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VTS的效用及我国VTS管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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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VTS的效用及我国VTS管理现状朱加高陈建华(浙江海事局通航处浙江杭州,310004)【摘要】:从VTS的作用和效益着手,分析了VTS在增进水上安全、提高船舶通航效率、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等方面的作用,介绍了我国VTS的建设和管理现状,提出了VTS运行管理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关键词】: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海事监管;通航效率SimplediscussiononthefunctionandbenefitofVTSanditsdomesticadministrationstatusquoZhujiagao,chenjianhua(Transportdepartment,Zhejiangmaritimesafetyadministration,Hangzhou,310004,zhejiang)[Abstract]:AccordingtothefunctionandbenefitofVTS,analyzedtheusageofpromotingsafetyatseaandtransportefficiency,oceanenvironmentprotecting,safeguardsovereigntyandinterestofocean.Introduceditsconstructionanddomesticadministrationstatusquo,putforwardthesuggestionandimprovementonmanagement.[KeyWords]:VesselTrafficService(VTS);AutomaticIdentificationSystem(AIS);Maritimeadministration;TransportEfficiency随着VTS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应用以及远程识别和跟踪技术(LRIT)的发展,各国海事主管机关不仅认识到VTS在增进船舶航行安全和效率及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强大功能,而且VTS已成为各国海事主管机关进行行政执法和保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手段。VTS系统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先进的发展历程。我国VTS是代表国家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体现海事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我国VTS运行管理机构承担了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等多种职能,在促进我国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护海洋环境及协调应急搜救行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VTS的作用和效益体现VTS作为现代航海技术最杰出的代表,在增进水上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保护海洋环境、扩大监管范围、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展现现代化监管手段、提高港口生产效率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1.1VTS为海事监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有效扩展了监管范围传统的海事管理方式非常单一,只能依靠船舶日常巡航、人员巡查、VHF船舶报告等对港口、码头等近岸水域内的船舶进行有限管理,管理的好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巡航的频度和范围,具有局部性和不连贯性。VTS诞生后,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天候全方位管理,可以2对区域内船舶动态和通航秩序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同时管理水域扩大,由港区向外海扩展,尤其是融入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后,管理范围进一步向外海区扩展,可以达到对领海水域,甚至是专属经济区的船舶动态监控,为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提供了手段,VTS名副其实的担当起了监管的“最前哨”。1.2VTS在增进水上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VTS在增进水上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效维护水上良好的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的安全和高效;(2)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区域内船舶水上交通事故;(3)在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4)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中作用巨大;(5)在查找肇事逃逸船舶方面还发挥着巨大的作用。1.3VTS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一是VTS在增进水上安全、预防和控制水上交通事故、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的同时,挽救了海上人命和财产损失,为国家、社会和集体挽回了损失,间接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二是VTS在增进船舶通航效率的同时,减少了船舶航(班)次时间,降低了船舶营运周期,既节约了成本,又提高了船舶生产运行效率;三是港口调度部门借助VTS可以及时掌握船舶抵港动态,合理安排船舶进出港靠离泊计划,最大效率使用港口锚地和泊位,促进港口高效运转,提高港口生产效率。四是通过VTS实施有效的交通组织和助航服务,降低了船舶正常进出港靠离泊计划受大雾等恶劣天气影响的程度,最大程度保障港口正常生产不受自然因素影响。2、我国VTS建设现状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VTS建设起步较晚。近年来,我国主管部门虽然加大了VTS建设的投入,在我国一些主要港口、重要水域先后建成了交管中心,但离“十一五”提出的重要水域全面覆盖的发展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以舟山水域为例,舟山辖区南北相距70海里,为我国南北航路的大通道和船舶进出上海港、洋山港和宁波港的必经水域,在这片浩瀚的水域内,航路纵横交错,航门、转向点众多,存在许多明显的事故多发区。尤其是近些年来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辖区船舶流量明显加大,通航秩序日益复杂,水上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管理者明显感觉到需要利用VTS对辖区船舶交通流进行规范,通过维护船舶良好的通航秩序来保障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然而,目前舟山辖区已建成的雷达站仅有三座,覆盖范围非常小,其中一座雷达站覆盖两条进出港航道和一个锚地,另外两座雷达站仅覆盖一个水道。