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保险的概念二、再保险的分类第五章再保险一、基本概念1、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原保险人也称为分出公司,而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1、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都是保险人;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3、保险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在保险人对于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与一定补偿。再保险、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区别(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主要区别:1风险分散方式而言,共同保险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第二次分散2风险分散方向而言,共同保险是横向分散,而再保险是纵向分散。3法律关系而言,共同保险中投保人与各共同并列的保险公司是直接关系,而再保险中,投保人仅与一个保险人有直接关系。2、危险单位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是和保单份数相等同。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3、自留额和分保额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保险法中有关“再保险”的规定102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103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二、再保险的分类按责任限制分类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混合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按安排方式分类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预约再保险1、比例再保险(1)成数再保险(2)溢额再保险2、非比例再保险(1)险位超赔再保险(2)事故超赔再保险(3)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1、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这也是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由于成数再保险对每一危险单位都按一定的比率分配责任,所以在遇有巨额风险责任时,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仍然很大。成数分保计算表船名总额100%自留额20%分出80%保险金额保费赔款自留额保费自负赔款分保额分保费摊回赔款A20020400.401601.60B400410800.823203.28C6006201201.244804.816D800801601.606406.40E10001002002080080总计300030306006624002424单位:万元举例说明:特点:1、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2、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3、缺乏弹性。4、不能均衡风险责任。即时没有损失,也要分出保费。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运用范围,一般来说,资金雄厚、历史悠久的保险公司较少采用成数再保险,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种业务方面。(二)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量,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三要素是指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线数:溢额再保险关系成立与否,主要看保险金额是否超过自留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就由溢额再保险吸收承受。但并不是无限制,而是以自留额的一定的倍数为限度。这种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溢额再保险的比例关系随着承保金额的大小而变动,这是与成数再保险的比例固定不变所不同的。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溢额的层次由于承保业务的保额增加,或由于业务的发展,有时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当第一溢额的分保限额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业务需要时,则可以组织第二甚至第三溢额,作为第一溢额的补充。各层次的溢额可以用流水作比喻。溢额分保计算表业务次序总额100%自留部分分出部分保险金额保费赔款保险金额保费赔款保险金额比例保费赔款第一笔4000008004004000008004000000第二笔800000160060040000080030040000050%800300第三笔2000000400080004000008001600160000080%32006400总计320000064009000120000024002300200000040006700单位:元假设某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为40万元,现有三笔业务,溢额分保责任、保费与赔款分担结果如下表。自留部分流出或溢出的部分现组织一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溢额分保合同,危险单位按每一船每一次航次划分,自留额为10万美元。第一溢额合同限额为10线,第二溢额合同限额为15线。如果保险金额为200万元,则自留额为10万元(5%),第一溢额承受10线计100万元,分保比例为100万/200万=50%。第一溢额之后尚有90万元(200-10-100)的责任,由第二溢额承受,第二溢额的分保比例为90万/200万=45%。现在发生赔款2万元,如何赔偿处理?保险人承担5%,即2万元×5%=1000元第一溢额再保险人承担50%,即1万元;第二溢额再保险人承担45%,即2万×45%=9000元。特点:1、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2、比较烦锁费时。(三)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1、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这种混合方式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合同,规定合同的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这个限额的时候,再按另订的溢额合同处理。例子比如,成数分保合同对某类危险的最高责任限额是100万元,保险金额在100万以下的业务全部由成数合同处理,且分出公司自留其中的50%,其余50%按合同约定的百分比分配给若干接受企业。现又在成数合同的基础上再订立一份溢额再保险合同,其限额为成数部分最高限额100万元的一定线数。2、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这种混合方式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合同,对自留额部分按照成数合同处理。保险金额成数分保溢额分保金额自留40%分出60%101046050502030010050203050200502030150250502030200单位:万元假定成数分保最高限额为50万,溢额合同限额为4线(200万),分保情况如下表二、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或超过损失再保险。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一)险位超赔再保险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假如总赔款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假如总赔款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第一,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第二,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2-3倍,即每次事故直接受2-3个单位的损失。例子现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900万元的火灾保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表示为“超过100万元以后的900万元”,用英文表示为“9000000InExcessof1000000”,在一次事故中有3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每个损失150万元。(1)如果每次事故没有限制危险单位,如何分保?(2)如果有限制,比如险位限额的2倍,如何分保?危险单位发生赔款分出公司承担赔款分入公司承担赔款1150万100万50万2150万100万50万3150万100万50万共计450万300万150万(1)没有险位限制情况下的分保危险单位发生赔款分出公司承担赔款分入公司承担赔款1150万100万50万2150万100万50万3150万150万0共计450万350万100万(2)有2倍险位限制情况下的分保(二)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事故超赔再保险责任的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在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中订有时间条款,以作为划分一次事故的标准。例如有的规定,台风、飓风、暴风连续48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地震、洪水连续72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其他巨灾事故连续168小时内为一次事故,等等。要根据具体的合同规定。例子假设有一个超过10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的巨灾超赔分保合同,一次台风持续了6天,该事故共损失400万元。事故次数计算不同对赔偿有什么样的影响?若按照一次事故计算400万元赔款,保险分出人自负100万,再保险人承担100万元赔款,剩下的200万元赔款仍然由分出人自负,这样,分出人共承担300万元赔款。若按照72小时为一次事故,则,分出公司分入公司第一个72小时损失150万元100万50万第二个72小时损失250万元100万100万200万150万另外的50万元仍由分出公司负责这样,分出公司共负责250万元,分入公司负责150万元。(三)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通常,在营业费用为30%时,再保险的起点赔付率规定为70%,最高责任一般规定为营业费用率的2倍,即60%,也就是说,在保险责任是负责赔付率在70%-130%部分的赔款。例子有一个赔付率超赔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即超过70%以后的50%,由分入公司负责,并规定赔付金额60万元的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的为准。假设净保费收入为100万元,(1)若发生赔款为80万元,如何分保?(2)若发生赔款135万元,如何分保?(1)若发生80万元赔款,赔付率为80%,分出公司负责70%,计70万元,接受公司负责70%以后的部分,即80%-70%=10%,即10万元。(2)若发生赔款135万元,赔付率为135%,分出公司负责70%部分,计70万元,接受公司负责之后的50%部分50万元(小于60万元),还有15%部分计15万元仍由分出公司负责。1.与比例再保险的对比:在比例再保险之下,接受公司接受分出公司承保责任的一定比例,因此,所有保费及赔款,都与分出公司保持一定的分配比例。而非比例再保险中,接受公司并不分担任何比例责任,仅在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额时,负其责任。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2.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分配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额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关联.3、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而再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所支付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与再保险业务所占原保单责任保持同一比例。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并无比例关系。4、比例再保险通常都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而非比例再保险中,接受公司视分出公司与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