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金融业在当前金融监管体制下的金融创新1浅谈中国金融业在当前金融监管体制下的金融创新内容摘要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形成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牵头的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格局。同时,中国还存在其他政府部门,如财政部、发改委和外汇管理局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宏观层面上,中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放开外汇资本账户管制,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等方面的步伐,决定了金融监管体制在这些方面相应的改革进程。在中观层面上,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遵循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思路,对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经营业务许可制度。当前中国金融创新的根本推动力来自于现有资金融通渠道与投融资需求之间的矛盾。中国市场的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都随着经济发展而快速增加,而同时现有资金融通渠道在监管体制约束下无法满足相应的投融资需求。中国现有资金融通渠道的局限性仍然广泛存在资金融通链条的融资环节、金融中介服务环节以及投资环节,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全国普遍存在的民间金融。当前民间金融所面临的危机进一步体现了推动金融创新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不完善的监管体制、市场机制意味着金融创新的机会,而政府对金融创新的开放性态度构成金融创新的重要条件,未来由市场主导的“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如果能够很好地贴合中国实际、防范系统性风险,同时做好对监管部门认识障碍的清除,便有机会获得在金融市场应有的地位。浅谈中国金融业在当前金融监管体制下的金融创新2金融监管体制概述1.分业监管体制概述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一切信用归中国人民银行,其既从事信贷业务又有金融监管的职能,同时几乎没有其他金融市场。8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金融体系也逐步走出计划体制,首先将银行信贷业务从中国人民银行剥离出去,成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而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中央银行。同时,中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发达,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还不多,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仍集货币政策和所有金融监管与一身。90年代以后,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中国开始支持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并开始将对应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去。以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中国政府在90年代以后陆续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由此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牵头的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格局。同时,中国还存在其他政府部门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例如,财政部是国债市场的主要管理者;企业债券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而外汇和股票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2.政府监管思路概述在宏观层面上,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政府对中国经济和金融的发展战略,因此,在目前及未来一段时间中,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仍受中国的金融体制战略影响。从一方面看,金融自由化是西方欧美国家不断提倡,并在20世纪末期得到不少新兴国家尝试的一种金融体制战略。从另一方面看,由于金融自由化国家经历了亚洲新兴国家债务危机和欧美次级债务危机,中国政府并没有盲目地照搬西方的自由化金融体系,而是走着类似经济改革开放“摸着石头过河”的模式。因此,中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放开外汇资本账户管制,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等方面的步伐,决定了金融监管体制在这些方面相应的改革进程。在中观层面上,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遵循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思路,对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经营业务许可制度。政府在建立“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的过程中,同时通过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严格规定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在经营业务上的限制。虽然政府在2003年之后通过法律法规的修订,逐步为商业银行、保险资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的业务多元化预留空间甚至试点实施,同时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和监管也不断提高重视程度,但是政府对混业经营的推进步伐仍受制于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而较为缓慢。浅谈中国金融业在当前金融监管体制下的金融创新3在微观层面上,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方面较为注重政府的审批环节,如市场准入及机构设立审批、从业人员资格审查等,在经营合规性监督、日常风险性监督等方面存在执行效果上的问题,另一方面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金融创新需求,从一定程度上还限制了金融创新。另外,在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方面,也存在着部门之间对监管权力争夺、地方政府之间对金融创新试点政策争夺的局面。中国的金融创新需求金融的本质,是在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搭建一个有效配置的桥梁,可以看成是一条资金融通链条,即“资金需求方(企业、个人)——融资服务机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场外市场)——资产管理机构——资金供给方(投资者)”。同时,金融也为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收益配置的市场机制,实现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风险分担、转移和交易。那么,金融创新的实质或目的就是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更有效的交易渠道,或者为投资者提供更有效的风险管理服务。从创新的层面可以将金融创新大致分为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两个类别。