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整理第一章:风险与保险1.风险的概念:风险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时期内,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组成)2.风险的分类:主要考虑如下两种分类。(1)按风险损害的对象:1)财产风险:风险的发生导致财产发生毁损或灭失从而使财产所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2)责任风险:指因个人或团体的疏忽,过失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民事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3)人身风险:指人们因早逝,疾病等原因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4)信用风险: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因义务人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风险。(2)按风险性质:1)纯粹风险:指风险所导致的结果只有两种,即损失或者无损失,无获利可能。2)投机风险:风险导致的结果有三种,即损失、无损失和盈利。3.风险处理的主要办法:1)避免风险:考虑到风险的存在,主动放弃或拒绝实施某项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2)预防风险:通过对风险的预测,事先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技术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降低损失发生的几率。3)抑制风险:在灾害事故发生后,为了阻止灾害的扩大或蔓延减少损失而采取的技术措施。4)自留风险:对于损失小或者频率低的风险采取自我承担的方式。5)转移风险:保险是风险管理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是风险管理(处理)方法中最有效的手段,因为保险的机制解决了风险管理中碰到的最大难题—风险的不确定性。保险能够以收取保险费为代价,最大限度地集中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运用概率统计原理进行预测,将单个风险单位面临的风险的不确定性转化为总体上损失的相对确定性,实现了风险损失的均摊。Ps:风险与保险的关系:(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3)保险是风险处理传统并且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4)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第二章:保险的职能和运用1.保险的概念: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或由此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2.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担风险的职能(分摊损失):因为保险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这对矛盾对立统一的基础上。2)经济赔付的职能(补偿损失):即通过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之后对发生损失事故的保险基金成员予以赔付。Ps:保险的派生职能:1)投资的功能(融通资金的职能):将保险基金闲置部分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的过程中。2)防灾防损的职能(社会管理职能):保险人介入防灾防损的活动中,使得社会总体防灾防损能力的上升。3.保险的分类:最主要讨论如下的这种分类方式。(1)按保险标的:1)财产保险: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导致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2)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3)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负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4)信用保险:以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按保险价值确定方式:1)定值保险: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由双方确定好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2)不定值保险:指在保险合同中事先不列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额度。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计算出保障度,再按照损失额相应比例进行赔偿。(3)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分类:1)足额保险: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2)不足额保险: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3)超额保险: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涉及如下几个原则)Ps:对于告知义务的解释:投保人主要负有询问告知义务;而被保险人负有明确告知义务。1.保险利益原则概念:即投保人在投保时需对投保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Ps:1)保险保的是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2)保险利益的存在与否,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3)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存在的根本依据。2.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1)对于财产保险:1))投保人投保,被保险人索赔都须有保险利益。2))财产保险金额以保险利益为上限。3))转让保单需要经过合法途径变更(批注或批单)2)对于海上货物运输:1))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但是索赔时需具有保险利益。2))海上货物运输时,保单可以不经过保险人审核多次转让。3)对于人身保险:1))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可以无保险利益要求。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人寿保单也是可以转让或抵押的。.3.分摊原则:(例题在书上p71)1)分摊原则概念和适用范围: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适当的分摊方式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责任,使得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2)分摊的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支付赔款。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指保险人在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责任限额占各家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之和的分摊方式。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各公司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3.代为求偿原则:1)代为求偿的概念: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并且损失是由第三者承担赔偿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2)代为求偿的成立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取得代为追偿权。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1.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障性合同:保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经生效,从约定生效时到终止时整个期间,保障保险标的风险损失.2)保险合同是符合合同:因为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就的,投保人只能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地这样一种合同.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即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不确定性的,故对于单一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义务是不等价的.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获得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所以保险合同的公正有效对于双方的诚信,如实告知的要求则要远远高于其他合同.2.受益人的特点:一:受益人界定的特点1)受益人没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义务2)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3)受益人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4)死亡保险时,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须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二:受益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先于保险人死亡,可能被变更等)三:受益人的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不需分摊,不需要交遗产税.四: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的,又未指定新的受益人,则保险金额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Ps:受益人概念: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4.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是以书面合同为主,口头的为少.书面合同拥有的形式有如下几种:1)投保单: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2)暂保单:非正式的书面保险合同,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尚未开出之前存在的临时凭证,形式简略,无具体条款,但是还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一般为30天.3)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4)保险单:也称大保单,指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第五章:保险合同的履约,变更和终止一: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义务1.投保人的义务:1)交付保险费:交付保险费时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通常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2)通知义务:其中又下分为如下几种通知义务:1))风险增加通知: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未曾预料到的保险标的风险增加.2))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履行保险事故发生义务,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的必要条件.3)避免损失扩大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任何可能避免损失扩大的手段,该施救的费用由保险人来承担.4)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索赔单证是一项法定义务.5)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是其决定承保与否,保险费率的确定的重要因素。2.保险人的义务1)承担保险赔偿(给付)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是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一项义务。2)保密义务: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等进行保密是我国保险法法定的保险人义务。3)遵守索赔时效义务4)条款说明义务:由于保险合同的信息不对称性,尤其是对于保险的免责条款,故对保险合同相关重要内容进行明确告知是非常重要的。二: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概念: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即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主要由下述集中原因导致的变更。1)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财产由于买卖,赠予等愿意导致所有权,经营权发生的转变。2)保险标的的用益权发生变动。指对他人财产的使用和受益的权利由于租赁等原因导致的用益权发生变化。3)债务关系发生变化。保险标的作为担保物的情况下,债务债券关系结束后导致担保物的保险利益不存在而产生的变更。三:保险合同的终止1.概念: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2.保险合同的终止主要由如下几种终止的方式。1)自然终止:1))保险合同期满而终止2))因保险标的的全部灭失导致合同中止(非保险事故导致的)2)履约终止: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后终止。3)行使终止权终止:1))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人或投保人主动提前终止合同。2))投保人的违约终止:包括未交保险费;危险增加而未履行通知义务或增加的风险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诈报;个人信息不实等第五章人身保险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以及特定条款1.概念: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2.人身保险的特定条款:1)不可争条款(不可抗辩条款):自人生保险合同成立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常应用于对于年龄的不可抗辩,一般适用于人寿保险,一般查明期为2年)2)年龄误告条款:当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的约定限制情况下,保险人应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调整保险金额。调整保险金额的公式=(实缴金额/应缴金额)*原保险金额Ps:对于调整保险金额或者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约束。3)宽限期条款:在合同约定分期缴付保费的情况下,当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缴付其余分期保费时,合同中/法律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宽限时间。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保费,保险合同任然有效。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失效。(宽限期一般为60天)4)自杀条款: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如果自杀,并且合同已满2年,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通常会实行部分免责制度。若合同不满两年,则退还保费或者保单的现金价值。5)除此之外还有,中止复效条款,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保单贷款条款,红利任选条款等。二:人身保险----人寿保险1.人寿保险的概念: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或者约定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2.人寿保险分类为:1)生存保险2)死亡保险3)两全保险(掌握)3.两全保险的概念: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死亡,或者合同规定的时间已经期满保险人依然生存,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即无论被保险人是生存或者是死亡都能得到保险金赔偿的保险。4.两全保险的特点:(1)包含生存和死亡保险(2)保险有一个固定的期限(3)保单具有储蓄性,有现金价值(4)保险费率相对较高5.两全保险的种类:(1)普通两全保险(2)期满双倍两全保险(生存保险金高于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