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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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又可称为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被保险人的利益就存在;当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时,被保险人的利益就受到损害。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是要求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是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意义限制保险补偿金额(便于衡量损失)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合法利益确定的利益(现有的与期待的)经济利益---可以用货币衡量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或主张的某种经济权利。就狭义财产而言:财产所有权财产的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如果将财产概念扩展,则保险利益还来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的预期利益、责任或者义务人的信用。注释:责任主要是指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不管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现有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以继续享有的利益)---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并且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标准,投保人对标的价值超出部分不具有可保利益。案例:银行抵押贷款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银行于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案例:汽车转让某机动车辆车主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机动车辆保险,在3个月后将该车辆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转让批改手续,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如何处理?新旧《保险法》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旧保险法下,此种情形往往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因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汽车销售之后,原车主丧失了保险利益,而新车主没有经过正规手续亦未获得被保险人之资格。事故发生之后,财产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财产拥有保险利益,此时没有适当人选作为受益人。所以公司拒赔。《新保险法》明确指出,车辆转让,保险权益也跟随而动,二手车车主即使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照样理赔,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未告知的理由拒赔。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车辆转让后,车险保单也自动变更,但如果车辆的承保风险发生变化了,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赔或部分拒赔。“例如,原来的家庭用轿车,转让后变成了营运车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承保风险就上升了,而且这两种车投保的费率也是不一样的,今后发生事故就可能遭遇理赔问题。”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自己的身体或生命家人亲友债权债务关系雇佣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最大诚信原则含义内容违反及其法律后果含义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本原则的应用,理论上而言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但是实践中更多的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内容告知保证告知•概念狭义概念。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广义概念。合同签订后的通知•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保证概念。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的分类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确认保证;承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循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保证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告知的违反违反告知的种类:漏报误告隐瞒欺诈违反告知及其法律后果区分动机是故意还是无意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否属于重要事实保证的违反保证事项属于重要事实,因而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除了人寿险外,一般不退保险费。对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海上保险及人寿保险中本原则的适用。近因原则含义应用含义所谓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应用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由因推果由果溯因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果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确定近因的具体情况分析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即为近因。如果此原因是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风险责任,保险人应予以赔偿;如果不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则保险人无须赔偿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那么原则上他们都是近因。至于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分两种情况:1.多种原因均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2.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而定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几种情况: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险风险,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例如,地震—火灾—财产损失,地震与火灾都是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赔偿全部损失。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这又分为两种情况情况1: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负全部责任。情况2: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保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责任。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原因介入,导致损失。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反之,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案例某地因连续暴雨造成洪灾。洪水进入A公司的一个纸烟仓库,底下一层的纸烟都被水浸泡,直接损失12万元。上面的几层纸烟虽然未被浸泡,但屋内潮气很大,有霉变可能。A公司为了防止损失扩大,立即将该批纸烟削价销售,销售价差达35万元。事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价差损失,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根据近因原则,该部分纸烟虽未受洪水直接浸泡,表面完好,但受潮与洪水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被保险人在未霉变前采取果断措施削价处理是合理的、有效的,保险公司对销售差价应该予以赔偿。案例上海一大楼起火,本身损失不大,但是由于火灾烧及电线造成短路,致使楼下机器停转,并引起一系列事故,最终使机器和大楼受到严重损失。法院判决,顶楼失火是造成上述事故的近因,保险人应当在火灾保险单的范围内赔偿损失。近因原则的适用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1)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案例: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2)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含义及意义损失补偿原则基本内容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受益。该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两层含义:1.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就有补偿,无损失就无补偿;2.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以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为限。(实际损失价值+施救费用+诉讼费用等)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既保障被保险人在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益,又维护了保险人的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的权益,使保险合同能在公平互利的原则下履行;2.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可以避免保险演变为赌博行为以及诱发道德风险的产生。损失补偿原则基本内容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制3.损失赔偿方式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制以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的价值通常要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市价。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赔款只能等于或低于保险金额。以保险利益为限。赔偿以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和最高限额。1、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偿7万元。解答:以实际损失为限2、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解答:以保险金额为限3、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解答:以保险利益为限(若贷款已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3损失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比例计算赔偿方式。按照保障程度来赔偿。保障程度越高,即保险金额越接近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也就越接近损失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Χ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的计算以价值为20万元的房屋作为保险标的购买一份火灾保险,保险金额定为1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后,房屋实际损失为8万元。采用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计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解: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8Χ10/20=4(万元)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人寿保险定值保险的例外所谓定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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