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责任保险在化解民生矛盾中的作用摘要:责任保险作为保险业发展至今的最高层次,一直被许多理论界人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指标之一。本文分析了现阶段社会矛盾的基本根源是民生问题,探讨了责任保险在化解民生矛盾中的作用,并通过分析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提出了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及建议。关键词:责任保险,民生,矛盾,作用。2014年8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从国家战略高度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为商业保险在未来参与社会化保障体系建设中拓展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新国十条》中指出要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一、社会矛盾的基本根源是民生问题中国现在正处在两个同时并存的时期:一个是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即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到现在,中国没有哪个时期像现在这样发展如此之好,另一个则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即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没有哪个时段像现在这样社会矛盾如此之多。这种看法,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源自利益结构的不协调,源自民众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应有的满足。进一步看,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基本根源是民生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中国现阶段的一项迫切任务,是亟需建立起一个初级的民生保障体系。初级民生保障体系,即初步做到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初级民生保障体系的基本特征是低水准、广覆盖、有实效。初级的民生保障体系一旦建立起来,就能够大面积大幅度地消除社会矛盾,从而为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提供一个重要的保障底线。二、责任保险的概述及发展现状(一)责任保险的概述1、责任保险的定义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首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其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再次,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其中每一类业务又由若干具体的险种构成。2、责任保险的特征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1)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2)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3)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4)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项内容: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3、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具体而言,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几部分:(1)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如体育场、展览馆、影剧院、市政机关、城市各种公用设施等,均有可能导致公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这些地方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就负有相应的法定赔偿责任,从而需要、且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2)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3)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4)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法人或个人。(5)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6)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此外,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民事责任事故危险,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对相关责任事故危险具有保险利益;各单位场所(即非公众活动场所)也存在着公众责任危险,企业等单位亦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二)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西方保险界认为,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第二阶段是人寿保险;第三阶段是责任保险。保险业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扩展到承保人身风险后,必然会扩展到承保各种法律风险,这是被西方保险业发展证明了的客观规律。同时我们还知道,责任保险在保险业中的地位是很高的,它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又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183.77亿元,较上一年度增长了24.2%,增幅达到35.8亿元。2013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16.6亿元,为食品、环境等领域提供风险保障48.6万亿元。过去几年,中国的责任保险市场稳定增长,增长率都超过了20%,年复合增长率达到约22%,与财险保费的同期平均复合增长率相当,但比财险增长更加平稳。责任保险在财产保险市场中是仅次于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和农业保险的第四大险种。而且,国内责任保险产品已经涉及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等各个方面,实际经营的险种多达数百个,服务领域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众多保险公司也相继在责任保险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三、责任保险在化解民生矛盾中的运用围绕着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一系列问题,有效的解决手段之一就是运用商业保险中的责任保险。以下简要分析责任保险化解主要民生矛盾纠纷中的运用及现状。1、医疗责任保险,缓解医患矛盾医疗责任保险是为第三人保险,其最终目的是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往往是患者或其家属。第三人是合同以外的人,是否就保险合同享有请求权呢?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立法规定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有权直接向责任保险人请求赔偿如美国威斯康星州规定:保险公司承保因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保险,对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赔偿其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负有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否依照判决而最终决定[1]直接赋予第三人直接给付请求权,从而让保险机构介入医疗损害赔偿,将产生以下作用:(1)为发生纠纷的医患双方提供缓冲和隔离的真空带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患方纠集多人扰乱医院医疗秩序的“医闹”情况,激烈者甚至跟踪、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可见,将纠纷双方隔离开来,设置缓冲的真空带,对医疗纠纷的理性有一定的作用。赋予患者,即医疗责任保险的受益人以直接请求权,让保险公司介入医患之间的关系,能给医患纠纷双方提供缓冲和隔离空间。(2)为患方提供了获得损害赔偿的快速通道,从而加速医疗机构的解决医疗损害发生后,对于肉体、精神上均遭受痛苦的患者来说,最急切莫过于能够尽快地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医疗机构如果处理不妥当,很有可能会激化双方矛盾。很多患者对此要么采取极端措施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要么寻求法律途径,步入冗长的诉讼历程。为避免这些不利局面的出现,在医疗责任保险直接引入第三人的直接求偿权,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医疗责任保险,使患者获赔变得容易且现实,若理赔程序进行顺利,患者不必再为赔偿金额的高低,与医疗机构争执不休。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对符合要求的患者及时予以赔偿,从而快速解决医疗纠纷。2、食品安全责任险,构建和谐食品消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和手段,充分利用其社会管理、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功能,能够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起到督促企业和警示消费者的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对完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政府负担,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构建和谐消费,我们需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政府积极推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能及时足额得到补偿,应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强制保险推行,将是否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生产企业年审的基本条件。此外,政府还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如对于保险公司开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减免税收。国家应通过新《食品安全法》,理顺我国食品监管的主体、职责和程序,避免多头监管带来的弊端,建立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监管体系、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召回和追溯制度、食品安全评估体系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等。应该广泛推动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媒体和医疗机构等主体的参与,构建一个贯穿生产、流通、消费、反馈、处罚环节的有机结合的良性循环机制,形成“一条龙、全覆盖、立体式、共参与、有动员、齐制裁”的全社会监督机制,保证食品从生产一直到消费都是清洁、安全的。3、环境污染责任险,分担环境侵权责任随着工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已经相当严重,由近几年的全国环境公报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无论在污水排放量、固体废物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或者任何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量上的数目都十分惊人,这些污染物的大量排放,对我国居民的生产和生活都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而这些污染物的排放,对单个排放单位来说都是在指标范围内的排放,这种性质的排放所造成的污染,大多数都是有政府承担治理和赔偿费用。尤其加上一些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时大到无法估量,但为了经济的发展,完全由污染企业承担治理和赔偿费用显然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之下,巨大的赔偿和治理费用往往最后由政府买单,巨大的经济支出造成了我国政府的巨大负担。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企业为污染风险购买保险为前提,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保险公司首先对受害人履行赔付和补偿的义务。通过此种形式的分散和转嫁,实际需要政府大力承担的风险赔付将大大减少,从而减轻政府的环境压力。由于我国企业发展现状及现实环境的限制,推行完全的强制责任保险模式将打击多数企业的积极性,而适用完全的自愿模式,又不能更好的发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在我国现实情况下也无法收到良好效果。因此,正如多数学者提出的那样,我国应当适用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责任保险模式,以强制模式为主,以自愿模式为辅。国外环境责任保险机构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1988年美国设立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为例,属于专业化保险机构;二是以1990年意大利设立的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为典型,属于联保集团;第三种是非特殊承保机构,现今英国主要使用此种模式,即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我国应当在立足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