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6章商业保险之一——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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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商业保险之一——财产保险本章结构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第二节火灾保险第三节运输保险第四节工程保险第五节责任保险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知识框架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务体系二、财产保险的特征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务体系(一)财产保险概念的界定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对财产保险概念的界定,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阐述,但概括起来,不外乎如下两种分类法:(1)根据经营业务的范围,财产保险可以分为广义财产保险与狭义财产保险。(2)根据承保标的的实虚,财产保险又可以分为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我国的《保险法》将保险业直接业务划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大类(二)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财产保险体系在第一层次的业务结构通常被划分为四大部分:1.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承保保险客户的财产物资损失危险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是财产保险传统的也是最广泛的业务来源。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以保险客户的各种民事法律危险为承保标的,是一种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保险业务。3.其他商业性财产保险。除财产损失保险与责任保险外,还有一些属于商业性财产保险的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的特征(一)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财产保险业务的承保范围覆盖着除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之外的一切危险保险业务,它不仅包容着各种差异极大的财产物资,而且包容着各种民事法律危险和商业信用危险等。(二)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保险人经营各种类别的财产保险业务,就意味着要承担起对保险客户保险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当保险事件发生以后,财产保险讲求损失补偿原则,它强调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义务,同时也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从而不仅适用权益转让原则,而且还适用重复保险损失分摊和损余折抵赔款等原则。(三)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其复杂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2.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3.危险管理复杂。(四)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保险人在经营每一笔财产保险业务时,收取的保险费与支付的保险赔款事实上并非是等价的。这种单个保险关系在经济价值支付上的不等性,构成了财产保险总量关系等价性的现实基础和前提条件。第二节火灾保险知识框架一、火灾保险概述二、团体火灾保险三、家庭财产保险一、火灾保险概述(一)火灾保险及其发展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需要指出的是,火灾保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种险别名称,它在产生之初因只承保陆上财产的火灾危险而得名,但后来却发展到了承保各种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因此,就保险责任而言,早已超出了当初火灾保险的范围,不过,保险界仍然保留着对此类业务的传统叫法。(二)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1)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动态条件下或处于运输中的财产物资不能作为火灾保险的投保标的投保;(2)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如果被保险人随意变动被保险财产的存放地址或处所,将直接损害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可以因此对保险损失拒绝赔偿;(3)保险危险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各种自然灾害与多种意外事故,而且可以附加有关责任保险或信用保证保险,企业还可以投保附加利润损失保险,而家庭更是普遍需要投保或附加盗窃危险保险等。二、团体火灾保险团体火灾保险是以企业及其他法人团体为保险对象的火灾保险,它是火灾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一)可保标的与不保标的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物资,但也并非一切财产物资均可以成为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可以通过划分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加以体现。1.可保财产。凡是为被保险人自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而且是坐落、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下列财产,都属可保财产。2.特约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过保险双方的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标的的财产。这种特别约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取消保险单中对该特约可保财产的除外不保;二是将该项目纳入可保财产范围。(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依据。法人团体投保标的的保险金额,一般都以账面为基础确定,但因财产种类不同,其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1.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固定资产是法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从而是团体火灾保险中的主要内容。团体火灾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可采取如下三种不同方式进行:(1)按账面原值投保(2)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3)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2.