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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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2015年10月陈敏1920171878@qq.com第九课、第三篇人身保险1第二篇保险的基本类别:人身保险第十章人身保险引论第十一章人寿保险第十二章年金保险第十三章健康保险2今天课程主要内容:第十章人身保险引论人身保险的特点人身保险的类型人身保险办理与理赔流程人身保险精算简介案例分析310.1人身保险的特点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具备了保险的风险性、不确定性、损失性等基本特征4八大投保误区1.我收入稳定,不需要保险◦人生风险无处不在,应做好防范抵御风险的准备2.我有社保,不需要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是低水平、广覆盖。商业保险可弥补不足3.别人买什么,我就买什么4.只要告诉我多少钱,看合同太麻烦◦在负责任的保险营销员的指导下仔细阅读保险条款5.投保回报率有多高◦过分看重某些险种的投资功能,将购买保险简单地视同为投资,忽视了保险的保障功能6.未遵循“先大人后小孩”7.搬家还得告诉你啊8.帮保单做“体检”没必要510.1.1人身保险的发展历程定期死亡保险:开始终身保险:投保人无法受益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年金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婚嫁保险分红型人寿保险610.1.2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人身保险标的与财产险有本质的区别大部分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生存或死亡的一个方面作为保险事故◦生存或死亡都作为保险事故,通常情况◦保险人对大部分保单都要给付保险金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同时遭受损失的概率低,事故比较分散,业务经营相对稳定。《生命表》作为概率计算依据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增加,风险递增710.1.3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需求弹性较大,当产品的价格变化时,需求量也会随之较大幅度地变化需求弹性大的主要原因:◦意识、观念◦非强制性◦人寿产品的理财功能◦期限过长810.1.4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一)人身保险一般都是长期业务,并使用均衡费率◦“削峰填谷”,以整个生命周期作为目标期◦简化操作,事故周期的必然性、相对确定性900.511.522.533.512年龄风险程度10.1.4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二)保险人对每份人寿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应提取准备金◦具体办法,由保监会制定业务本身长期性的特点◦冗余资金量大、期长◦保单调整的难度大◦业务管理的连续性从单纯的风险保障,向投资、理财扩展复合的产品10中国人寿的几个产品:国寿鸿禧年金保险(分红型)◦为您提供养老年金,领取时间由您选择,同时涵盖高额的疾病、意外身故保障并返还满期保险金。您还可享有红利收益和保单借款功能阳光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障终身体现保险真谛保额可增契合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享受分红每年享受保单分红,分享阳光经营成果,阳光成长,与您共享11阳光人生终身寿险产品特色◦保障终身体现保险真谛◦保额可增契合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享受分红每年享受保单分红,分享阳光经营成果,阳光成长,与您共享投资策略◦采取稳健的投资理念,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差异进行筛选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得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和股票、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12课程主要内容:第十章人身保险引论人身保险的特点人身保险的类型人身保险办理与理赔流程人身保险精算简介案例分析1310.2人身保险的类型人寿保险◦承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即进行保险金支付◦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采取年金的形式给付的生存保险◦按相等的时间间隔进行的一系列的收、付款行为健康保险◦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或意外伤害而接受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意外伤害保险◦依照合同规定,在遭遇意外伤害时给付保险金14课程主要内容:第十章人身保险引论人身保险的特点人身保险的类型人身保险办理与理赔流程人身保险精算简介案例分析1510.3.1人身保险的办理在保险营销人员的协助下,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分析:◦风险的存在性、风险转移的必要性投保时就注意的环节:◦查看营销员的《展业证》,并核实委托认真阅读相关的文件◦保障范围、免责条款、保险费用,及时询问如实告知◦投保单上列明的告知内容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签字16交付保费与保单接收交付保费◦直接缴纳、银行代收、网银收到保单应当场审核,内容、条款、名称、日期等利用10天“犹豫期”,全额退还保费◦冷静思考:投保的必要性◦认真审核:条款、责任、费用等1710.3.2出险报案与理赔出险报案: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可通过保险业务员填写申请:填写“理赔申请书”出具证明:持保险单、理赔申请书、最近一次交费凭证及有关证明交保险公司验证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接到上述单证后要调查核实,核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领取保险金:经保险公司核赔同意后,即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18其他理赔注意事项有效期:需在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寿险5年、意外及健康险2年)及时申请理赔理赔申请书、委托书必须是理赔受益人亲笔签名受益人尚处于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理申请,同时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就诊医院需是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医疗险一般都有等待期的限定医疗费用、医疗收据的姓名与身份证需相符需及时回复理赔审核通知书19保险公司其它售后服务基本服务:◦为被保险人办理理赔、支付养老金、年金、保单红利和投资收益等服务外一般还提供:◦为客户更改保险单内容、办理保单迁移等保全事宜◦为客户递送保单、提供咨询◦缴费和领取提醒服务◦急难救助服务◦回访服务◦保单及发票遗失补发等。20八大投保误区1.我收入稳定,不需要保险◦人生风险无处不在,应做好防范抵御风险的准备2.我有社保,不需要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是低水平、广覆盖。商业保险可弥补不足3.