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07-保险学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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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火灾”失去控制——“友善之火”与“恶意之火”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但是对何谓失去控制往往有不同的理解英美国家的做法。在英国,火灾保险将火区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火:友善之火和恶意之火。友善之火是指非意外的、控制中的、在其专用容器中燃烧的火。恶意之火是指意外的、失去控制的、有危害的火。确定友善之火原则的案例发生在1815年。被保险人是一个制糖厂的厂主,一天工厂烟囱顶部的通风盖没有打开,使得锅炉聚集了巨大的热量并使厂房里热浪袭人,到处是烟和火花,有两个工人窒息,所幸的是锅炉内的火和厂房里的火花并没有使厂房建筑物本身着火。法院判决,所造成设备损失、原材料灭失和人员伤害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为火从来没有离开过其在正常工艺造作中所在的区域,正因为是在这个区域内,法院认为这种火是友善之火,就像壁炉内劈啪爆响的火对屋内取暖人来说是友善的一样。原则上,火灾保险所承保的是恶意之火给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友善之火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通常不承担赔偿第七章责任保险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第二节: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节:产品责任保险第四节:雇主责任保险第五节:职业责任保险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责任保险及其分类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责任保险及其分类责任保险是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分类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阶段最直接的基础:法制的健全与完善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双重补偿机制直接补偿对象与保险人签订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间接补偿对象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只有当第三方的利益损失客观存在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才产生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其标的既可以是侵权责任,也可以是契约责任,还可以是绝对责任,即无过失责任。从严格意义上讲,责任保险承保的契约责任不是契约的履行责任,而是违反契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违约责任。各种责任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事先无法预料。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只能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进行确定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独立承保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如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是责任保险主要的业务来源附加承保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如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组合承保不需要单独承保也不必附加条件,只要参加了该财产保险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如船舶的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较一般的保险要复杂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需要更全面的地运用法律制度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利赔款实质上是支付给受害者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责任保险的费率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各种工程项目的所有者、承包者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责任保险最基本的保险责任,以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索赔金额为依据,以保单上的赔偿限额为最高赔付额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责任保险的费率影响责任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赔偿限额的高低承保区域范围历史损失资料责任保险的赔偿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的赔偿限额是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的依据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第二节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公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公众责任保险也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公众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诉讼费用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对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凡属于被保险人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车辆、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等造成的第三者责任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食品或饮料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由于战争、罢工等造成的责任公众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保险费率无固定的保险费率表,通常视每一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定费率,以便确保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与所收取的保险费相适应一般按每次事故的基本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分别订立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项保险费率保险费的计算以赔偿限额为计算依据对某些业务按场所面积大小计算保险费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赔偿限额的确定通常采用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方式,它只能制约每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对整个保险期内的总的赔偿责任不起作用保险人的理赔应当以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并为法律认可为前提,以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综合公共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量最大的险别承包人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承保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保人承运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案例:公众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如何赔偿某市政工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事故1万元,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市政工程公司。同年,该公司一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井盖。傍晚时分,雨还在下,李某骑自行车经过该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因感染而死亡。受害者家属要求窑井管理单位市政工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协商,市政工程公司赔偿李某的家属医疗费及抚恤金共5万余元。随后,市政工程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万元。保险公司经审核后,认为属于保险责任,遂迅速向市政工程公司赔偿了万元保险金。1994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公众责任保险单》的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因前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本案中,市政工程公司在维修窑井的过程中,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行人跌入窑井伤重死亡。依照《民法通则》关于“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市政工程公司应对李某家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依据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案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向市政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产品在适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者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产品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责任范围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限制性条件造成产品责任事故的产品必须是供给他人使用的即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制造、销售该产品的场所范围之外的地点除外责任根据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其他人的责任根据劳工法或雇主责任法或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按照被保险产品说明去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时造成的损害事故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厘订因素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的损害的风险大小产品数量和产品的价格承保的区域范围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赔偿限额的高低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保险人的责任通常以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为基础,而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内生产或销售对于赔偿标准的掌握,以保险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的赔偿限额为最高限度,它即可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标准,也可以累计的赔偿限额为标准某年某月某日晚,某人在家就餐时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炸伤左眼,共花去65000元。后李某向啤酒生产者A厂索赔,因A厂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50000元,所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了赔偿。后经调查,啤酒瓶爆炸是因专门为A厂生产啤酒瓶的B厂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A厂遂要求B厂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应由自己向B厂提出赔偿请求。A厂与保险公司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厂在向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B厂追偿。但因A厂的赔偿责任已经部分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法在赔偿金额内代替A厂取得向B厂追偿的权利。A厂就未获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仍可向B厂追偿。法院遂判决A厂和保险公司可在各自的损失金额内向B厂追偿。本案涉及产品责任险的赔付,以及责任险的代位追偿问题。本案中,导致某人受伤的啤酒瓶系B厂提供,B厂是最终责任人,A厂向B厂进行追偿。由于保险公司已经在向某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依法在赔偿限额内取得向B厂代位追偿的额内对权利。A厂对李某承担的超过赔偿限额的损失因未获保险公司赔偿,当然可以向B厂追偿。第四节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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