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浅谈对房屋建筑层数的分类对房屋建筑层数分类问题,一直以来都比较随意,特别是在物业管理的一些报刊杂志上、互联网的论坛上,对房屋建筑层数分类更是五花八门。但是,在我们建筑行业里,特别是在造价管理及合同管理上应该对房屋建筑层数的分类,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否则,人与人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就很难沟通与交流。比如,目前最流行的一种叫法就是“小高层建筑”,有人认为:9~13层的建筑称为“小高层”;也有人认为:小高层就是国家规范上所说的“中高层”(即7~9层的住宅建筑);还有的人认为:8~18层的建筑才是“小高层”,等等,说法不一,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细致的研究讨论,最后达到统一认识。下面就本人通过查阅的一些资料,谈点粗浅看法,供大家参考。一、国家规范规定现行的国家规范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3.1.1条规定: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第3.1.2条: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建筑物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国家规范把民用住宅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划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超高层五个类别。按照这个划分原则,我们可以把:一层(单层)至三层的民用建筑简称为低层建筑;四层至六层的民用建筑简称为多层建筑;七层至九层的民用建筑简称为中高层建筑;十层至四十层(高度≤100m)的民用建筑简称为高层建筑;四十层以上(高度>100m)的民用建筑简称为超高层建筑。第2页共5页二、笔者根据国家规范规定及民间叫法对房屋建筑层数分类的一点建议(一)、低层建筑。低层建筑一般是指一层(单层)至三层的民用建筑,低层建筑一般不要求配备电梯。如平房、别墅等,人们对这种划分基本上没有分歧。这种划分的依据:现行的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3.1.2条规定: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二)、多层建筑。多层建筑一般是指4~6层的多层建筑。多层民用住宅建筑一般不要求配备电梯。这种划分的依据:现行的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3.1.2条规定: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三)、高层建筑。凡是7层及7层以上(或建筑高度>16米)的建筑都属于高层建筑。笔者认为高层建筑还应细分为:小高层建筑、中高层建筑、大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1、小高层建筑。小高层建筑一般是指7~11层,并配备电梯的建筑。这种划分的依据:(1)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第5.2.5条规定: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3条规定: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4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既然国标规定了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这就意味着七层高的建筑已达第3页共5页到了一定的高度,已不适应人们徒步上楼的高度,七层应该属于高层建筑的初始高度,应该归属于高层建筑的行列。为此笔者把小高层建筑的层数定为:7~11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中,没有“小高层”这个概念。为什么国标中没有“小高层”这个概念呢?这得要分析一下小高层的来历:我国历来都有地大物博的美誉,但与其占世界人口总数四分之一的人口相比较,我国的土地,尤其是在大、中城市,人均占地面积极其有限。既节约用地又创造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这是我国建设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而在居住区开发中,小高层住宅既可以达到一定的建筑容积率,同时又比多层住宅减少了建筑占地面积,从而以更多的土地用于绿化环境,创造舒适的居住外部空间。小高层能够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土地成本,因此,很受房地产开发商青睐,自1996年以来,在上海、深圳等地就逐步出现了小高层的楼盘。小高层住宅建筑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配带电梯,它既有亲切安宁、房型好、得房率高的特点,又有普通高层结构强度高、耐用年限长、景观系数高,污染程度低等优点,所以也深受购房者的欢迎。小高层的叫法,越来越响亮、越来越普遍,它将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既然小高层在民间叫的这么火热,这么受青睐,笔者建议在下次修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时,把小高层住宅建筑也给予一个合法的名份,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以上笔者虽然建议把小高层建筑的层数定在7~11层,这是基于小、中、大的角度及国家规范来考虑的,在新的国家规范还没有对小高层建筑有明确的规定之前,笔者同意按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06年12月份发布的《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审指引》对小高层建筑的解释:“一般把9~13层的建筑称为‘小高层’。小高层住宅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带电梯”。2、中高层建筑。中高层建筑是指12~18层并配消防电梯的建筑。这种划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3条规定: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2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第4页共5页6.2.4……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为此笔者认为把中高层建筑定为12~18层较为合理。3、大高层建筑。大高层建筑是指19~40层(或建筑高度≤100米)并配消防电梯的建筑。这种划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3.3条规定: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4月出版、发行的《实用高层建筑施工手册》第1.3条指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属的世界高层建筑委员会于1972年召开的国际高层建筑会议上对高层建筑的定义取得了较统一的认识,并把高层建筑划分为四类:其中的第三类:26~40层(最高到100m);为此笔者认为把大高层建筑定为19~40层(或建筑高度≤100米)较为合理。4、超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41层~以上(或建筑高度>100米)并配备消防电梯和避难层(间)的建筑。这种划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3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3.1.2.3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实用高层建筑施工手册》第1.3条指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属的世界高层建筑委员会于1972年召开的国际高层建筑会议上对高层建筑的定义取得了较统一的认识,并把高层建筑划分为四类:其中的第四类是:40层以上(高度100m以上,为超高层建筑)。为此笔者把超高层建筑定为41层~以上(或建筑高度>100米)并配备消防电梯和避难层(间)的建筑。具体划分请看附表:“房屋建筑层数分类划分表”。第5页共5页以上是笔者对房屋建筑层数分类的一点粗浅看法,并不一定完美,但希望对房屋建筑层数的分类能够更科学、更系统、更合理、更贴近实际,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附表:房屋建筑层数分类划分表国标规定民间叫法层米1单层单层12低层低层2~3≤103多层4~6≤16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3.1.2.1条、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第5.2.5条47>16586971081191210131114~18>2412大高层19~40≤10013超高层超高层超高层41~以上>100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3.1.2.3条;2005年4月版《实用高层建筑施工手册》第1.3条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3.1.2.1条高层低层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3.1.2.1条;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第5.2.5条多层中高层多层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3.1.2.2条;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2条;2005年4月版《实用高层建筑施工手册》第1.3条序号低层是否配电梯不配电梯配电梯中高层高层划分的国标依据高度房屋建筑层数的划分笔者建议高层小高层小高层注:建筑高度在一般情况下是指:自±0.000以上起算,层数不包括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