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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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简答题第二章1、何谓最大诚信原则?其主要内容有哪些?答: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其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2、何谓保险利益原则?简述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答: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3、何谓近因原则?如何判断损失近因?答: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判断近因的基本方法有两种:(1)从原因推断结果,即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2)从结果推断原因,即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4、何谓损失补偿原则?简述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答: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2)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3)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5、何谓代位追偿?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向第三(责任人)的追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6、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2)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3)委付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4)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5)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7、比较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2答:(1)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收,既获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又须承担该标的产生的义务。(2)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以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被保险人放弃的保险标的所有权和对保险标的的处分权。在委付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处置而取得的额外利益也由保险人获得,而不必返还给被保险人。8、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答:在财产保险中,要求从保险合同签订到保险合同终止,始终都要求存在保险利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而当保险事故发生进行索赔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要求。第三章1、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答:(1)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2、简述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主要内容。答:主体包括:(1)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2)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3)辅助人: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客体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主要内容包括:(1)主体部分(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住所)(2)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以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额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违约责任等)(3)客体部分(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4)其他声明事项部分3、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答: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程序。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做的修改或补充。保险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并出立批单或进行批注。变更保险合同的结果是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4、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有何区别?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有何区别?、答: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的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保险合同中止是因投保人违约造成的;而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的自然灭失。(2)产生的后果不同。保险合同中止后可能复效,也可能被解除;而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3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区别:(1)发生原因不同。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保险合同解除时,合同并未履行完毕,期限也未届满,而将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也叫自然终止。5、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争议?答:保险争议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四种:(1)协商: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对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取得共识,解决纠纷的方法。(2)调解: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3)仲裁:争议双方依法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一裁终局。(4)诉讼: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的处理争议的方法。6、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是什么?答: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是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和说明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文义解释的原则、意图解释原则、专业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第四章1、财产保险有何特征?答:(1)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2)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名词解释财产损失保险狭义的财产保险,指以承保财产物资是损失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4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人承包企业、团体等单位在从事各种业务、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所生产、销售、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及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国家要求旅行社必须的强制保险,负责的是旅行社在经营中由于旅行社的责任应当承担的对其游客的赔偿责任,包括人身赔偿和财产赔偿。该险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旅行社,旅行社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只是就约定金额向旅行社支付保险金。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是个人险种,个人自愿在保险公司投保,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可以获得理赔。该险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旅客个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旅游者或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旅游者本人或受益人。第五章1、简述定期寿险的特点。答:(1)期限有限;(2)通常无储蓄因素;(3)费率低;(4)可续保性;(5)可转换权;(6)容易产生逆选择。2、简述终身寿险的特点。答:(1)该险种没有确定保险限期,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须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2)多数终身寿险都基于生命表所假设的100岁为人的生命极限,因此,保险费的计算也按照最高年龄100岁确定,即终身寿险相当于是保险期限截止于被保险人100周岁的定期寿险。(3)终身寿险的保险费中含有储蓄成分,保单具有现金价值,若保单所有人中途退保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退保金。当急需用钱时,也可以在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向保险公司借款,具有较强的储蓄性,所以终身保险的保险费高于定期保险。3、简述年金保险的特点以及与其他寿险的区别。答:年金保险的特点:(1)投保人要在开始领取年金之前,必须交清所有保费,不能边交保费,边领年金。(2)年金保险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没有确定的期限,但均以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支付条件。(3)投保年金保险可以使晚年生活得到经济保障。年金保险与其他寿险的区别:从本质上讲,年金保险是人们通过寿险公司进行的一项投资,它代表年金合同持有人与寿险公司之间的契约关系。当投保客户购买年金时,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了一定的收益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年金保险和前面所说的忍受保险的作用正好相反。一般的人寿保险为被保险人因过早死亡而丧失的收入提供经济保障,而年金保险则是预防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5而可能丧失收入来源或耗尽积蓄而进行的经济储备。如果一个人的寿命超过了他的预期寿命,那么他就从年金保险中获得了额外支付,其资金主要来自没有活到预期寿命的哪些被保险人缴付的保险费。所有,年金保险有利于长寿者。4、简述两全保险的特点。答:(1)两全保险是在人身保险中承担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2)两全保险的每张保单的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所有保险费率较高。(3)储蓄性得到充分体现。5、简述变额人寿保险的特点。答:(1)它的保费是固定的,但保险金额可以变动,但通常要保证一个最低限额;(2)分账管理。每位投保人的保费,分为两个账户,一部分是保障账户,另一个是投资账户;(3)变额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随着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情况而变动。6、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答:(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2)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且不必体检;(3)意外伤害保险的只承担意外伤害责任,不承担因病死亡等责任;且对保险责任期限有特别的规定;(4)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为定额给付与不定给付相结合;(5)在相同保费下,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与其他寿险产品相比,通常较高。7、简述健康保险的特点及其有关特别规定。答:特点:(1)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2)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大都具有补偿的特殊性;(3)健康保险是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的结合;(4)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拥有代为追偿权;(5)健康保险的保险人赔付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6)健康保险多为短期合同。特别规定:(1)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2)免赔额条款(3)比列给付条款/共同保险条款;(4)给付限额条款。第六章1、试比较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区别。答: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1)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大多属于经济给付性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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