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第一节保险的性质第二节保险的特征第三节保险的功能与作用第一节保险的性质一、保险性质学说评介insurance在英文中最初的意思:“Safeguardagainstlossinreturnforregularpayment”在我国,保险是一个外来词,是由英语“Insurance”一词翻译而来的.(一)损失说损失说以损失概念作为保险定义的核心◆损失赔偿说--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起源:海上保险☞代表人物: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马歇尔:“保险是当事人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马修斯:“保险是约定的当事人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物发生的危险,当该项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损失分担说--强调在损失补偿中多数人互助合作的事实☞代表人物:德国的华格纳(A.Wagner)“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个定义既能适用于任何组织、任何险种、任何部门的保险,同时也可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甚至还适用于自保”。◆风险转移说--强调保险组织在损失补偿中的地位和作用☞代表人物:美国的魏兰脱(A.H.Willet)☞强调损失补偿是通过众多人把风险转嫁给保险组织来实现的魏兰脱:“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的”。3.二元说--分别阐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代表人物:德国保险法学者爱伦贝堡(W.Ehrenberg)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补偿经济损失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其一德国、法国、日本和瑞士等国家的保险法都是分别给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下的定义◆技术说--以保险的技术特性,统一解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强调了保险的数理基础☞代表人物:意大利商法学者菲方德(C.Vivante)该学说认为,保险费的计算、保险基金的计算都需要有特殊的技术,保险的特性就在于采用这种特殊技术。保险人在计算保险基金时,一定要使实际支出的保险金的总额和全体被保险人交纳的净保险费的总额相等,这就需要通过特殊技术保持保险费和保险赔款的平衡。(三)非损失说欲望满足说--以人们的欲望和满足欲望的手段来解释保险的性质。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代表人物:意大利的戈比(U.Gobi)德国的马纳斯(A.Mnes)戈比认为,保险的目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以最少的费用满足该偶发欲望所需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济保障。马纳斯主张:“保险是保障因保险事故引起金钱欲望的组织,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必须以引起金钱欲望为前提条件”。追随者威尔纳说:“保险是多数人的团结互助的集体,其目的在于对意外事故引起财产上的欲望,以共同、互助的补偿手段为保障”。财产共同准备说--一种保险的静态观☞代表人物:日本的小岛昌太郎只有积蓄货币作为财产准备,才能应付意外事故的损失和支出的增加,保险人是受托管理经营的组织。“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的”。相互金融说--立足于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来解释保险☞代表人物:日本的米谷龙三保险是以发生偶然性的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当今的经济是货币经济,所有经济活动都是用货币的收支来表现的。因此,保险作为应付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而保险费的收取和保险赔款的支付都是用货币进行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二、保险的概念1、保险的定义保险是聚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P29页)比较接近损失分担说理解即可广义的保险一般包括由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由专业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以及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自保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等。广义的保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合作保险2、广义的保险3、狭义的保险定义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三、保险的基本要素(1)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2)保险必须对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3)保险必须具有互助共济关系(4)保险分担金额必须科学合理(5)保险必须为较长期性的经济制度(1)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可保风险不保风险例证纯粹风险投机风险买卖股票、赌博不保偶然性或不确定性必然发生或必然不发生带病投保不保、不乘飞机就不必买航空意外险意外风险故意行为能够预期的损失不保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可能不能满足大数定律(有例外)标的有发生重大损失可能、可货币计量损失不足以影响财务稳定性但巨灾风险如地震、火山、战争等超出保险人承担能力不保(有例外)(2)保险必须对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是货币补偿而不是恢复已毁原物和赔偿实物。财产保险中的标的必须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人身保险不是保证人们恢复劳动力和生命,而是对人的死亡和伤残导致劳动力丧失而使个人和家庭收入减少和开支增加带来的经济负担增加加以弥补。(3)保险必须具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参加保险的单位越多,每个单位分摊的金额就越少,保险基金就越雄厚,损失赔偿的能力就更强。通过保险,投保人建立了共同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的互助共济关系。(4)保险分担金额必须科学合理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而保险履行其经济补偿职能是以多数人的结合为必要条件。只有多数面临同类风险的单位或个人结合在一起,才能使特定风险发生的频率接近于其概率,表现并反映出其稳定性,这时大数法则才能发挥作用,而大数法则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即保险人只能承保多数单位或个人共同面临的那些风险,而个别单位或个人面临的风险因其无法分散,保险人通常不予承保。不是所有的保险都能适用大数法则一般而言,人寿保险适用大数法则有相当数量的非人寿保险无法使用大数法则(5)保险必须为较长期性的经济制度1、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它与银行、证券一样都归属于金融服务业,之所以能够运行是因为社会对保险产品有需求和供给;2、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保险组织通过收取保险费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再对这些资金进行运作,实际上在社会范围内起到了资金融通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保险组织是金融中介机构;3、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看,保险起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第二节保险的特征1、保险的基本特征2、保险的比较特征1、保险的基本特征(1)经济性(2)互助性(最基本特征)(3)契约性(4)科学性(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2、保险的比较特征(1)保险与赌博(2)保险与储蓄(3)保险与社会救济(二)保险与相似制度(行为)的比较1.保险与赌博相似之处:都是基于偶然事件的发生区别:对付的风险不同运用的手段不同最终目的不同导致的结果不同2.(人身)保险与储蓄相同之处:都是以现在的剩余作未来所需的准备区别:对象不同技术要求不同受益期限不同行为性质不同主要目的不同(二)保险与相似制度(行为)的比较3.保险与社会救济相同之处:借助他人安定自身经济生活的方法区别: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三)保险的职能和作用1、保险的职能2、保险的作用1、保险的职能(1)保险的基本职能(2)保险的派生职能(1)保险的基本职能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2)保险的派生职能融资职能(筹资和投资)防灾防损职能(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2、保险的作用“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1)保险的宏观作用(2)保险的微观作用(1)保险的宏观作用保险的宏观作用是保险对全社会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其作用为: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2)保险的微观作用商业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从一般意义上说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