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利益法理的历史演变过程在保险发展初期阶段,并无保险利益的概念,后来法律之所以严格要求,是基于区别和防止赌博行为,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二、保险利益概述1.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我国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1)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2)索赔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是以保险利益为限,被保险人不可以获得超过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在抵押贷款的财产保险中,以受押人名义对抵押品—房屋投保火险,但如受押人借出的款项为6000元,日后,房屋在保险有效期内全部损失,即使该项财产市价为10000元,受押人也只能获得6000元的赔偿,因受押人对该房屋的保险利益只有6000元。2.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成立,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2)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保险不能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如精神创伤。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纯粹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能够的利益a.该利益能以货币形式估价b.该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估价的,而是事实上或客观上利益。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又称预期利益如运费保险、利润损失保险。3.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a.从本质上与赌博划清了界限。b.防止道德危险的产生。c.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保险利益的种类⑴财产上的现有利益⑵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⑶责任利益,如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2.保险利益的归属:⑴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⑵没有财产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中的一项或几项⑶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⑷公民、法人对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⑸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3.保险利益的存在时效:⑴在财产保险中,订约时不一定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利益存在,但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保险利益.⑵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或赌博行为的发生,保险利益的转移必须是一个正常的自然过程。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性质。一般认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对于受益人规定,其基本原则是,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受益人得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受益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投保人得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比较复杂,原因是:⑴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⑵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⑶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2.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保险利益存在的时效。仅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单成立之日具有保险利益,而不问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4.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只有当该保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属时,团体保险合同才具有保险利益。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保险标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刑事犯罪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一切保险标的,除人身外,都可以通过赠与或出售的方式转让给他人,但保险合同并非当然地随保险标的而转移。1.财产保险利益的转移。财产保险标的物以下行为:⑴让与: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张三于2004年10月8日给自己的爱车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险,保险期限一年;不久以后,张三想换一部新车,正好李四也想买部二手车,两人一拍即合,于12月2日办了机动车辆过户手续。由于车性不熟,12月20日李四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于是李四问张三是否给车辆买了保险,张三就把保单给李四,李四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理由成立吗?⑵继承。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动获得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⑶破产。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和债权人。各国法律通常都会规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超过期限,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或债权人应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利益的转移。⑴继承。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保险标的物消灭,保险合同终止;不存在保险利益转移问题。投保人死亡,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如果人身保险为特定的人身关系而订立,如果亲属关系、抚养关系,保险利益不得转移;如果人身保险为一般利害关系而订立,如债权债务关系,则该人身保险合同仍可为继承人转移问题。⑵让与。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是不能转移,因此人身保险不存在因保险标的转移而发生的保险转移问题。⑶破产。投保人破产对人身保险合同没有什么影响。被保险人破产,对人身保险也不产生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一、最大诚信原则法理的演变帝王条款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1.概念民法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确立依据:⑴现代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⑵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⑶保险标的非常广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最为了解⑷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3.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最大诚信内容与掌握程度也随之发生变化,与以前相比,已大大放宽了。4.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该原则更多体现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是其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能够履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1.告知保险合同当事有告知义务,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告知对方所应知道的情况。对投保人来说,通常称为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来说,可称为说明义务。a.告知的内容。⑴投保人告知的内容有五个方面: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风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转让时,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合同后继续承保。⑵保险人告知有两方面内容: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当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b.告知的立法形式。⑴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义务,又称客观告知义务。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规定,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保险人的义务.询问回答告知义务,又称主观告知义务,指对保险人的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这类是许多国家采用的方式。⑵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明确列明.即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当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不仅应该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须对投保人进行明确提示,并加以适当、正确的解释。(3)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未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张生在投保单中声明:(1)自己于2004年7月10日看过一次病,而实际看病日期是2004年7月9日;(2)自己于2004年7月9日去医院作了一次常规体检,而事实上他是去看心脏病。张生没有如实告知就医目的,并在保单签发五年后死亡。保险人在理赔时发现了这一重大不实告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无效,即自保险合同成立起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处以相应罚款。2.保证(1)概念。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2)保证的性质和效力。各国司法界对保证条款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也不论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3)保证分类:依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分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的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是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陈述,不包括保证该事实继续在在的义务。确认保证比较严格,投保人只要事实上陈述不正确,即构成违反保证。承诺保证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被保险人违反了承诺保证,保险人得自其发生违反保证行为之日起才可解除合同。依保证存在形式不同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保证的主要形式,是保单或投保单中载明的保证条款。默示指合同中没有载明,但在保险实践中应予遵守的一类保证,如海上保险中的适航、适货,不得绕航等。某船的船长进行走私活动,船东知道这一情况未加制止,后来该船在某国被扣留。由于船东即被保险人违反合法航行的默示保证,保险人对船舶被扣的损失不负责任。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险,声明(告知)保险代理人,在某一时间内将从事一些风险较高的工作,一般把这种告知叫意见性告知。保险代理人为招揽业务,并且认为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开价可不受影响,倘若日后发生意外事故,正是由于从事风险较高的工作引起的,那么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则,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也不能拒绝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中不可抗辩条款规定,对被保险方实施的告知不实或隐瞒行为,保险方可以以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解除合同。但是保险方也不许滥用这个权利,保险人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以被保险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这一权利,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一、损失补偿原则1.补偿原则的定义。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有两层含义:保险合同订立后,一旦发生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