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毕业论文浅谈如何保障刑事证人的安全专业名称:法学班级2004级2班学生姓名:杨俭峰指导教师:包雯完成时间:2008年4月河北经贸大学毕业论文I摘要自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一直成为困扰司法实践部门的难题。我国目前对刑事证人安全保护方面的立法还很薄弱,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没有专职的保护人员和行之有效的操作机制,对证人的保护只停留在事后保护、人身保护和宣言式保护范围内,侧重于事后对伤害证人的行为实施惩罚,忽视对证人事先预防性的保护等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证人安全保护制度。本文通过对刑事证人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确定,然后借鉴国际社会和国外一些国家关于刑事证人安全的立法概况,并对我国刑事证人安全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最后得出要保障我国刑事证人的安全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确定刑事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这样有利于司法机关有针对的开展工作;其次,要设立证人安全保护的专门机构,以便使证人的安全得到切实的保障,这样也可以防止一些国家机关互相推卸责任;最后,要建立一系列的刑事证人保护措施,比如:身份保密制度,建立特殊证人的贴身保护制度和作证后保护制度,诉讼程序上的保护制度等。只有建立一系列确实可行的保护刑事证人的措施,才能使刑事证人的安全得到切实的保障。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证人;安全;刑事证人保护措施;河北经贸大学毕业论文IIAbstractEversincethecriminalprocedurallawimplement,thewitnessdoesn'twishtoappearatcourttotestifytohavebeenbecomethehardnuttocrackthatthejudicatorypracticesasection.Currentlyourcountryprotectsthelawmakingoftheaspecttothecrimewitness'safetystillveryweak,havenoconcreteprotectionmeasure,havenofull-timeprotectionpersonnelandeffectiveoperationmechanism,stayaroundaftertheeventprotection,thehumanbodyprotectionandthedeclarationtypeprotectionscopetothewitness'protectioninside,layparticularemphasisontheaftertheeventpunishmenttotheinjurywitness'behaviorimplement,neglecttopreventfrominadvancetothewitnessofprotectionetc.Therefore,wehavethenecessityfurtherperfectwitnesssafetyprotectionsystem.Thistextcarriesonanassurancetothecrimewitness'conceptandscope,thendrawslessonsfrominternationallittlebitsocialandforeignnationsawitnessthelawmakinggeneralsituationofthesafetyconcerningthecrime,andanalysistoourcountrypertainingtocrimewitnessthelawmakingpresentconditionofthesafety.Totheend,wewanttoguaranteeourcountrycrimeawitnessofthesafetyshouldattainafewaspectsasfollows.First,wewanttheobjectandscopethatthecertaincrimewitnessprotect,whichwasadvantageoustojudicialorgantoaimatopeningtheexhibitionwork;Second,weshouldestablishsafeprotectivespecializedorganizationofwitness,inordertomakethewitness'safetyslicesolidguarantee,itcanalsopreventfromsomenationalorganizationsshirkingresponsibilityeachother;Totheend,weshouldbuildupaseriesofthecrimewitnessprotectmeasure,forexample:theidentitysecretsystem,protectingsystemafterbuildingupthepersonalprotectionsystemofthespecialwitnessandtestifying,theprotectsystemoflitigationproceduraletc.Onlybuildupaseriesreallyviableprotectthecrimewitness'measure,thencanwemakethecrimewitness'safetysliceasolidguarantee.Keywordscriminalprocedurallaw;crimewitness;safety;thewitnessofcrimeprotectsmeasure;河北经贸大学毕业论文I目录一、证人的概念和范围………………………………………………………1二、保障刑事证人安全的重要意义…………………………………………2三、国外关于保障刑事证人安全的立法概况………………………………3(一)国际社会证人安全立法……………………………………………3(二)国外代表性国家证人安全立法……………………………………4四、我国关于保障刑事证人安全的立法现状与缺陷…………………………6(一)立法现状…………………………………………………………6(二)立法缺陷…………………………………………………………7五、我国如何保障刑事证人的安全………………………………………8(一)确定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8(二)设立证人安全保护的专门机构……………………………………9(三)刑事证人保护措施……………………………………………………9六、结论………………………………………………………………………11参考文献……………………………………………………………………12河北经贸大学毕业论文1浅谈如何保障刑事证人的安全证人保护是证人权利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证人安全问题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普遍存在。