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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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它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甚至影响着国家的形象。近年来我国各地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令人担忧,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及相关制度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命题。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国食品工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立法的成果予以肯定。同时指出,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状况十分严峻,且具有特殊性,即:同时面临化学污染和生物污染等非人为故意危害和企业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人为危害。第二部分,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进行全面分析。包括:法律法规不完备,立法缺欠导致监管缺位、乏力;违法成本低,对违法者震慑不足;从业者诚信缺失、道德滑坡,不履行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及检测能力建设滞后;政府部门存在职责缺位和交叉;食品安全舆论混乱。第三部分,探讨了西方国家食品安全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美国、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经历了多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食品安全制度。其法律体系细致完善,罚则明确,威慑作用突出;立法鼓励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突出政府监督、主导和服务作用;拥有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和先进的检测技术并倡导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和良好的风俗传统。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制度提出对策:第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各项法律制度之间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提高违法成本,加大被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第二,落实从业者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内容,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并把监管部门的监管、群众的市场选择、群众监督举报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企业严格自律,讲诚信、讲道德。第三,加快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构建科学、统一、易于实际操作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努力缩小与发达国家在检验检疫硬件方面的差距,提高检测能力。第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通过理顺监管体制、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强化源头管理、整合检验检测资源,构筑食品安全监管屏障。第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公民的理性认识。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完善目录一、我国食品行业发展的现状1(一)我国食品业近年来成就显著1(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2二、我国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3(一)法律法规不完备3(二)企业违法成本低廉4(三)标准体系及检测能力建设滞后5(四)政府部门存在职责缺位和交叉6(五)部分从业者诚信缺失6(六)食品安全信息机制不健全6(七)食品安全舆论混乱6三、西方国家食品安全制度建设的经验7(一)法律法规细致完善,法律的威慑作用突出7(二)政府主导履行监督,企业自主诚信自律8(三)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完善,营造全民责任意识8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的对策9(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适用性9(二)落实从业者主体责任,树立诚信之风11(三)加快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12(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构筑食品安全监管屏障12(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公民的理性认识13参考文献1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建国以来,我国食品行业和相关立法的发展均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在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食品安全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事故案件时有发生。近年来,我国各地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立法和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及相关制度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命题。一、我国食品行业发展的现状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在提高食物供给总量、增加食品多样性以及改进国民营养状况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食品工业品牌化、功能化、专一化、娱乐化、时尚化的特色日渐凸显,食品安全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及相关制度建立时间均较晚,特别是法律的适用性、可操作性都存在着诸多不足和缺陷。同时,因国情原因,标准相对滞后;兼之从业者道德、诚信的缺失,致使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较之发达国家,更多了一层人为因素。(一)我国食品业近年来成就显著近年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我国食品工业积极顺应市场需求变化,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成功克服了三聚氰胺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利影响,工业总量快速增长,经济效益明显提升,产业结构得到改善,技术进步成效显著,全面超额完成了《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规定的各项指标,食品工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由2005年的8.1%提高到2010年的9.2%,其支柱产业地位进一步巩固,已成为解决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行业①。从立法层面看,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食品卫生法》(1995年制定2009年废止)、《产品质量法》(1993年制定2000年修订)、《农业法》(1993年制定2002年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动物防疫法》(1997年)、《标准化法》(198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7年)、《刑法》(1979年制定1997年修订)等近20部相关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制定2001年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等近40部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等近150部部门规章。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初步构建了我国食品安全保①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我国食品工业“十一五”成就》,载《中国食品安全报》2011年6月15日。2障的基本法律框架,促进了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制化进程,为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6月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基本大法。