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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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本章教学目的介绍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害补偿原则的含义、主要内容,帮助学生正确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解决保险理论和实务中的问题。引例思考:•小张(男)和小王(女)大学时就是一对恋人,毕业后虽然在不同城市工作,但仍不改初衷,鸿雁传情。小王生日快到了,约好到小张那里相聚。小张想给她个惊喜,就悄悄买了份终身寿险附加分红险保单,被保险人为小王,未指定受益人,准备生日那天送给小王。谁知在小王赶往小张所在城市的路上,遭遇车祸身亡。小张悲痛之余想起了手里的保单,不料保险公司核查后却拒绝支付保险金。这是为什么呢?34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5(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主体合法、标的合法、行为合法(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事实上的利益(现有利益)能够确定的利益: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预期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能用货币计量,表现为金钱上的利益。二、保险利益的意义(一)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果不坚持这个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获得与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6(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三)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保险与赌博的区别就在于保险中存在保险利益,赌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就意味着投保人可以不受损失而得到赔偿。78(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1.财产所有权;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从理论上讲,经济学上的产权概念所能覆盖的权益都可构成保险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1)现有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已经享有且可以继续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2)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第三者责任、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910•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经济利益关系11•1、本人,本人是指投保人自己,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投保人以其本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可以任意为本人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并可以任意约定保险金额。•2、投保人与其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12•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投保人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投保人的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投保人对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必须以他们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4、有其他利害关系(劳动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的人,投保人对他人具有人身信赖或者法律上的积极利益或者权利,由于该人的死亡或者残废以致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的,如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也会产生保险利益。13•5、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投保人身保险,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之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1415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16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17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之所以不同于财产保险,原因在于:(1)避免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无密切的利益关系,而引起道德危险的发生,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2)在保险利益消失后即认为保险责任终止,对保单持有人有失公平。因为①保险事故发生,只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②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是一种投资,带有储蓄的性质。投保人不能因为丧失了其对被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导致其拥有的保单失效。18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投保人只能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案情介绍:•一外地游客来黄山旅游,在游览完黄山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黄山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为什么?19案例分析:•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因为该游客既不是黄山的所有人,也不是黄山的管理者,该保险标的对于游客而言没有保险利益。案情介绍:•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1)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案例分析:•(1)此该说法错误。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二则王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2)此该说法错误。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思考案例:•案情:两个妻子争取保险金•林勇,男,40岁,2000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2006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2000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2006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请问:保险给付金应该归谁所有?并分析理由•答案:受益人不明确视为无指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四)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25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6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1、含义:狭义与广义之分(1)狭义告之仅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2)广义告之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取广义告之之意。27重要事实:凡能够影响一个正常、谨慎的保险人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添特别条款的事实,都是重要事实。282、投保人的告之(1)立法形式无限告之:又称客观告之。即法律对告之的内容不作具体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相关的任何重要事实,都要告之保险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询问回答告之:指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之,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之。(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29(2)告之内容(详见《保险法》第16条、21条、49条、52条、56条……)订立合同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已知或应知的重要事实如实告之;(16条)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危险情况增加时,应及时告之保险人;(52条)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9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21条)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56条);30判断投保人是否善尽如实告知义务尚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投保人的认识能力与知识结构,例如,对身体状况的判断,医生与农夫有霄壤之别。2.保险人是否已知或应知,倘若保险人已知或者为公众所周知的事实,投保人虽未告知,仍不能构成隐瞒。如著名运动员在购买保险时,未能告知其职业,日后保险公司不能以隐瞒重要事实而拒绝赔偿。313、保险人的告之(1)告之形式明确列示: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之投保人。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中国)•(2)告知内容①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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