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保险人通常有两种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让被保险人选择。(1)按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2)按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三)保险费率的厘定团体火灾保险的费率,主要根据不同保险财产的种类、占用性质,按危险性的大小、损失率的高低和经营费用等因素制定。我国现行的团体火灾保险费率采用的是分类级差费率制,具体包括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普通险费率三大类。1.工业险费率。工业险费率又根据工业企业的产品和所使用的原材料以及生产过程中工艺处理的危险程度划分为六级费率,即金属冶炼类、五金制造修配类、棉纺织轻工业类、麻丝油蜡加工类、一般危险品化合生产类和特别危险品化合生产类。凡从事制造、修配、加工生产的工厂,按工业险确定费率。2.仓储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根据仓储的用途、储存的物资及可能遭受损失的危险大小确定,凡商业、物资、供销、公交系统的专业局、公司、采购供应运输、批发部门以及储运单位专门储存大宗商品、物资的仓库,露堆,罩棚,油槽,储气柜,地窖,囤船等,均按仓储险费率确定费率,并按其不同危险程度分为储存一般物资、储存危险品、特别危险品专储、金属材料专储、石油专储五个等级费率。3.普通险费率。普通险所承保的是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法人团体的火灾保险业务,其费率按被保险财产所在建筑物的占用性质等分为五级,凡公园、医院、学校、商店、火车站、码头、农场等单位投保均适用于普通险费率。(四)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在团体火灾保险经营实务中,不同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是不同的,如财产保险综合险承担的保险责任就较宽,财产保险基本险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较窄。但概括起来,团体火灾保险的可保责任仍可分为几大类:1.列明的自然灾害。2.列明的意外事故。3.特别损失承担责任。4.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5.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五)赔偿计算方法团体火灾保险的赔偿采取分项计赔、比例赔偿的办法,即按照保险财产的不同种类及其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不同而采取的赔偿计算方法也不同。1.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属于全部损失,无论被保险人以何种方式投保,都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但倘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如果固定资产的损失是部分损失,其赔偿方式为:凡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占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2.流动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流动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有如下两种:(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六)团体火灾保险险种团体火灾保险包括如下险种:1.财产保险基本险。2.财产保险综合险。3.财产保险一切险。4.机器损坏保险。5.附加险。三、家庭财产保险(一)家庭财产保险及其基本特征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为保险对象的一种火灾保险。由于其服务对象是千家万户,且完全属于私人自愿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作为与团体火灾保险相对应的另一类火灾保险业务,实际上由若干具体的险种构成,并在经营实践中呈现出如下特色:1.业务分散,额小量大。2.危险结构有特色。3.保险赔偿有特色。4.险种设计更具灵活性。(二)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的基本险种,它承保城乡居民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围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较为宽泛,包括火灾、爆炸、雷电、冰雹、雪灾、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或者为防止灾害蔓延发生的施救、整理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财产项目分别列明。(三)还本家庭财产保险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是在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火灾保险,它也是面向城乡居民的一个基本险种。还本家庭财产险在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赔偿方式等方面均与普通家庭财产险相似,但又具有如下明显的特点:1.以保户储金所生利息抵充保险费。2.期满退回保险储金。3.保险责任期限较长。(四)其他家庭财产保险除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与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外,保险人通常还根据城乡居民的需要开办其他专用险种。在这方面,主要有家用电器保险、房屋保险、非机动交通工具保险等。(五)附加盗窃险盗窃是城乡居民面临的一项主要危险,但因其性质特殊,保险人一般不在基本险中承保,而是列为附加责任,由保险客户选择投保。多数城乡居民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均会选择附加盗窃保险。第三节运输保险知识框架一、运输保险概述二、机动车辆保险三、船舶保险四、航空保险五、货物运输保险一、运输保险概述(一)运输业与运输保险运输保险是随着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并不断发展起来的一种财产保险业务。在国际上,最早的运输保险是海上保险,它也是整个保险业的真正起源。中国的民族保险业也是从运输保险开始的,李鸿章创办的仁济和保险公司即以承保当时轮船招商局的船舶与货物为主要业务。(二)运输保险的分类1.机动车辆保险。它承保各种机动车辆在陆上营运中可能遭遇的自身损失危险及可能导致的第三者责任危险。2.船舶保险。它承保各种船舶在内河及海洋航行中可能遭遇的自身损失危险及其碰撞责任危险3.航空保险。它承保各种飞机在地面及空中运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自身损失危险及其他责任危险4.货物运输保险。它承保处于运输中的各种货物,对其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的保险损失负责赔偿(三)运输保险的基本特征运输保险的最大特征是保险标的并非存放在固定处所而是处于运行状态,这一特征决定了运输保险的危险结构也是动态的和广泛而复杂的运输保险的第二个特征是保险标的的出险地点多在异地,从而相对增加了保险人的理赔难度运输保险的第三个特征是意外事故的发生通常与保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有密切关系,如车辆、船舶受损大多是碰撞事故所致,碰撞方或被碰撞方即构成了保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运输中的货物更是直接控制在承运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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