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视角下农村“小额保险+小额信贷”模式风险防控研究摘要:小额信贷是21世纪的一种新的农村金融市场,农民支付一定数额的贷款和规定性金融服务,它必须与一个国家扶贫政策的背景相符合,它的存在和发展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为了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主要通过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模式在中国的小额信贷,以帮助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农村信用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在农村小额保险风险模型下的金融视角的分析和提出的策略包括小额信贷,并提出了防范普惠金融视角下农村小额保险小额贷款模式风险的策略。关键词:小额信贷;小额保险;普惠金融研究思路:本文从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的发展现状入手,阐述了小额信贷与普惠金融的关系,分析了普惠金融下的农村小额信贷供需关系及其失衡原因,再次对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性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归纳,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创建措施及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1选题背景由于富人和大的企业拥有更多的金融服务机会,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大使命就是通过小额信贷或微型金融这样新的渠道方式来为那些传统金融服务顾及不到的贫困弱势人群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我国小额信贷的引进是与我国扶贫攻坚的历史任务密不可分,信贷扶贫一直以来是我国政府采取的一种重要扶贫形式。自1986年我国开展开发式扶贫以来,一直致力于通过发展区域经济来实现帮助区域贫困人口脱贫。但由于监督不到位,无法使扶贫资金发挥应有效用,弱化扶贫效果。同时,国外的小额信贷业务尤其是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相关成功经验说明,以小额信贷的形式不仅可把资本直接输送到贫困人群,而且可以变“输血为造血”,有助于借款群体实现脱贫致富。这些实效引起了我国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关注,并开始尝试开展小额信贷工作,推动小额信贷在扶贫攻坚战中成为一种直接而有效的工具。自我国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已经经过数十年的持续发展,农村经济面貌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很多农村早已脱贫,其中不少农村地区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正向小康迈进。但不可忽视的是,尽管我国的城镇化水平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农村人口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绝对数仍然是一个大数目。目前,我国的扶贫方式主要分为“救助式扶贫”和“开发式扶贫”,前者主要是分款到户、补贴到人,后者主要是通过特定的项目,充分利用当地资源来进行自我发展。通常我们把“救助式扶贫”比喻为“输血”,而把“开发式扶贫”比喻为“造血”。如何向农村人口提供金融服务,是农村经济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一直以来也是各国政府所面临的难题与挑战。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小额信贷是以农村为区域建立的一种目标完全不同于传统银行宗旨的金融制度,它是在特定的制度和条件下,直接向目标群体提供生产经营性贷款以及综合技术服务的一种特殊信贷方式。2、“小额保险+小额信贷”模式基本特征这些年来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经历了从学习、借鉴、吸收等个三个过程。从时间上看,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大致包含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81年到1993年,主要是项目小额信贷试验阶段。第二阶段为1993年到1996年,是项目小额信贷与非政府组织操作并行的试验阶段。第三个阶段为1996年到2000年,主要是因为政府已经意识到小额信贷对扶贫的重要意义,于是开始实施运用小额信贷方式来进行扶贫,并在全国多数地区大力推广运用,成为一项重要措施。第四个阶段是2000年以后,主要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民间的各类小额信贷组织,以机构运作模式开展小额信贷。经历了上述四阶段的发展,我国出现了非政府组织专业小额信贷、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和正规金融机构运作的小额信贷多元化发展新格局。小额信贷的理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过去总是认为小额信贷就是3、研究目的及意义3.1研究目的:当前我国还没有对普惠金融做出规范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农村金融机构匮乏,农村基础设施不足,城乡金融资源的配置及其不平衡,造成农村弱势群体金融需求无法得到积极响应与满足,在这种环境下,只有通过优势互补和业务竞争等措施,打破农村信用社在目前农村小额信贷方面的一家独大的局面,实现规范化发展小额信贷,以达到真正满足基础个体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为建设符合“三农”特点的全面、广泛、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真正起到“补充”和“激励”作用,达到构筑普惠金融的目标。3.2研究的意义:随着小额信贷业务不断拓展,信贷资金逐渐增多,规模逐步扩大,民间团体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多形式渗入,小额信贷出现了业务管理混乱,信贷监管不利,信贷程序不规范,风险防控手段落后等现象,进而导致小额信贷风险随之加大。为防范和分散信贷风险,确保小额信贷能够可持续发展。4普惠金融相关理论普惠金融:是指一个能全方位行之有效的为社会所有人,尤其是为那些贫困以及低收入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的体系,其内涵包括如下三个层面:首先,普惠金融是一种理念。只有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金融服务,才能让他们有机会参与到经济发展中来,并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二是为了让所有人都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就必须进行金融体系创新,其包括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机构创新。三是由于大型企业和富裕的人己经获得了金融服务机会,因此构筑普惠金融体系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把被传统金融机构服务忽视的贫困人口纳入服务范围中来,这也需要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提供相应服务于那些贫困人群和小微企业。