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保险市场第一节保险市场概述1第二节保险人2第三节保险中介31、保险市场广义:是保险商品交换的关系总和。狭义:是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一)保险市场P3072、保险供给:是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和从事保险经营的企业所能提供给全社会的并已经实现了的保险种类和保险商品总量。3、保险需求:是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对保险保障的需求量或购买保险商品的货币支付能力,包括保险商品的总量需求和结构需求。(二)保险市场的交易主体P3091、保险供给方——保险公司与保险辅助人*2、保险需求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3、市场管理者——保险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三)保险市场的交易客体保险市场的交易客体保险产品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四)保险市场的模式P310•1、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存在大量买方卖方,产品同质无差异,资源自由流动,信息充分完全。•2、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保险市场中有许多厂商生产和销售有差别的同种产品。•3、寡头型保险市场:少数几家厂商控制整个保险市场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4、垄断型保险市场:整个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控制,没有竞争。还可以细分为:专业型完全垄断模式与地区型完全垄断二种模式。第二节保险人•(一)保险公司的分类*•(二)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一)保险公司的分类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政策性专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二)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P314•1、公营(国有)保险组织*•2、民营保险组织1、公营(国有)保险组织(1)国有保险公司:是由国家或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原人保总公司、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2、民营保险组织(1)股份保险公司*(平安、太平洋、华泰、丰泰)(2)相互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3)保险合作社*(社团法人)(4)个人保险组织*(劳合社)(1)股份保险公司*①概念:股份保险公司是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②特点•公司资本是由股东以认购股票的形式筹集的,筹资渠道畅通。大规模经营,能广泛分散风险•公司将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分开,经营效率较高。•股东资本在收取足够保费之前是经营资本;收取足够保险费之后即成为公司履约保证金。•股东利润是股东承担保险风险的代价。保险准备金不足时,不仅股东利润落空,且其投入的资本金也要用来进行保险补偿。(2)相互保险公司*①概念:相互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参与者称为会员,它们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②特点•非营利组织•最高权力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公司管理表决权属于全体保单持有人。•公司不按资本进行利润分配。(3)保险合作社*•①保险合作社:根据自愿的原则集股设立的保险组织,集股人叫社员,社员加入时须缴纳一定金额的股本,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是永久的,社员认缴股本后即使不是保单持有人也具有社员资格。保险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是非盈利机构。•②保险合作社的特点a.保险合作社是由社员共同出资人股设立的。b.只有社员才能作为保险合作社的被保险人,但社员也可以不与保险合作社建立保险关系。c.保险合作社采用固定保费制。③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公司的共性•均为非盈利保险组织•投保人即为社员•决策机关均为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责任损益的归属均为社员。④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公司的区别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法人性质社团法人企业法人资金来源基金和股金基金社员关系永久保险关系适用法律保险法及合作社法保险法(4)个人保险组织*•个人保险组织是个人为保险人的组织。该组织主要存在于英国,英国的劳合社是世界上最大的、历史最悠久的个人保险组织第三节保险中介P320•一、保险代理人•二、保险经纪人•三、保险公估人一、保险代理人(一)保险代理人概念及特征★(二)保险代理人的作用(三)保险代理人类型★(四)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五)保险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保险代理人的含义和特征1、含义:保险代理人:P320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法》第117条第1款)2、特征(1)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业务《民法通则》第63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必须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3)必须与第三者产生民事法律行为(4)保险代理人的民事法律活动的后果最终由保险人承担★代理人在保险代理活动中因自身原因导致投保人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投保人通过代理人购买保险,保单的赔偿、给付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二)保险代理人的作用1、有利于提高保险供给能力,促进保险业务发展2、有利于沟通保险需求与供给信息,培育、完善保险市场3、有利于发挥行业和个人优势,改善保险服务4、有利于沟通信息,提高保险人的经营水平5、有利于保险人节约成本(三)保险代理人的分类P320一)国内保险代理人的一般分类1、按所销售的险种分类财产保险代理人人寿保险代理人2、按保险业务内容分类承保代理人(展业代理)理赔代理人追偿代理人3、按代理对象的数量分类独立代理人专属代理人4、按业务性质分类*(1)专业代理人(2)兼业代理人(3)个人代理人二)国外保险代理人的一般分类(1)总代理人(2)分代理人(3)特约代理人(专项代理人)(4)自我代理人(5)再代理人(6)劳合社代理人(1)总代理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由保险人授权其在一定地区范围内代表保险人开展业务,并收取佣金的代理人。(2)分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或授权书,为保险人代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佣金的一般保险代理人(3)特约代理人就某一特别事项或某项保险业务接受委托的保险代理人(4)自我代理人是指保单持有人为自己安排保险时,被保险公司指定为保险人的代理人。(5)再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将代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这个第三方就是再代理人。