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1.什么是风险?风险为可测定的不确定性;对发生某一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无法预测的,其实际后果可能不同预测后果的倾向。2.风险的属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3.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盈利,不盈不亏,亏损4.风险频率:一定数量的标的在确定时间内发生风险的次数。损失程度:每一次事故所导致的标的毁损的状况。两者成反比关系5.风险因素:指促使或引起风险事故发生以及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潜在条件。1、实质性风险因素---有形的、物质方面的因素2、道德性风险因素---与人的道德品质有关的无形的因素。3、心理性风险因素---由于人们行为上的疏忽、粗心大意致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加的因素。6.损失----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价值的减少。7.风险的种类(详见p3)按损害对象分: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自然风险;经济风险;政治(社会)风险;技术风险按风险的性质分:投机风险;纯粹风险8.风险管理目的:以最少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9.风险管理技术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避免;预防;分散;抑制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风险自留;风险转移---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移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方法。10.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一)无风险无保险;二)保险不保全部风险;三)风险是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共同基础;四)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五)风险管理与保险相辅相成,相得益彰11.保险的概念:以签订合同的形式集中起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年老、失业等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行为。12.数理基础:(1)大数法则:即大量的,在一定条件下重复的随机现象将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或稳定性,大量随机因素的总体作用必然导致某种不依赖于个别随机事件的结果,而且随机现象的个数越多,结果就越接近于实际。(2)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纯费率+附加费率(3)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损失率算术平均数:nLa(a偏差系数,12naX)纯费率=损失率算术平均数*(1+稳定系数)毛费率=纯费率*(1+附加费率)保险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4)人寿保险费率的厘定:生命表(死亡率表):是根据一定时期,一定国家和地区及一定的人群类别等实际而完整的统计资料,经过分析整理,折算10万或1000万同龄人为基数的逐年生存或死亡的数字,从初生直到全部死亡为止的规律。13.保险的特征:经济性;互助性;科学性;法律性。14.保险与救济、储蓄、赌博的区别:保险与救济;保险与储蓄;保险与赌博;p1415.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保险的派生职能:投资;防灾防损16.保险合同的特征:1、特殊的有偿合同;2、附和合同;3、射幸合同;4、最大诚信合同17.按保险标的价值确定的方式不同:1、定值保险合同;2、不定值保险合同(此两者为财产保险);3、定额保险合同(人生保险)18.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在事故发生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保险公司。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自然人和法人。19.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0.公估人--接受保险业务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21.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22.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23.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24.保险条款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2、意图解释;3、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25.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p87)在何种情况下使用26.保险合同的变更(p90)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27.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风险因素、经济发展水平、价格因素、人口因素、强制因素28.中介:29.保险监管的定义:30.保险监管的必要性:1、由保险行业的特性决定的:(1)信息不对称;(2)产品的无形性、时滞性、影响广及技术性强决定;2、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1)有利于保证金融市场的平衡与稳定(2)有利于帮助政府实现某些总体政策目标;3、有利于公众利益的实现;4、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31.组织监管:包括:设立、人事、停业清算等财务监管(核心):包括: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偿付能力投资、财务核算32.最大诚信原则:(一)告知----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和合同执行过程中,保险双方应就保险合同的重要事实告知对方。(我国:询问告知)(二)保证----在保险合同有效其间,要求被保险人保证作某事或不作某事。(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指合同的一方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指当事人既已放弃他应主张的权力,尔后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33.保险利益—投保人对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34.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1、必须是合法利益;2、必须为经济利益;3、必须为能够确定的利益35.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1、因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而产生的保险利益;2、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3、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34.补偿原则的定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恰好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35.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一定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可保利益为限36.对补偿原则的修正:(一)定值保险-----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所载金额进行赔偿。(二)自负额的规定;三)免赔额的规定-----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种类:1)相对免赔-----指保险财产的损失达到规定免赔额时,不作任何扣除,包括免赔额在内,全部赔偿。2、绝对免赔----指保险财产的损失达到规定免赔额时,扣除免赔额后再赔。37.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原则权利代位——保险人补偿了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之后,依法或者是根据合同约定,取得对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力物上代位存在的前提:推定全损物上代位的实现:委付38.重复保险——同一保险标的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所持有的多张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之和已经超出了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的保险。39.分摊方式:(1)顺序责任——按每个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先后顺序,由先出单的保险人先履行赔偿义务,如有剩余再依次类推。(2)比例责任:3)、限额责任40.什么是近因——对损失的发生具有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41.近因的判断和保险责任的确定——三)前后有因果关系的多种原因42.保险公司经营的原则:(一)风险大量原则(二)风险选择原则(三)风险分散原则43.理赔的原则:(一)恪守信用原则(二)事实求是原则(三)公平合理原则44.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45.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一)比例赔偿方式(二)定值赔偿方式三)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不考虑财产的实际价值,只要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损失多少每个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损失每个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之和每一个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每个保险人单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有保险人单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和×实际损失赔多少。46.免责限额赔偿方式——指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除责任的数额限度,在限度内损失不赔,只对超过限度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方式。47.保险标的的范围:1、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2、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与他人共有的由被保险人保管的财产48.绝对除外责任: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49.相对除外责任:因上述16项引起的间接损失(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暴风、龙卷风、洪水、地震、地面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及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标的本身的缺陷;堆放在露天的物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50.、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由于下列灾害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51.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52.责任保险的特征:1、法律是责任保险的基础2、同时保障了致害人和受害人3、责任保险没有保险金额,只有赔偿限额53.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所制造、销售和维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致使产品使用者或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承但的经济赔偿责任。54.职业责任保险——指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人和单位,由于工作中的疏忽或过失及他们的雇员或合伙人的疏忽和过失,而给他们的当事人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55.人身保险的定义——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56.不可争辩条款P37557.死亡保险:1、定期死亡2、不定期死亡58.健康保险的定义——以人的身体为标的,以疾病和意外所致的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59.医疗保险的特征:1、既有人寿保险的属性,又有损害保险的属性2、也适用代为追偿原则3、对承保标的的要求严格4、具有成本分摊的特性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伤残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46.年金保险:指保险人生存期间按期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被保险人利用年仅可预防自身年老时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使生活得不到保障的风险。47.社会保险:在既定的社会政策指导下,由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全体社会公民强制征缴保险费,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48.筹资模式:1、现收现付制2、完全积累制3、部分积累制49.失业保险概念:国家以立法形式集中建立保险基金,对因失去劳动机会导致收入中断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50.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比较:1、实施保障的前提条件不同2、实施保险的对象范围不同3、风险事故形成的原因不同4、具体职能不同51.疾病医疗保险:1、疾病津贴2、医疗服务3、家属疾病补贴4、被扶养者的现金补贴52.再保险定义: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向其他保险人投保的一种风险分摊方式。特征:1、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2、再保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3、再保险公司不分业经营53.社会保险的产生有哪些主客观条件:(一)客观条件1、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导致无业、失业人数增加;2、机器的大量使用导致风险因素增加;3、人的寿命延长,老龄人口增加;4、妇女的职业化使越来越多的老、弱、病、残无人照顾;5、社会财富的增加使之成为可能;(二)主观条件1、人们对风险有普遍的恐惧心理;2、统治者希望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