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题型:名词解释、判断、单选、填空、计算、简答、案例分析风险及其特征?风险的概念: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或者说是盈亏的可能性,正面效应就是收益,负面效应就是损失)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就全局而言,不能被消灭)2、损失性:后果必然是造成人们的某种损失,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首先,危险是未来发生的,而不是过去和现在存在的,或者说危险的损失一定是未来的损失,而不是过去或现在已经存在的损失;其次,危险的后果必然是对人身极其财产的安全造成威胁、形成危害,并可能导致危险损失。损失是危险的必然结果,只是损失的程度不同。)3、不确定性:包括损失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地点、损失的大小、损失承担的主体都是不确定的。4、可测性:危险是一种损失的随机不确定性,即在许多的不确定中,某一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规则,可以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基础上,利用损失分布的方法来计算危险损失发生的概率、损失的大小及损失的波动性。5、普遍性:无处不在、无时不有。6、发展性:旧的风险消失同时也会产生新的风险。7、可变性:是指风险的性质、量、发生与否等在一定条件下是变化的。风险管理(防范风险)及其种类?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风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1、主体:各经济单位,个人、家庭、企业以及其他法人团体都可以看做是独立的经济单位。2、核心:选择最佳的风险管理技术3、目的: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种类:1、控制法:是通过降低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缩小其损失的程度来达到控制目的的一种风险处理方法。(包括风险的预防、风险的分散(增加风险承担者,分散风险)、风险的结合(面临相同的风险的人签订合同来共同面临风险)、风险的限制(通过合同与交易的标准化限定风险))2、财务法1)自留风险:A、处理风险成本自留风险的代价B、风险可能导致的最大预期损失在自身可承受范围内C、没有办法进行其他更好的风险管理的选择D、为了利益而有意识自己承担风险E、缺乏处理风险的手段,无意识地形成风险自留2)转移风险:是一种经济手段,有意识地A、直接转移:标的转移(买卖)B、间接转移:与标的相关的风险因素转移给他人(保险)近因及其运用?(一)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二)近因原则的含义: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坚持近因原则的意义:分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近因原则的运用(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事故发生所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为损失近因。(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1、多种原因同时并存的情形: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首先看多种原因中是否存在除外原因,造成的结果是否可以分解。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形: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即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其后发生的原因中,既有除外责任又有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当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时,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当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是多个,并且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弃权与禁止反言及其主要作用?1、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的;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2、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成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注: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以被保险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超过一定期限没有解除合同的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该权利,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限定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要求保险人为其行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最大诚信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主要针对对象?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1、类型:A、广义告知: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风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B、狭义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2、投保人的告知内容:A、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极其风险相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回答。B、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C、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D、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E、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相关情况通知保险人。形式:A、客观告知:又称无限告知,即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无论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任何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B、主观告知:又称询问回答告知,是指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表现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全过程)3、保险人的告知内容:A、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须明确说明。B、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形式:A、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即合同条款)B、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4、告知的时间:从申请投保起至保险合同终止时。5、无须告知的情况:风险降低;保险人推定知道;保险人说明不须知道。(二)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许诺。1、目的: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极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之中。2、类型: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A、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可分为认定事项保证和约定事项保证。认定事项保证,又称确认保证,涉及过去与现在,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约定事项保证,又称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未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的事项涉及现在和将来。B、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三)告知与保证的区别:告知的内容与事实允许存在差异,保证则表明内容与事实一致。现构成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及其规定意义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可保风险的要件:风险不是投机的;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重复保险和复合保险的区别?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复合保险是指要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区别在于:保险金额之和未超过保险价值,属于复合保险;超过保险价值,属于重复保险。正因如此,重复保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法律对重复保险的要求和规定也比较严格。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代位求偿制的适用范围?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⑦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⑧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宽限期条款及其作用?宽限期条款是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失效。作用为了防止投保人因疏忽、外出、经济变化等原因,不能及时缴纳保费而造成保险合同效力停止。既有利于投保人避免保单失效而失去保障,也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巩固,避免了保单失效而带来的业务的丧失。保险合同的基本结构?保险利益及其构成条件?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的含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可保利益确定的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包括已经确定的利益和能够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二、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1、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防止道理危险的发生。3、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纠纷的解决办法?协商和解,仲裁,诉讼衡量一国保险发展水平的指标?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主体不变时,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合同条款变更。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并出立批单或进行批注。代位的类型?及其构成条件?适用范围?1)代位追偿(权力代位):在财产保险中,致使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原因既属于保险责任,又属于第三者责任原因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A、权力代位取得的条件:a:保险标的的损失极其成因都在责任范围内。b:必须存在第三方责任。c: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B、权力代位的金额限定: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处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C、权力代位的取得方式:约定或法定,都需出具《权益转让书》。2)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