它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维持现行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这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注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为维护公众饮食安全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这一食品安全工作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了新阶段。(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在食品的三要素(安全、营养、食欲)中,安全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首要标准。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的公共卫生问题,不仅直接关系人类的健康生存,而且还严重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②。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出现了食品的安全事件,如英国“疯牛病”和“口蹄疫”事件、比利时“二恶英”事件。而国内的苏丹红、吊白块、毒米、毒油、孔雀石绿、瘦肉精、三聚氰胺、塑化剂、“地沟油”等事件频发,使得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十分严峻。1、从全球范围来看,我国和其他经济快速成长的发展中国家一样,面临着化学污染和生物污染的双重挑战。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频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屡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这些食品安全事件给公众一种错觉,认为不法食品生产者掺杂使假的问题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最大问题,其实不然,药物残留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以及食品中微生物污染和生物毒素含量超标的问题较之掺杂使假更严重③。微生物危害是目前食品安全最大的危害,也是食源性疾病的最大祸根④。这是世界上头号食品安全问题,当然也是中国的头号食品安全问题。由于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食品生产模式及饮食方式的改变、食品流通的日益广泛、新的病原体的不断出现、细菌耐药性的生产等,使食品、尤其是动物性食品,被病原体体及其毒素污染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一方面传统的食品污染问题继续存在,如沙门菌污染、霉菌毒素污染、农药污染和寄生虫污染等;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出现的一系列新的食品污染问题在我国同样突出,如大肠埃希菌已在国内多个省发生了严重的爆发流行等。②杨明亮、刘可浩、刘进、彭莹,《食品安全:一个遍及全球的公共卫生问题》,载《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3年第4期,第34—36页。③盛卉,《食品专家:掺杂使假并非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最大问题》,载“人民网”,2011年5月9日。④刘允,《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发展对策》,载《中国食物与营养》,2005年第9期,第15—19页。3同时,产地环境污染、不当使用农业投入品、违规管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生产经营管理不到位等是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2、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集中于微生物、环境污染等非人为故意危害不同,企业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现象成为我国食品工业的痼疾。食品造假问题,发达国家19世纪早期曾大量出现,随着食品的化学化发展和食品加工、销售企业的增加,有意的食品掺假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严重问题。直到1920年前后,法规的压力和有效的检测方法才将故意进行食品掺假的出现频率和严重性控制到可以接受的水平,而掺假与反假的斗争始终没有停止。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30年完成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发展进程,遇到的问题可能会集中展现出发达国家的经历。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影响恶劣。另一方面,我国现有食品行业整体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卫生保证能力差的手工及家庭加工方式在食品加工中占相当大的比例,有的从业人员甚至未经健康体检,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屡禁不止,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二、我国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折射出我国存在的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是对立法及相关制度的拷问和挑战。我国目前虽然形成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是整个体系却缺乏系统性、科学性。(一)法律法规不完备一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层次不够高,以行政法规居多。二是《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等》等涉及食品安全法律的衔接不够,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刑法立法及实践上都嫌不足。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有关食品安全的罪名,即: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食品安全法》发布后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加重了对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的财产罚和人身自由罚的力度,并未对具有“普通法”性质的第一百四十条进行修正。但2010年10月上海发生“染色馒头”事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叶维禄等3人犯罪行为的认定正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2年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把涉及“地沟油”的犯罪按《刑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食品安全犯罪中的最重惩处来追究刑事责任。这当然对于“地沟油”的打击有利,但从法治层面看,仅明确“地沟油”的量刑标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远远是不够4的,而且有“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之嫌。三是配套法规和规章滞后,影响了《食品安全法》的深入实施。从国家层面看,一些监管工作方面需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还存在空白。如《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从地方层面看,应由地方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目前仅有个别省(区、市)出台。与西方国家以大食品企业为主的情形不同,我国成规模的企业仅15万家左右,大多数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对于这些食品小作坊,监管难度不言而喻:一方面是生产者分散于城乡广大地区,流动性、隐蔽性很大,不易监管;另一方面,监管部门感觉监管成本过高。而地方法规的缺位,导致食品小作坊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群体。四是从《食品安全法》施行两年来的情况看,也反映出其立法的缺陷。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部分条款存在概念性强,操作性弱的问题,以至于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实践中不便适用。如“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怎么鼓励,没有具体办法。食品安全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的基本法,需要各种部门法、地方法规对基本法的某一方面进行更加明确全面的规范。(二)企业违法成本低廉《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还是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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