普惠金融不仅包含了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扶贫的功能,而且还超越了一般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强调建立一个完整体系,不再忽略边缘化那些有一定扶贫性质的金融机构。而且,普惠金融体系提出金融机构需将弱势群体、产业、地区纳入服务对象中,并使其获得公平的服务权益,因此普惠金融体系原则上是一种和谐金融的表现,其理念是为了满足所有人都能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务,本质上即获得公平的信贷机会和融资渠道使用权。但普惠金融体系并不是就等同于扶贫贷款,扶贫贷款虽提供具有贴补性质的贷款利率,由于实施效果不理想等原因,导致贷款的还款率低;而普惠金融更强调运营上的可持续,也就是在给贫困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还需要维持自身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的金融产品除了常规存贷款业务外,还包括保险和理财等。从二者的差异可以得出,普惠金融体系旨在针对弱势对象日益增多的各种金融信贷需求,提供其平等享受金融服务权益的机会,这也是目前传统金融体系所不能及的。普惠金融与小额信贷的关系:普惠金融与小额信贷的产生是出于一个相同目的,即为弱势群体提供相关信贷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从而使得他们抓住获取收入的机会以便积累资产财富并减少在危机和困难下的风险,提高社会地位及收入水平。其中小额信贷主张客户的针对性,即针对贫困者,强调扶贫甚至于某些情况下带有慈善的性质,目的在于解决弱势群体和贫困者的资金方面需求,比较少考虑机构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又或太过于依仗机构外部注入资金,当供给断链时便很难继续坚持信贷业务。伴随小额信贷渐渐向微型金融发展,当金融机构不仅仅提供小额信贷金融服务时,便演变成了普惠金融。普惠金融注重贷款的还款率,注重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注重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注重发挥金融功能和完善金融体系。普惠金融与小额保险实物关系:小额保险是依据公认的保险原理运营的,由各那些被正规金融忽略或排斥在外的农村地区和贫困种不同的市场主体为低收入人群应对风险而提供的群体。小额保险包括公认的保险原理、服务低收入一步拓展和延伸,这一理念认同的是只有将包括穷人群和多种主体提供三大要素,具有保费低廉、条款人为对象的金融服务有机融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通俗易懂、手续简单等特点。鉴于小额保险在解决低收入群体保量帮助贫困群体降低贫困程度甚至脱贫,因而向贫障方面的积极作用,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困及低收入人群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普惠金融体保险监督官协会、国际小额保险中心等组织和一些系的建立就成为理想目标。普惠金融体系这一伟大保险机构都在积极推动小额保险的发展。构想的提出,使得为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进入保险公司出于成本与收益的考虑,在传统保险了一个新的阶段,即从分散的微型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上的目标客户主要是城市人群中的中高收入阶产品向建立全面的具有包容性的金融体系转变,把层,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往往被忽略或排斥在保小型化和边缘化的微型金融机构和产品纳入到正规险体系之外。5风险的防范措施5.1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由于农业的投入效益低下,农村信用社只得以高成本、低收入的方式向农户投放贷款,而鉴于农村信用社担负着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国家应从不同角度在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撑,让农村信用社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得以发展。如减免信用社支农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等。对信用社投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息实行减免税,既可以减少信用社支出,壮大信用社的支农实力,同时又可以减轻农业负担。再比如建立农户贷款保险机制。农民在贷款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是无法防范的,农民目前的弱势问题不能完全推向市场和完全由农村信用社承担,应建立农户贷款的风险基金保障制度和农户贷款担保机制。5.2健全信用社内控机制,强化贷前调查工作。贷前调查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一向重要制度,是加强和提高农村信用社贷款质量的关键。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前必须严把调查关。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应对农户的家庭人口、承包面积,劳力、家庭年收入、支出、资信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农户评级结果达成一致后,由评信小组成员签名确认,明确责任,并联责清收,对农户评信结果应在村公务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发放贷款证过程中,应由信贷员送证到农户手中,严禁将农户贷款证交由村干部或农户代表代送,以防止丢失、涂改、乱收费等现象5.3加强农村信用社员工的素质建设,把不良贷款风险降到最低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农村信用社一些员工自身素质差是造成不良贷款产生的首要原因。因此,农村信用社的第一要务就是要培养一支素质过硬、积极向上的信合队伍,克服信贷投放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加强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严格规范贷款操作,对贷款“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贷款手续不完备、信贷人员与贷款户恶意串通骗取贷款、违章贷款、人情贷款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在贷款运营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要严加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贷款损失、形成不良资产的,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追究贷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最终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状况从根本上得到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