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小抄(精炼总结)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一章风险和保险一风险风险的概念:风险的一般含义: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的特定含义: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学说:客观风险学说、主观风险学说。两种风险学说的共性:都承认风险是与损失相联系的概念,而又没把积极结果如盈利视为风险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普遍性、社会性、客观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发展性风险结构: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风险的分类:1、按风险的环境分:静态风险、动态风险;2、按风险的性质分:纯粹风险、投机风险;3、按风险的对象分: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自然风险(具有不可控性、周期性、共沾性)、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5、按损失的范围分:基本风险、特定风险衡量风险的几个指标:损失机会、损失程度、损失平均值、方差和标准差、变异系数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是各经济单元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风险管理的起源:作为独立的管理系统而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是到了20世纪50年代(课件上是60年代)才在美国兴起风险管理的发展:在20世纪末,出现了整体化风险管理这一崭新的概念,即把纯粹风险和财务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综合起来加以研究和管理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控制型、财务型)、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处理方式:抑制型:避免、预防、抑制;财务型:自留、转嫁。三可保风险可保风险的概念: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可保风险的条件:风险不是投机的、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军又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四保险概述保险学说:损失说、非损失学说、二元说保险的定义:广义的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额的方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时间)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赔偿或给付)的一种行为;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保险和赌博的对比:产生原因不同、对付的风险不同、运用的手段不同、最终目的不同、导致的结果不同、与随机时间的关系不同。保险与储蓄的对比对象不同、技术要求不同、受益期限不同、行为性质不同、主要目的不同。保险与救济的对比: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提供保障水平不同。现代保险之父:巴蓬。生命表的运用:18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辛普森根据赫利的生命表,制造出依照死亡率的提高而递增的费率表,陶德森依据年龄之差等因素研究出计算保险费的方法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消费额,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险关系的确立必须具备以下五大要素:可保风险的存在、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基金的特征:专用性、契约性、互助性、科学性、金融性第二章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含义: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立、变更和终止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特征:1)一般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保险合同必须是合法的法律行为,是按照法律规范要求达成的协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的独有特征:保障性;补偿性;附和;射幸;双务;承诺;个人性;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种类:单一危险合同与综合危险合同;定值合同与不定值合同;定额合同和补偿合同;足额合同和非足额合同;原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收益人);辅助人(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可保利益)与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条款;2)保险表弟调控3)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条款(明确列明明确说明)4)保险金额条款5)保险费条款6)保险期限调控7)违约责任条款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一般程序:要约(又称提议,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阅建议的明确意思表示);承诺(又称接受提议,当事人一方表示完全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形式: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的义务:缴纳保费的义务;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即时签单的义务;保密义务。成立与生效四、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停止和终止主体变更:1)财产保险中保险单的转让须征得保险人的同一方有效2)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效力变更:合同无效与失效解除:形式有:1)法定解除:投保人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运输工具保险合同例外2)协议解除终止含义:是指保险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结束,即保险关系的消失。终止的原因: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因履行而终止;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五、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义务的履行:如实告知;交付保险费;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危险增加的通知;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出现施救;提供单证;协助追偿。保险人义务的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条款说明;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六、合同的解释及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文意解释;意图解释;专业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仲裁、诉讼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含义及成立条件含义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确保条件保险利益为合法利益,应是经济上有价的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应为具有厉害关系的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1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形成条件○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2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抵押和出质的财产享有保险利益;○3财产保管人、承租人对其保管、使用并肩有经济责任的资产具有保险利益;○4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只要合同标的损失会给他们带来损失,就对合同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时效规定○1一般要求从订立合同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2海洋运输货物中保险利益不必在合同订立时存在,只需在损失发生时存在2在人生保险中的运用形成条件○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可保利益○2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婚姻或亲密的血缘关系者,具有保险利益○3企业主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利益○4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时效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在申领保险金时不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投保人因离异雇佣关系解除等原因丧失了对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后,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不得以次为理由拒付保险金其他○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禁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2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定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3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凡是法律或行政命令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4在信用保险中的应用经济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对合同中的预期财产及利润具有保险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含义: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的概念:狭义:指合同当事人双发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当事人双方互相据实申报、陈述广义: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合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投保人只对保险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未询问的问题无须告知)。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明确列明、明确说明。违反告知的表现:漏报、误报、隐瞒、欺诈。违反告知的法律制裁:区分动机是无意还是有意;区分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否属于重要事项,保险的事项属重要事实,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保险人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而且除人寿保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金。保证的概念: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应承诺作某事或不做某事。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确认保证、承诺保证)、默示保证。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力。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改弃某种权力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1.概念: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意义:①保障了保险关系的实现②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盈利③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3.限制条件(量的限定):①以受损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为限②以保险金额为限③以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4.赔偿方式:现金赔付;修复;更换;重置。5.保险赔偿计算方式:①比例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②第一危险(损失)赔偿方式:损失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保险金额③限额赔偿方式6.例外情况:①定值保险②重置成本保险③人寿保险六派生原则1分摊原则重复保险的概念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制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赔款限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2限额责任制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款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3顺序责任制2代位原则概念:保险人赔偿损失以后,被保险人拥有的权利就转移到保险人。另: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适用范围:①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驶代为追偿的权利,除非是由上诉人员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代位原则的行驶:①追偿赔款的分配②代位追偿权的生效及其法律后果第四节近因原则一近因损失的有效原因近因原则导致事故的是近因而不是远因,损失的最近原因由承保的风险所造成的,保险人不给予赔付二近因原则的分析和运用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同时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第八章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种类:(1)按保障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2)按照保险期限划分:长期业务、一年期业务、短期业务(3)按实施方式划分:强制、自愿(4)按投保方式:个人、团体(5)按保单是否分红:分红、不分红(6)被保人风险程度:标准体、此标准体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鲜时间,当发生保鲜时间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特点:(1)长期性(2)均衡性(3)保障和储

1 / 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