显然,以当前的VTS资源是无法对舟山辖区的巨大船舶交通流进行有效规范的,因而当前仍需继续事故四项指标比例变化曲线图020406080100120200220032004200520062007年度百分比事故件数比例沉船艘数比例死亡失踪人数比例直接经济损失比例3加大VTS建设的投入。图12002-2007年舟山辖区外海区事故四项指标比例变化曲线图VTS建设规划的合理性有待提高,区域规划建设不强,存在“重港口、轻水域”的现象。目前我国VTS建设资金来源来源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投资,二是企业出资。国家投资建设的VTS,受行政管辖区域的限制,资金只能集中在一些重要的吞吐量较大的港口,难于实现对某个区域的整体投资建设;港口企业出资建设的VTS,目标更为明确,主要是为业主的港口、或者是某座大型码头服务,在选址建造雷达站时,只考虑覆盖港区和进出港航道水域。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主要基于这样两点考虑:首先,港区与外海区相比,有着距离上的优势,港区通常是海事监管的重心,在港区内已经有比较完善的监管手段,比如船舶进出港审批、签证、日常巡航、护航、CCTV等等,港区内船舶通航秩序能够较好的维护。而外海区则刚好相反,是海事监管的薄弱环节,当前海事监管能力还无法实现对外海船舶航行的有效管理,迫切需要构建某种监管手段。其次,近些年来随着港区安全监管手段的不断完善和成熟,港区的水上安全形势明显好于外海区,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地逐渐由港区向外海区转移,特别是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集中发生在外海区。以舟山辖区为例(如图1),2002年-2007年6月港区以外海域共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65件,死亡失踪95人,沉船45艘,直接经济损失12221.74万元,分别占辖区事故总数的52.85%、78.5%、57.7%、74.26%。2004年以后,港区以外水域事故导致人员死亡失踪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两项指标占整个海区的比例几乎全部在80%以上,特别是2007年1-6月份发生事故导致人员死亡失踪数量指标所占比例竟达到了96.2%,足见港区外水域事故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上述特点可以说明二个方面问题:一是随着港区海事监管力量的充实、监管手段的加强和完善,港区海事监管已初见成效,港区内水域事故发生率,特别是重大事故发生率持续下降;二是加强外海区海事监管能力建设已迫在眉睫。综上所述,在当前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新建VTS,理应首先考虑覆盖外海区,而不是一味在港区范围内重复建设,这样既浪费了资源,又收不到最佳效果。3、我国VTS管理现状近年来,我国VTS基础建设虽然得到了长足发展,但VTS运行管理整体水平还不高,存在以下不足:3.1VTS立法不够完善VTS立法是VTS建立、实施和运行的法律依据。对VTS进行立法主要是以法的形式对VTS主管机关及其权力、VTS区域、VTS管理或服务的性质和种类及法律关系等加以规定。我国现有的关于VTS的立法是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虽然该《规则》从船舶报告、船舶交通管理、船舶交通服务、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对我国VTS管理进行了较为全面综合的立法,但笔者认为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是《规则》的某些规定过于概括,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明确。比如《规则》没有对VTS的各种管辖权进行区分和明确,特别是权利的深度和范围。其次,《规则》没有对VTS区域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没有对VTS中心、VTS值班员、船长、引航员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等等。再者,近些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传统的VTS管理理念已经有所改变,《规则》的某些条款已经过时,需要进行修改。最后,与国际相比,显然我国的VTS立法层次是较低的。3.2VTS运行管理模式不统一有的地方成立了比较完善的交管部门,组织结构清晰,职能明确,管理科学,交管中心人员的配备合理,VTS运行管理水平较高;但有些地方则刚好相反,重表面建设,轻实质管理,管理随意性大,人员配备不足,管理水平不高。VTS运行管理水平的高低,不但反应出4主管机关的管理水平,而且还会影响港口的形象,直接对一个港口产生负面的影响,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3.3VTS管理理念不明确一段时间,我国专家学者们在VTS的定义和性质上争论不休,一部分人主张VTS的实质是服务,一部分人主张VTS的实质是管理。大家希望通过讨论明确VTS的性质,进而明确VTS的管理理念,结果却恰恰相反,正是由于这种争论模糊了我们对VTS监管理念的认识。IMOA.857(20)号决议开篇对VTS所作的定义就非常明确的指出了VTS的监管理念,即“VTS是主管机关为增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通航效率,保护海洋环境而实施的一种服务”。“增进海上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保护海洋环境”既是VTS的作用,也是VTS的管理核心理念。围绕这一核心,我们既可以对船舶提供服务,比如助航服务、信息服务等等,也可以对船舶实施管理,比如交通组织,违章纠正等等(从某种意义上体现了监管就是服务的理念),以维护VTS区域良好的通航秩序。4、改进措施与相关建议4.1加快VTS立法,统一规范VTS运行管理VTS立法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外制定VTS监督管理法,明确我国VTS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权利义务关系及违反VTS管理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二是对内制定VTS运行管理法,以统一规范VTS的运行管理和切实加强VTS的内部建设。在对VTS进行国内立法时应注意两点:一是海上运输作为一种国际行为,其所具有的无害通过权和自由航行权。IMO以国际公约和规则的形式对这些权利进行保护,国内立法应该在国际公约和规则的框架内做出规定,避免与其违背。另一点是尽管依据《联合国海洋法》(UNCLOS)的规定,沿海国政府对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外的内水、领海、毗连区、岛礁区具有管辖权。但由于不同水域的管辖权范围不同,因而在这些水域建立VTS时,应该注意VTS的管理权也应有所区别。在制定内部运行管理规定时,应严格明确建立、运行VTS系统所要求的条件资质、人员的准入关、管理主体及法律责任等,杜绝个别地方存在的“建而不管”的现象。当前,虽然我国主管机关已经制定了许多针对VTS内部管理的规定或规范性文件,如《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等,这些规定、办法或指导意见对VTS内部运行管理也提出了许多比较明确和严格的管理要求,但是在有的地方这些规定、办法或指导意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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