由于多数刑事案件都是基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被诉,其结果关乎被告人的重大利益乃至生命,因此对于涉案证人来说,其人身安全就成为刑事诉讼活动中各方予以关注的焦点。刑事证人安全保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证人能否敢于出庭作证和刑事诉讼活动能否正常顺利进行,而且还事关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在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证人安全保护程序来对重要证人进行保护。我国的证人安全保护制度从总体上说是不健全的,它是直接导致警察办案难、取证难和证人拒绝作证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必须加强对刑事证人安全的保障。一、证人的概念和范围证人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但受文化传统、民族心理、司法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证人概念的认识差别很大。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的概念是广义的,证人通常是指经过宣示之后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有关事实作证的人。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概念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证人,也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的概念是狭义的,是指陈述自己观察事实之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在大陆法系国家看来,证人是以其亲身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事实裁判者进行陈述的,其本身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证人与鉴定人是有严格区别的。“证人根据自己的经历向法院叙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证人是诉讼的第三者。”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我国法律有关规定表明,作为证人其基本条件是:首先应是自然人。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①[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0页。河北经贸大学毕业论文2但不能因此得出单位提供证据就是证人结论。在实际情况中,单位提供证据的范围是很广的。即使单位提供证明,也主要是起一种书证作用。其次,要有作证能力。其判断标准是能否辨别是非,正确表达。辨别是非是相对于证人的感觉、记忆案件真实程度而言。正确表达是要求证人用语言把案件真实情况向司法机关做出正确描述。如果由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这样的自然人不能作证人。再次,从一个具体案件看,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并陈述自己所了解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鉴定人都不是证人,他们的陈述、言词或结论是独立证据。二、保障刑事证人安全的重要意义首先,对刑事证人安全的保障吻合了国家提倡的以人为本的政策,是对证人合法权利救济的必然要求。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论及证人作证与证人保护时这样写道:“每个法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由地、无所顾忌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给予援助。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假如案件一结束,证人就要受到那些不喜欢他作证的人的报复,那么还能指望证人自由地和坦率地提供他们应当提供的证据吗?”①其次,对刑事证人安全的保障是防止他人恐吓,实现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恐吓和威胁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而依据正当程序的要求,刑事审判的正当性就在于诉讼的对抗性,确保诉讼双方通过权利的充分行使对证据开展充分的辩论,因此,证人保护制度的实施为这种对抗提供了配套保障,以“保护换取证人在法庭上的诚实”,这样有助于案件以正当程序的方式得到公正处理。第三,对刑事证人安全的保障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手段。法律对证人保护若无所作为,实际上就宣告了法律的软弱无力、威严扫地;法律惩治报复证人行为的规定令行禁止,就昭示了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给①[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6页。河北经贸大学毕业论文3予证人必要的安全保护,不仅意味着法律对证人的人身安全负责,而且表明法律在为证人作证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后盾。最后,对刑事证人安全的保障,使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证人作证所能起到的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显而易见。证人的证言,不仅能够作为证人证言直接用于支持有罪指控,还能够提供有关犯罪的细节情况,帮助追诉机关发现新的证据支持指控,使得国家追诉机关能够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迅速地、有效地追究犯罪。三、国外关于保障刑事证人安全的立法概况国外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纪60年代,其目的主要是防止有人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方法,阻止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或在证人作证后,对证人实施伤害、侮辱或其他打击报复行为,包括对证人的财产和名誉进行损害和破坏。(一)国际社会证人安全立法随着有组织犯罪的日益猖獗,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中加强对证人的保护亦为联合国所关注。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准则》和《打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