规划建筑相互遮挡采光两种情况。就住宅单元平面而言,条形或矩形等正常形体的住宅,其规定要求受光面的房间一般不会因设计本身而产生日照采光被遮挡的问题。而现代单体住宅建筑形式中平面立面及平面组合日趋多样,一些标新立异的异形建筑正是创意所在,如“山”形、“土”形、“工”形、“口”形、“十”形、“T”形、“X”形、“Y”形、“W”形、“H”形(如图)等异形住宅建筑就可能存在日照采光的先天不足,某些卧室或起居室总是不能完全符合规范中有关日照采光的规定。若是将住宅单元拼接起来对日照采光的影响会更大[4]。那么设计师就只能做规则的模式化的住宅建筑了吗?显然不是。设计师的思维应该是多元化的,首先何为创意,我认为是特殊的秩序和细节的精妙。住宅建筑不单讲究形态,更重要的是内部居住空间的起承转合。如柯布西耶、安藤忠雄等大师级建筑师在建筑形态上常常只运用纯粹的几何图形,抑或方盒子状,其真正流芳百世的精髓值得我们细细琢磨。形式只是表现方式的一种,如果只有外在形式上的光怪陆离,那么这种创意是肤浅的。第二点,即使要做特殊形态的设计,也不应以牺牲采光使用者采光权利为代价。充足阳光是使用者的心理需求,光影变化则是一种设计语言。安腾忠雄、迈耶等在设计中对日光是相当执着,相当重视的。这样说来,规范中的日照标准对住宅建筑的设计不能说是限制,而是有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关于居住区内建筑间距,规范中的“日照标准”也有明确规定“住宅正面间距”、“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住宅侧面间距”等[2]。这些条例是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的必然要求,但不免带来一些遗憾,便是传统空间的丢失。疏密相间的北京胡同,开合有致的上海里弄,那些尺度宜人,功能聚集,自发性活动率高的熟悉传统空间都将成为历史吗?我住过里弄,对传统空间和现代居住区的差异深有体会,包括空间,人际,行为模式等。空间组合是诱因,因而传统尺度的空间的埋没不仅对设计者,对居民们而言都是一种深切的遗憾。虽然现代居住区无法实现传统空间的功能优势,但传统尺度的居住区是有其严重弊端的,比如不能满足现代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其中就包括对阳光的需求。所以尽管规范限制了规划设计,它也是站在了以居民生活质量为先的高度上,如果使用者赞成,那么设计师就无可厚非。设计师的创意可以变通,或以其他形式实现;传统空间的保留和再现却不能因为规范的限制而弃之一旁,而是值得规划设计师们不断思考的问题。换个角度看,规范也并不是神圣不可亵渎,死板不可变通的。如何灵活地运用规范,将规范为吾所用才是设计者该具备的一项技能。“公园设计规范”中规定“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1]”而上海松江方塔园照壁旁的深湖因视觉效果而没设护栏,不合规范,同时也是有安全隐患的,由于冯纪忠先生对安装护栏没有妥协,最终是在水体的近岸2.0米的范围内垫高池底,使水深不大于0.7米,完全按照规范解决了难题,既符合规范有保全了设计师的创意。上面列出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意义,解决问题的过程其实就是化解设计创意和技术规范间矛盾的过程。辩证地看问题,国家工程技术规范对规划设计的限制是一种试炼,没有被规范扼杀的创意,只有不够精妙的设计。一味纠缠于规范对创意的限制,只是一种沉迷于非理性的自我陶醉而无法自拔的表现。综上所诉,正确处理其两者关系应是,竭尽脑力使两者兼得,若终不可兼得,则以使用者为本。参考书目:[1]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12.[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7-8.[3]蒋琳.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旧城区开放空间的控制引导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0601:8-25.[4]周星升,王燕,王艳.对现行居住区规范中日照问题的几点探讨.规划师,2007,23(zl):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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