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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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人身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定义•——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二、人身保险的发展与起源•(一)“基尔特”(Guild)组织•(二)生命表的编制•三、人身保险的特征•(一)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二)保险利益的确定不同•(三)保险金的给付不同•(四)保险标的的不同•四、人身保险的分类•(一)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1.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3.健康保险: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二)按照保险期限长短的不同,分为长期业务和短期业务•(三)按照承保方式的不同,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第二节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帮助我们规划美好人生•人寿保险是爱、责任、兑现承诺•人寿保险是天长地久、幸福永远•一、传统人寿保险•(一)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1.定期死亡保险•——简称“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未发生死亡事故,则到期合同终止,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1)平准型定期寿险(定期定额寿险)•——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保持不变•2)递增型定期寿险•——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证金,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递增•3)递减型定期寿险•A.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是以借款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贷款偿还的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死亡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并且其死亡保险金与逐渐下降的抵押贷款未偿还余额保持一致•死亡保险金=该抵押贷款未偿付额•特点:•A.该险种属于定期寿险•B.该寿险保单与抵押贷款本身是相互独立的,受益人有独立处置保险金的权利•C.保险费的缴付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D.定期缴纳的保险费在数额上是一定的•B.信用人寿保险•——是指商业银行、储蓄和放款机构对以抵押贷款购买住宅的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进行转嫁的一种保险。倘若借款人身故,保险公司赔偿未偿贷款金额。放款机构既是保单持有人又是受益人,但由借款人缴付保险费•死亡保险金=该被保险人贷款未偿付额•C.家庭收入保险•——保险责任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向其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保险期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越晚,保险公司按月支付的时间越短,应付保险金总额将逐渐减少。某些家庭收入保单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收入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不低于保证的最低年限•2.终身死亡保险•——又称终身寿险,是指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单上约定之日起直至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包括:•1)限期缴费的终身寿险•2)趸缴保费的终身寿险•(二)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正好相反,死亡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给付保险金,期满生存不给付;生存保险是保险期内死亡不给付,期满生存才给付保险金。•(三)生死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特点:•A.具有储蓄性•B.具有给付性和返还性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1、投保范围•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2、交费方式•保险费采用趸交、3年限交、5年限交、10年限交或20年限交的方式。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被保险人终身。•保障责任:•1、祝福金:自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2、祝寿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3、身故保障:(1)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①基本保险金额;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示例:王先生,公司职员,为自己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王小天投保20份“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额是2万元,年交保费12520元,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王小天的保障利益如下:•1、祝福金:自合同生效日起,小天每年可领取1800元,直至终身。王先生指定领取日为小天的生日,将祝福金作为小天的生日礼物和成长纪念。•2、祝寿金:小天70周岁时可以领取一笔金额相当于已支付的主险保险费总额的祝寿金117200元。•3、上述祝福金和祝寿金若留存于公司,还可累积生息,持续增值。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生存给付累积账户金额到60周岁时可达302301元,到80周岁时可达753314元。•4、身故保障:若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按身故时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2万元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四)年金保险•——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包括:•1.个人养老保险•2.定期年金保险•二、新型人寿保险•(一)变额人寿保险(variablelifeinsurance)•——又称为投资连结保险,其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绩效不同而变化特点•A.保费固定,保额可变•B.有保障和投资两个账户•C.设有多个不同特点的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D.投资账户是独立的•E.现金价值的大小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直接相关•优点:•A.保持保险金的实际购买力,抵御通胀对保险金实际购买力的侵蚀。从长期看,投资账户的收益通常高于通胀率,能起到保值作用•B.综合金融服务,既有保障功能又有投资功能•缺点:•投保人承担投资风险•(二)万能人寿保险•——(universallifeinsurance)简称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寿险。投保人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可选择在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可以不用缴纳保费。投保人还可以在具有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或降低保额特点•A.缴费灵活:续期保费可以多缴、少缴、甚至停缴•B.保费可调:可以调低,也可以调高,调高通常有一定的限制•(三)万能变额人寿保险——(universalvariablelifeinsurance)•——将万能寿险的缴费灵活性、死亡保险金的可变性和变额寿险的投资弹性相结合。是融合了保费缴纳灵活的万能寿险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后形成的新的险种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2.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例1•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从保单生效之日起满()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于投保时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否定合同的有效性?•A.三个月•B.半年•C.一年•D.两年•正确答案:D•(二)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如果年龄已经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仅将已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条款•8.2年龄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电子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案例•2000年,王某为自己投保了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上填写的投保年龄为40岁,每年应交保险费6000元。2003年,王某死亡后,保险公司发现他在投保时的实际年龄为45岁,大于投保时申报的年龄。如果按实际年龄投保,王某每年应交保险费7500元。于是保险公司按实际年龄核算保险金为16万元,而不是20万元。分析•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投保时误告年龄,致使申报的年龄小于实际年龄而少支付保费,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因此存在两种处理方式:调整保险费或比例给付•如采取调整保险费的方式,则应从保险金额中扣除每年应补交的保险费1500元及利息,假设平均年利率为10%,则应给付的保险金为:200000-(1500×3+1500×0.1+1500×0.1×2+1500×0.1×3)=194600元•如采用比例给付的方式,则应给付的保险金为:6000÷7500×200000=160000元•在保险实务中,如果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发现年龄误告,则可调整保险费而维持原保险金额不变;如果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发现年龄误告,则保险公司通常按照申报年龄与实际年龄相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调整应给付的保险金,而不予调整保险费。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是合法的。•(三)不丧失价值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保单所有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保险合同解约或终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依然存在,并且,保单所有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往往将现金价值的数额列在保单上,说明计算方法及采用的利率,使保单所有人可以随时掌握保单的现金价值量•投保人可以选择的方案:•A.办理退保•B.将原保单改为缴清保单(改变保险金额)•C.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险(改变保险期限)•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条款•9.11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四)宽限期条款•——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失效•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条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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