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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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由专业:行政管理二班学号:100302212姓名:董颖任课教师:金香花浅谈自由康德在其晚年给友人的一封信中曾说:“我的出发点不是对上帝存在、灵魂不朽等等的研究,而是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世界有一个开端,世界没有一个开端’,等等。直到第四个二律背反:‘人有自由;以及相反地:没有任何自由,在人那里,一切都是自然必然性。’正是这个二律背反,把我从独断的迷梦中唤醒,使我转到对理性本身的批判上来,以便消除理性似乎与它自身矛盾这种怪事。”[1]自由和必然的关系问题是康德考虑一切哲学问题所围绕的核心。然而,到底什么是自由?古希腊的思想家们很早就已经开始关注人的自由意志问题了。苏格拉底认为美德是天生的,德行不能传授,只能教一些关于善的知识,教会人们学会运用自己的理性去分辨善恶。智者派认为人并不是天生就具有尊敬和正义这些美德。苏格拉底和智者派都想给自由意志一个一劳永逸的定义:自由意志要么自发地行善,要么自发地作恶。他们为后来的思想家提供了规定自由意志的两条道路,即感性和理性。近代以来,哲学家们对自由意志又进行了规定:自由意志作为自由,并不在于它能为所欲为、不受限制与约束,而在于认识自由意志自身内部的规律问题。经验论者认为自由就是对自由意志的自然欲望的满足,而唯理论者则认为自由就是一直遵从理性的指导而行动。[2]康德立足于人的本性,康德提出了自由与必然的二律背反,从自然事实层面的外在自由即经验自由和价值层面的内在自由即道德自由两个层面上追问了自由的本性。这两种层面上的自由统一在人这一矛盾主体之中。康德批判传统形而上学把“我”作为实体而否定人的自由的观点。康德设立了三条基本的道德规律,他认为只要揭示了道德规律也就展现了自由意志的规律,所以这三条道德的规律是从不同的方向指向一个共同的中心——自由。自由和必然的关系问题是康德考虑一切哲学问题所围绕的核心。从总体上看,康德的自由概念分为先验的自由、实践的自由和自由感三个层次。[3]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三个二律背反中,从理性的角度提出了“自由的先验理念”的必要性。先验自由的内涵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方面意味着对经验世界的独立性,即摆脱一切机械因果性的约束,这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另一方面它意味着自行开始一个因果系列的原因性,这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这两个内容正是一般实践的自由的内容。康德在他的自由观中对自由概念下了双重含义,一是指人的自由选择,即自由的任意。另一个是指人的意志的自立,即自由的意志。康德认为,只是依规律的概念去行动的能力,只有理性主义者才有。当我们通过道德法则这一事实而认识我们自己的自由时,自由也就因此而具有了实在性,而且是实践上的实在性。康德一直坚持认为,我们在审美鉴赏(感受美和崇高)时反思到自己的自由本体,但审美的对象只不过是一种“象征”或“暗示”,我们所感到的自由和我们所激发起来的情感都只是以“类比”的方式引导我们去发现自己真正自由(道德律)的手段。康德还认为,人在外部世界中的法制状态下具有合法性的“权利”的意义。这个自由的权利是以每个人自己的自由和别人的自由协调一致为条件而限制每个人的自由。如果没有自由以及自由存在的道德法则,那么这种自由权利将是空洞的。权利是出自自由的,即人的自由意志的自律。自由概念在纯粹理性批判的领域里并没有任何积极的内容,自由概念的积极意义在于道德主体服从普遍有效的意志自律。康德自由理论首次将自由意志的规律确立为人自身的规律,这种规律不是来自于人的自然本能需求,也不是来自于上帝的权威和启示,它只是有理性的人为自身所设定的具有普遍性的要求和准则。他的自由理论在许多方面超出了前人,虽然他并没有真正完成自由理论的革命,但至少他做出了尝试。对于自由的含义,伯林又从另一层面上有所认识。以赛亚·伯林在《自由论》中所考虑到的自由的价值与道德冲突的现实,在他眼中政治哲学是无法离开道德的运用而独立存在的。伯林在两层意义(即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上展开对自由的论述。对自由本身的定义,伯林并未太明显的给出——他只对自由作了一些最基本的限定:“自由的根本意义是挣脱枷锁、囚禁于他人奴役的自由。其余的意义都是这个意义的扩展或某种隐喻”。伯林对于自由的阐释集中于《自由论》中的第三论《两种自由概念》,即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意味着不被别人干涉。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我的自由也就越多,反之越少。伯林说,英国古典政治学家们所说的自由,指的正是这个含义。这个领域不能无限大,因为那样将会是一个所有人可以没有限制的干涉所有人的状态;也不能无限小,因为那样个人将没有自由。伯林指出,消极自由并不与民主逻辑的相关联。在开明君主专制之下,有时仍然可能有很大的消极自由(如中世纪的欧洲);而在某些极端的民主制度下(如法国大革命时期),往往一个人的消极自由完全无法保证(一切人干涉一切人)。因为消极自由只是对“政府干涉我到何种程度”这个问题的回答,至于是何种政府,不在考虑范围之内。而当我们试图回答“谁统治我”这个问题时,“积极自由”的含义就显露出来了。我们可以这样说,对“积极自由”的要求是指“自我管理的要求,或至少参与我的生活由以得到控制的过程的要求”;而对“消极自由”的要求是指对行动的自由领地的要求。这两种自由是绝然不同的。伯林说,“在消极自由观念的拥护者眼中,正是这种积极自由的概念——不是‘免于……’的自由,而是‘去做……’的自由——导致一种规定好了的生活,并常常成为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4]“积极自由”就是某人的理性成为自己主人的自由。如伯林所说,“……自由的概念直接源自于什么东西构成自我、人格与人的观念。对人的定义加以足够的操纵,自由就会包含着操纵者所希望的任何意义。对于自由,康德康德自由理论一方面开启了一条从主客体统一中思考自由的正确思路,另一方面他把自由归结为形而上学问题的思想又直接为现代西方哲学自由理论所继承。康德告诉我们,‘当个体完全放弃他的野性的、不守法的自由,在一种守法的依赖状态中没有损失的找回它时’,这才是唯一真正的自由,‘因为这种依赖是我自己的作为立法者的意志运作的结果’。[5]自由,不仅不与权威相冲突,而且实际上与它相同一。伯林从多元论的理论基础出发,认为如康德所言:人性曲目,决然找不出任何笔直的东西。所以从柏拉图以来的决定论者(特别是十九世纪以来)所追求的唯一真理和终极解决方案是不存在的,这种追求往往会造成对自由的极大伤害。从根本上说,在理智的世界中,人类活动都要按照理性所设置的普遍的道德法则作为我们行动的准则以谋求“彼岸世界”的自由和德性,在感性世界里,人类依照自然的必然规律而活动以谋求“此此岸世界”的物质利益和幸福。自由与我们所能真正在社会中推行的自由还相差甚远。在现实社会中,自由包括了更多、更细致、更具操作性的内涵。因此自由是人类的一种基本需要、基本欲望、基本目的。参考文献:[1]《康德书信百封》,李秋零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44页。康德这里所说的“第四个二律背反”,按《纯粹理性批判》中的排列应为“第三个二律背反”;[2]邓南海.康德自由观的历史来源与逻辑进程[M].现代哲学,1999,4;[3]邓晓芒.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J].复旦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2);[4]以赛亚·伯林《自由论》p2002003年译林出版社出版。[5]《康德文集》康德,改革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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