别人买什么,我就买什么4.只要告诉我多少钱,看合同太麻烦◦在负责任的保险营销员的指导下仔细阅读保险条款5.投保回报率有多高◦过分看重某些险种的投资功能,将购买保险简单地视同为投资,忽视了保险的保障功能6.未遵循“先大人后小孩”7.搬家还得告诉你啊8.帮保单做“体检”没必要21课程主要内容:第十章人身保险引论人身保险的特点人身保险的类型人身保险办理与理赔流程人身保险精算简介案例分析22人身保险精算进行人身保险精算首先需研究被保险人遭受危险事故的出险率及出险率的变动规律出险率即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人寿保险的出险率涉及:死亡概率和存活概率,以生命表方法来研究和表述被保险人的死亡规律◦在医疗保险中,出险率就是被保险人的发病概率◦在伤残保险中,出险率就是被保险人的伤残概率在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的基础上,通过具体的精算,保险人方可确定应收的保费利息理论和生命表理论就构成了寿险精算的两大理论基础23生命表经验生命表:依据被保险人实际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生命表国民生命表:以全体国民或以特定地区的人口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生命表选择生命表:根据通过保险体检的被保险人在选择期内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生命表终极生命表:根据选择期后的被保险人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生命表综合生命表:不考虑投保经过的年数,根据所有被保险人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生命表死亡表:根据一定时期的特定区域人口或特定人口群体的有关死亡统计资料,编制成的描述每一类人口在各个不同年龄的死亡率的表。24人身保险精算的基础现代保险学是建立在概率论和大数定律基础之上的随机事件与概率◦在个别试验中其结果呈现出不确定性◦在大量重复试验中其结果又具有统计规律性大数定律◦当保险标的的数量足够大时,通过以往统计数据计算出的估计损失概率与实际概率的误差将很小25课程主要内容:第十章人身保险引论人身保险的特点人身保险的类型人身保险办理与理赔流程保险精算简介案例分析26案情:原告:屈宝华、王克年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泰康人寿公司”)原告诉称,2001年11月23日,王克年在宜昌泰康人寿公司给丈夫屈海清投保了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受益人为其子屈宝华王克年当日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宜昌泰康人寿公司2001年11月29日签发了保险单27案情续一:2002年10月4日,被保险人屈海清因疾病死亡,王克年当日将此事电话通知了宜昌泰康人寿公司2002年10月9日提请理赔2002年11月20日宜昌泰康人寿公司以签约当日未经被保险人屈海清签字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理赔,作出了拒赔通知书28案情续二:原告认为,宜昌泰康人寿公司在签约及审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并按程序收取了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宜昌泰康人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29案情回顾:过程:◦投保、交费、得到保单、事发、索赔保险公司拒赔:◦无本人签字、合同无效、拒赔事实情况:◦保单已发、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30法院一审: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被告认为:在审核原告申请时发现被保险人签字由原告王克年代签,于是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不予赔偿,只同意按规定退还原告已交的保险费用泰康人寿签订的投保单上明确指出,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都应由本人亲自签名,否则该投保单无效。泰康人寿已经尽到了书面告知的义务,因此不应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31法院一审续:虽然王克年称泰康人寿业务员告知其被保险人签字可由投保人代签,但因不能提出有力证据,故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驳回原告屈宝华、王克年的诉讼请求32法院一审回顾: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无本人签字、无效合同、退回保费合同已告知、业务员在场不能举证驳加原告原告不服,提起上诉33法院二审: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保单的填写除投保人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以外,均由被上诉人单位的业务员卢玉萍填写在该投保单的“业务员报告书”栏中,填写该投保计划是自己为投保人设计并且熟悉投保人有10年之久,投保人没有智力障碍在业务员声明中,卢玉萍对“所投保险中的条款、投保单各栏及询问事项确经本人据实向投保人说明,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自告之并签名”由此说明存在被上诉人的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认可投保人王克年代被保险人屈海清签名的事实34法院二审续:上诉人屈宝华、王克年主张被上诉人泰康人寿造成合同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成立经合议庭评议,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1、撤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3)西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2、发回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35法院二审回顾:事实:认可代签字原告理由成立发回一审重审36区法院再开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该合同无效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宜昌支公司虽然否认王克年出具的签订合同时业务员在场的证据,但根据当时的情况,业务员应在现场。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37区法院再开庭续:宜昌支公司虽然提交了屈海清曾患有肺结核的证据,但其公司在与王克年签订合同时首先违反合同约定,未要求被保险人屈海清本人履行告知义务,仅要求投保人代为签订合同,该告知义务是否真实,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宜昌支公司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38区法院再开庭续:宜昌支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包括◦订立合同的各种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所以宜昌支公司应赔偿王克年和屈宝华根据该合同应该得到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30000元的保险金39区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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