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保全,因保险标的损失、伤害而受损。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对象。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释义: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才能构成保险利益。注意:•非法利益不能构成保险利益,如盗窃、走私、贪污等不法行为获得的利益。•法律上不予承认或不予保护的利益也不构成保险利益。(案例)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释义:不保被保险人遭受的政治利益的损失、竞争失败、精神创伤、感情痛苦等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利益。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一般不保纪念品、日记、帐簿等。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释义一:这一利益是能够用货币形式估价的利益。注意:现在“无价之宝”越来越小。释义二:这一利益是指客观上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估计的利益。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的影响:•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外的利益。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时效规定财产保险•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终止,始终都存在保险利益,尤其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否则得不到保险赔偿。•国际惯例规定,在海上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以不具备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否则得不到保险赔偿。人身保险•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P274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第一种:英国、美国等国采用的“利益原则”又称“利害关系原则”,是根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来确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只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存在具有精神和物质幸福,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会造成投保人痛苦和经济损失。第二种:日本、德国、瑞士等国采用的“同意原则”主张投保人只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三种:有些国家采用的“法定原则”是通过法律列明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或者规定一定的法律关系,投保人只要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所列明范围的亲属关系或规定的法律关系,便可被认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四种:有些国家采用的“混合原则”将以上几种确认方式相结合,既规定一定的亲属范围,又规定应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来确认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立法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认投保人为下列被保险人投保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前项以外,同意他人为其投保的被保险人。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为自己投保。2.为配偶及有亲密血缘关系的人投保。理由:他们相互间有法律规定的抚养、扶养或赡养责任;投保人对这些人不太可能产生道德危险。3.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投保。理由:这些人伤亡可能会给投保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5.为他人投保,在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后也可产生保险利益.理由:在社会生活中,除了家庭成员、近亲属之外,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很密切的经济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合作关系;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等。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所有者对其所有的财产有保险利益理由:财产所有者因其所有的财产发生损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2、财产合法的经营、使用者对其经营、使用的财产有保险利益理由:财产合法的经营、使用者因其经营、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失,同样会给他们带来经济损失。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3、财产保管者、承租者、承包者对他们所保管、租用、承包的财产有保险利益理由:这些人保管、租用、承包财产是要负一定经济责任的。4、抵押权人、质权人对他们所受押、质押的财产有保险利益理由:这些人因债权债务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注意:在上面所列举的具有财产保险利益的当事人中,财产所有权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保险利益没有限制,是最充分的;在其他情况下,有关当事人的保险利益往往要受到限制。如:抵押权人对其受押财产的保险利益要受到抵押债务的金额、抵押期限以及抵押人偿债情况的限制。5、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理由:如因营业中断导致预期利润丧失、票房收入减少、租金减少、待销商品的利润减少等,经营者对这类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因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需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对责任保险具有保险利益。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的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1.各种固定公众场所,如酒店、商店、旅馆、娱乐场所等对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造成用户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可投保产品责任险。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3.各类专业人员,如美容师、药剂师、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4.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死亡等依法应负担医药费、工伤补贴、家属抚恤费等而具有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可投保雇主责任险。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保险:以义务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义务人未能如约履行义务而使权力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信用保险中,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出口方对进口方支付能力的信用;合同权利方对义务方履约的信用等。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使保险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二)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定性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要有保险利益;定量规定: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在数量上有多少。注意:保险利益原则不仅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而且是被保险人获得赔偿金额的最高标准。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三)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投保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保险保障,而是为了谋取保险赔款。他们不是积极防止保险事故发生,而是希望促使保险事故发生,甚至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原因: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利害关系,因保险标的的受损会使其蒙受损失,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使自已受损,有违常理。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注意: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要求程度远比一般民事活动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运用:一是,在实践中,更多的是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原因:•保险标的广泛、复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和陈述来承保和确定费率。•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远远大于所收取的保费。如果投保人有不诚实和欺骗行为,保险人将无法经营。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二是:要求保险人也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原因:•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复杂性,专业性,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了解和掌握。•对于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主要通过保险业法和政府监管来实现.①各国保险立法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业务范围、保险单内容、费率的制订、偿付能力、准备金的提存以及破产清算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法律保证);②政府还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保险人规范、稳健经营(制度保证)。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告知:指保险合同订立时和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有关的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陈述(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方应将与投保方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狭义的告知。常称“通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告知的形式投保人的告知方式•无限告知(法国、比利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询问告知(大多数国家,我国也采用。)保险人的告知方式•明确列明•明确说明(我国保险人要明确说明的有保险的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保证保证:是指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限内承诺某一事实存在与不存在,或对某事项作为与不作为的保险合同条款。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证种类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分类•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例如: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当时健康状况良好,但不保证今后也一定如此。•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品。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类•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适用性:主要是海上保险。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注意:•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注意:本条是针对保险人的。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告知强调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陈述;•保证强调守信,许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告知的目的: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保证的目的:使保险人能够控制危险。•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的后果(1)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违反告知的表现:漏报:投保人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末予申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误告:投保人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隐瞒:投保人方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欺诈:投保人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作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原因:保证事项均为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