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文物、博物馆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要求,管理要求。本标准使用于景区文物,博物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斟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行政许可法》《博物馆展览工程管理办法》《博物馆展览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博物管展览形式设计规范》《博物馆展览工程核算标准》《博物馆条例》《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实施条例》3工作人员要求3.1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3.2对待游客必须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有问题耐心解答。3.3必须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3.4值班时不得擅离岗位,观察游客的举止和动向,发现问题立即报告。3.5值班人员必须对展厅的展品认真做好登记,帐物相符,无丢失,无差错,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3.6值班人员要保持辖区内卫生清洁,玻璃柜要保持无尘,展厅内无烟头,纸屑,果皮等杂物。3.7按照《行政许可法》,《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管理要求,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持证上岗制度。4管理要求4.1原则建立一个保护机构:制定一套安全保护制度和措施;配备一些保护设施;建立一些群众性保护组织4.2要求4.2.1保护文物,博物馆原有格局,环境景观和风貌。4.2.2无损毁文物,博物馆建筑及其附属文物的行为。4.2.3无移动,拆除,污损,破坏保护标志及其他违法行为。4.2.4文物建筑和附属文物无自然损毁现象或存在自然力破坏隐患。4.2.5古建筑内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4.2.6杜绝在主题要害部位进行生产,生活用火现象。4.2.7文物建筑内无线路乱接乱拉,堵塞或封闭消防通道现象。4.2.8文物建筑内消防设施是否齐备并能正常使用。4.2.9是否蓄备充足水源等。4.2.10保障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的质量,尊重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的特殊性和内在规律,并符合《博物馆展览工程管理办法》,《博物馆展览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博物馆展览形式设计规范》和《博物馆展览工程核算标准》等。4.2.11对展品和材料做出取舍,补充,加工和组合,同时运用形象思维,塑造出能鲜明,准确的表达陈列艺术形象的序列。4.2.12善于处理文物的安全环境。4.2.13博物馆陈列展览的艺术设计,施工不,由取得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4.2.14承担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4.2.15申请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有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的专业人员;有取得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有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实施所需的技术设备;以及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