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重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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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风险因素: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它分为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指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偶发事件。风险损失:是由非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2可保风险(哪些属于可保风险)1、纯粹风险2、偶然发生的风险3、大量、同质风险4、具较重大损失的风险5、非群灾巨灾损失重大风险6、可以用货币衡量的风险3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代位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损失分摊原则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且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利益,必须是能够在经济上确定的利益。5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所有权、委托保管权、抵押权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与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6保险人告知的含义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所谓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7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明确列示在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8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9保证的表现形式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10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11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多种原因并存时的判定:(1)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2)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3)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中,没有除外责任的,只要其中一个为承保风险,无论其他原因如何,应当负赔偿责任。(4)既有除外责任也有承保责任的,应当分析损失结果是否能分解。若可以分解,保险人只对承保责任;若不能分解,则除外责任为近因,保险人不负责理赔。多种原因连续发生:(1)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2)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3)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4)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1)间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没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保险人对各个原因所致损失均负责赔偿。(2)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若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发行在承保风险前,保险人的责任自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开始负责;若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发生在承保风险之后,保险人对损失的责任只负责到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介入之前。12代位原则代位:保险人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后,依法取得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意义(1)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2)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13物上代位与代位求偿的区别•1、代位求偿的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2、代位求偿取得的是代位权,而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保险人取得的是对保险标的的权益及义务。1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1、经济补偿:保险的基本职能。2、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15定值保险定义: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的保险。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常见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计算公式为(1)损失程度=(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残值)/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100%(2)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6不定值保险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在出险时确认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1、不足额保险: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比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低,即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也称为部分保险。2、足额保险: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等额,即保险金额刚好等于保险价值。3、超额保险: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超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17、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0条的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8保险合同重要概念1、保险费:投保人为使其财产和人身获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对价,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来源,也称为保费。2、保险金: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损失给付的实际保险金数额。3、保险金额: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或出现保险事件时,应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超额、足额、不足额保险)4、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高限额,可以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5、保险标的:指投保人将其作为保险对象申请投保、而由保险人承担风险的财产或人身利益。19保险合同关系人1、被保险人(Insured):我国《保险法》(2002)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受益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20受益人的特点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2、受益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受益人不一定能得到保险金。(可以变更,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就不能得到保险金。)除人身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本身就拥有受益权,只要被保险人生存,则被保险人为保险金请求权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受益人才享有受益权。3、受益人享受的收益权是种期得利益,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享受,在国外又称为等待权。4、收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以放弃收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让等处分权利,由受益权的不确定性决定的。5、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而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即可。6、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不是遗产,无需交遗产税,也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7、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被指定变更、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失去受益权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21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书面要约•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保险凭证:也称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保险单,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22保险人的义务1、说明合同条款及内容义务2、及时签单义务3、保密义务4、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5、支付其它特殊需费用的义务(查勘、施救)23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财产保险是以保险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为生效条件,又叫“零时起保责任制”。保险双方是否已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是判断财产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24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条件人身保险是以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为生效条件。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是长期性合同,其保险费的交付也是分期付款,所以,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即视为生效。25保险合同的终止(一)正常终止1、自然终止2、履约终止3、协议终止4、行使终止权终止(二)特殊终止1、自始无效2、违约终止3、解约终止26财产损失保险分类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27责任保险及其分类责任保险是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分类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28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直接补偿对象:与保险人签订责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间接补偿对象: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只有当第三方的利益损失客观存在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才产生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29第一损失保险:不要求被保险人以其财产的全部价值足额投保,而是以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高损失额为保险金额。当财产发生损失时,不论保险金额占全部财产价值的比例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内,保险人就得按实际损失赔偿,而不采取比例赔偿的方式。采取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的原因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不要求被保险人足额投保,其费率较高,这种方式对保险人和被保险都有利:一般情况下,家庭财产全损概率很小,不必要足额投保,可以节省保费,增加风险单位,并减少理赔。免赔条款保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规定当保险事故损失少于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只有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这一比率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这个比率就是免赔率,有绝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率之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实际损失减去免赔额后剩余的差额;相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实际损失,并不扣除免赔额。30机动车辆保险概念:以汽车本身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宣传财产保险。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特种车31机动车辆免赔率1、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2、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选协商方式处理时,不能证明原因的,免赔率为20%4、投保时约定过被保险车辆的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为10%32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投保人应当如实2、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施救措施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现场查勘。5、因第三方引起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33保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全部损失2、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3、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34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者险)1、适用范围:机动车辆车损险的适用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2、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负责赔偿。35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第三者”:指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投保人、被保险和保险人。以下均不属“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畴:1、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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