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刘连生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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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诚先生说:“别人都说我富有,拥有很多的财富,其实真正属于我个人的财富是给自己和亲人买了充足的人寿保险。”一、人身保险的概念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标的的保险。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期限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生命的两个状态:死亡与生存。人身保险也是家庭理财规划的重要内容。二、人身保险的特点与财产保险相比: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相关利益,其保险价值容易确定。2.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依据保险价值确定的。由于人的生命与身体是无价的,故不存在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问题。3.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支付属于约定给付。财产保险的赔偿金额是根据实际损失额和投保方式来确定的,具有损失补偿性质,存在代位求偿问题。而在人身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按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给付,而不是对损失的补偿,不适用补偿原则。由于身体与生命无价,如果保险事故是第三者造成的,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给付后,还可以向第三者追偿,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4.人身保险大多数具有储蓄功能的长期性合同。财产保险大多为短期性合同,保费低廉,单纯用于风险保障,返还性弱,无储蓄投资功能。三、人身保险的分类1.按保障范围分,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和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它又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死亡或残疾的后果进行给付的保险。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及因疾病导致收入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2.按投保方式,分个人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个人人身保险,是以个人作为投保人,以一张保险单承保一个被保险人的人身风险的保险。又分为普通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是一张保险单承保一个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人身风险的保险。又可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3.按保险期限的不同分,短期保险、一年期保险和长期人身保险。短期保险,是指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人身,如一次旅程。一年期保险。以意外险和健康险为主长期保险,超过一年的保险,如人寿保险。4.按保险能否分红划分,分红保险与不分红保险。分红保单可以参与企业分红,红利高低取决于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盈亏情况,因此不稳定。5.按风险程度不同,分标准体保险和弱体保险。标准体保险,是指其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与正常的保险费率相适应的人身保险。标准体又称健体或强体,是指身体、职业、道德方面没有明显的缺陷,可以用正常费率来承保的被保险人。弱体保险又叫次健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高于标准体,不能用正常费率来承保的人身保险。6.按保险功能的不同划分,保障型人身保险、储蓄型人身保险和投资型人身保险。保障型人身保险,是指保险人纯粹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人身保险。储蓄型人身保险,是指保险人在提供风险保障时,还能到期或分期返还投保人所交保费及适当利息的人身保险。投资型人身保险,是指既能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又具有投资功能人保险。保费分成保障与投资两部分,保单持有人承担投资风险与收益。四、人身保险的常用条款1.不可争条款,也称为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年龄误告条款,是针对投保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限制年龄的情况而设立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险费的费比例支付。”“投保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费多于应付保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3.宽限期条款,对合同约定的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一个月或二个月),在此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超过宽限期,投保人未支付当期保费,有两种结果:第一,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第二、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4.中止、复效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保险合同中止;一旦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我国保险法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5.自杀条款。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在长期人身保险中,保险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我国保险法规定,交费满二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即产生现金价值。但也有一个例外的,即自杀条款。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现金价值是由保险人运用保管,但实际上仍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7.保单贷款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单质押8.保单转让条款分为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前者若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给受让人而不是原受益人;后是受让人只得到已转让的那一部分保险金,其余仍归受益人所有。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保单转让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批单生效。9.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条款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1)首期未支付的:合同不能生效(2)首期保险费支付后,分期保险费未按时支付的。财产保险而言,只要投保人财产受到保障后,未交纳的保险费就属于对保险人的负债10.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追偿权条款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不具备补偿的性质,无法达到实质意义的补偿。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11.战争除外条款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战争中大量人员的死亡远远超过正常的死亡率。该条款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战争;二是被保险人在服兵役期间的死亡,无论是否因为战争。我国采用前者。12.共同灾难条款。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属问题的条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一、人寿保险的概念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即当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人既面临死亡风险,又面临长寿风险。二、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1.承保风险的特殊性。整体风险的稳定性与个体风险的不确定性。人的死亡是必然事件,但具体发生时间是不确定的。生命表是由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的死亡率、生存率组成的统计表。2.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根据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的。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保险金额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无法通过保险标的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人寿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需要与交费能力来确定,属于定额保险合同,不存在超额保险,也不存在不足保险,更不存在重复保险。另外,很多人寿保险合同,只规定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每次给付保险金的数额,而不规定保险金额。4.保险费率的特殊性。人寿保险采取均衡费率来收取保费。保险早期的均衡费率高于自然费率,而后期则相反。5.保险理赔的特殊性。人寿保险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发生约定事故后,保险人依合同中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实行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三、人寿保险的种类1.按保险事故的不同划分,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按期限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与终身死亡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继续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把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也就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合同规定年限期满时生存,保险人按照合同均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生存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的保险。两全保险的特点:一是具有保障性和储蓄性双重功能;二是保险费率较高,因其保险责任含有死亡和生存两项;三是不仅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也保险被保险人的利益;四是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它又可分为普通两全保险、双倍两全保险、养老附加定期保险和联合两全保险。2.按有无利益分配划分为,分红保险与不分红保险。分红保险是保险人将每期盈利的一部分以红利形式分配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这种保单在设计时已规定固定数额的预定利率,同时承诺将保险公司每期盈余的一部分以红利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不分红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交纳保险费后,没有任何盈利分配的保险。3.按参加保险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联合人寿保险。单独人寿保险,是只有一个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特点有:两全保险的性质;被保险人一般要求在16岁以上,投保人为父母或扶养人,主要提供成长时期的教育、创业和结婚保险金;保险金额双方协商;作定额保险,保险人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如果有过错的第三人应负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也有权向其要求经济上的补偿。团体人寿保险,是以一定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团体全体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指定的家属或其他人为受益人的保险。特点有:对团体有一定的选择标准;免体检;保险金额分等级制定;费率较低;保障范围比较广泛。联合人寿保险,是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二人或三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的保险。如父母、夫妻、子女等。四、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从年金保险至首次领取期的保险金给付开始,只要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就给付保险金。两个特点:免体检、费率厘定(以生存率)。年金保险是为了避免寿命较长者的经济收入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而进行的一种经济储备,故年金又称养老金pension。领取年金前已死亡者所交的保险费贴补寿命高者的年金,能较好解决社会生活中高龄者的生活安定问题。1.按被保险人数划分,个人年金、联合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和最后生存者年金。2.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分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3.按给付期间划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和短期年金。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社会保险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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