制度创新主要包括市场交易平台、市场交易机制的建立,以及市场准入管制、外汇管制等方面的放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创新。而业务创新则主要包括为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为企业融资方拓宽融资渠道等,是对投资产品和融资交易的业务环节设计方面进行创新,是以企业和市场为主导的金融创新。图表1金融创新分类金融创新类别金融创新实质金融创新内容制度创新建立市场交易平台新三板(代办股权转让系统)国际板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突破分业经营管制银行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放宽经营主体管制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额信贷公司突破外汇资本账户管制QDIIQFIIQDLP业务创新拓宽投资者投资渠道抵押贷款证券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对冲基金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股权投资基金浅谈中国金融业在当前金融监管体制下的金融创新4房地产信托(REITs)金融租赁(融资租赁)高收益债券(垃圾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夹层融资(夹层投资)民间借贷(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注:表中部分金融创新仍然停留在讨论或试点阶段从金融的本质和金融创新的实质可以看出,金融创新的根本推动力来自于现有资金融通渠道与投融资需求之间的矛盾。中国市场的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都随着经济发展而快速增加,而同时现有资金融通渠道在监管体制约束下无法满足相应的投融资需求。当前中国市场的融资需求巨大。一方面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提高以及消费观念转变,个人消费信贷需求快速增长,伴随着大宗商品如汽车、房地产的市场繁荣而得到体现,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企业在研发投入、设备升级、并购扩张等方面产生巨大的融资需求,同时由于银行信贷对中小企业形成歧视性门槛,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则更加突出。另外,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随着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民营企业面临转变粗放经营方式、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挑战,同时面临转型过程中的资金紧张问题,其融资需求也十分巨大。当前中国市场也存在着巨大的投资需求。一方面,人们普遍维持着较高的积蓄率,同时面对着较低的银行存款利率,因而逐步开始谋求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养老金等政府基金管理机构面临着资产增值保值的需求,同时随着相关的投资限制放宽,也将释放对多元化投资方式的需求。另外,中国的民营企业家群体也通过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积累起了相当规模的产业资本,在中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也面临从实体产业中释放并转移到其他投资领域的需求。而现有资金融通渠道的局限性仍然广泛存在。在融资环节上,银行信贷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形成歧视性门槛,证券市场的审批制度限制了企业通过发行证券融资的规模和速度,民间借贷由于制度缺失和风险失控正面临崩盘的困境。在金融服务环节上,金融机构由于目前的严格分业经营限制,面临着业务协同性差、竞争同质化程度严重、资金来源单一等方面的困难,难以满足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多样化融资需求,以及自身的风险控制要求。在投资环节上,银行存款利率低加上通货膨胀降低了银行存款的吸引力,证券市场的不成熟和高风险逐步削弱个人投资者的积极性,民间借贷出现风险也进一步堵住人们积蓄的去处。另外,在金融机构和企业风险对冲方面,中国仍然并未建立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制度和交易规范,而不少本土企业却已经遭受在金融衍生工具合约交易中的惨重损失。最后,现有资金融通渠道的局限性也导致了全国普遍存在的民间金融,包括民间借贷、私人投资委托等未受法律法规保护的金融交易行为。而在当前中国传统产业遭受经济增长减缓影响的情况下,传统民间金融的脆弱性正通过温州老板“跑路”、“吴英案”、各地企业老板逃债等现象开始逐步显露出来。当前民间金融所面临的危机进一步体现了推动金融创新的浅谈中国金融业在当前金融监管体制下的金融创新5必要性和迫切性。在当前体制下的金融创新路径从2011年以来,金融创新成为一个非常热的概念,在政府文件会议、媒体报道、金融机构研究报告中都多次出现,同时整个金融业对深圳、武汉、天津和温州等地的金融创新改革更是异常关注。对于中国金融业来讲,前述各地相继提出金融改革创新,表明了政府对未来金融创新的鼓励支持态度,以及事后规范的处理方式。虽然金融创新最终需要形成相应的监管体制调整,并由政府为主导来推动,但是这种以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正逐步让位于以市场主导的创新。在改革开放初期开始至2003年银监会成立,中国的金融改革主要围绕着基本法律建设、监管部门设立等基础性的制度创新展开,几乎任何金融改革行为都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改革方案的推动之下由上而下逐步推行的。但是之后中国的金融创新开始了一种新的、“自下而上”的模式,先由市场创新并向政府呼吁,再由政府建立规范、组织试点并实施推广。在“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模式中,微观主体(包括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或者是利用不健全法规的矛盾,在法律灰色地带进行业务创新,然后逐步形成被市场认可并得到推广,最终促使有关部门出台有关法规加以引导,进行正式的制度创新。在过去十年中,成功的“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包括阳光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等,而当前被热议的民间金融也将在温州等地得到规范化试点。虽然在中国大部分金融活动仍然需要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批,但是在不与现有法律制度和审批要求相违背的情况下,市场主导的金融创新如果能够遵循正确的发展路径,也能够逐步得到“阳光化”。第一,结合中国实际进行创新。大部分国内的金融创新来自欧美国家的经验,但由于经济环境、金融体系发展历程的差异,在借鉴欧美国家的创新业务模式中,创新主体需要结合中国实际对业务模式进行改良性引进,特别是要使其与现有监管要求相适应。第二,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金融创新的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追求利益或规避管制,而更多地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与配置,同时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后果。创新主体需要注意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防止系统性风险对自身或投资人造成损失。第三,监管部门认识障碍的清除。现代金融创新通常是在传统金融交易机制上进行组合或改进,而通常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对有关监管部门形成认识上的障碍。创新主体在进行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的同时,还需要对其创新业务有深入的认识,并做好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总之,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不完善的监管体制、市场机制意味着金融创新的机会,而政府对金融创新的开放性态度构成金融创新的重要条件,未来的金融创新如果能够很好地贴合中国实际、防范系统性风险,同时做好对监管部门认识障碍的清除,便有机会获得在金融市场应有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