(6)劳合社代理人是劳合社聘请的分布于世界各主要港口的代理人*1.专业代理人保险代理公司2.兼业代理人银行兼业代理行业兼业代理单位兼业代理3.个人代理人个人人寿保险营销员财产保险个人代理农村保险代办站(所)*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特定业务的同时,利用自身特定业务的优势,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接受保险人的委托,收取代理手续费,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个人。也称营销员(四)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29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五)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代理人保险人权利义务权利义务1、获得劳务报酬诚实、告知义务获得代理业务收入支付代理手续费义务2、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如实、及时转交保险费义务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提供业务资料义务—提供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单证等。3、维护保险人利益义务进行业务培训义务二、保险经纪人•(一)保险经纪人概念与特征★•(二)保险经纪合同性质•(三)保险经纪人作用•(四)保险经纪人类型•(五)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六)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七)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异同点★(一)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和特征1、定义P321《保险法》第118条第一款: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个人。2、特征P321(1)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业务范围广,服务专业性强(2)保险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风险管理咨询投保方案设计选择保险人协助索赔办理投保手续3、保险经纪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4、对保险经纪人报酬的支付方式多样化5、保险经纪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及监管要求较高(二)保险经纪合同性质•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保险经纪人)接受他方(保险人)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三)保险经纪人的作用P130宏观作用:1、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2、有利于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3、有利于保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升竞争实力,形成规范有序的竞争局面4、有利于保险中介市场的完善与发展5、有利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作用一作用二作用三作用四作用五微观作用:1、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作用2、对保险人的作用作用一作用二风险管理协助索赔投资理财扩大保险需求增加保费收入降低保险销售成本提高保险销售效率转变经营机制促进保险产品创新投保方案设计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四)保险经纪人的分类(一)按照委托方的不同进行分类1、直接保险经纪人(原保险经纪人)是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中间人。直接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人财产保险经纪人人寿保险经纪人2、再保险经纪人是介于再保险分出分进公司之间的中间人他们把分出公司视为自己的客户,在为分出公司争取较优惠的分保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接受公司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佣金。(二)按人员规模分类(1)小型保险经纪人个人业务商业业务人寿保险的年金业务(2)大型保险经纪人(三)按组织形式分类(1)个人保险经纪人(2)合伙保险经纪人(3)保险经纪公司传统业务(五)保险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90条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3.再保险经纪业务;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保险产品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处理风险(六)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义务权利1、提供保险信息要求获得佣金权利2、监督保险合同履行保单留置权3、协助索赔4、承担自身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七)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异同点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1、代表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1、代表保险人利益2、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2、承担自身疏忽、过失等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3、保险经纪人资格取得、机构审批较严3、资格取得较为宽松相同点:1、均从保险人处获得佣金;2、都是开展承保业务的中介组织。不同点*(七)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2、开展业务的名义不同3、专业要求不同4、两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5、两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侧重点不同6、两者服务对象的类型不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方案设计市场询价投保安排保险咨询协助理赔代销产品代收保费代理查勘代理理赔三、保险公估人P321•(一)保险公估人概念★•(二)保险公估的职能与作用•(三)保险公估人特点★•(四)公估人的分类★•(五)公估人业务范围★(一)保险公估人概念P321保险公估人是依法设立的对保险事故进行独立评估和鉴定的组织。《保险法》第129条第1款《保险法》第129条第2款《保险法》第129条第3款保险公估人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二)保险公估人特点1、基本特点①独立性②专业性2、保险公估人的特殊性①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人的比较②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比较③保险公估人与一般资产评估公司比较④保险公估人与司法公证人的比较立场不同处理方法不同(三)保险公估的职能与作用1、保险公估人职能①评估职能—核心职能②公证职能—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中间立场、权威性2、保险公估人作用①有利于解决专业性、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